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的填写与使用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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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的填写与使用说明,2,计量标准考核原则上应当采用本规范统一规定的格式,并按规定的要求填写。规范附录给出的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有两类,一类是正式格式,另一类是参考格式。参考格式,包括附录D计量标准履历书,附录E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以及附录F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这些用表用证属于推荐采用的格式。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表格的格式不适合于所建计量标准的话,建标单位可以另行设计适用的格式,但其内容不得少于推荐格式所规定的内容。其他所有的用表用证均属于正式格式,这些用表用证的格式属于必须采用的统一格式,也就是说,是强制采用的格式。,3,由于不同领域、不同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存在
2、差异,本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可能不能完全适应所有的计量标准,对于不适用的栏目可以按照各自专业项目的特殊性约定填写方法,但不应与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相矛盾,并应在本专业内统一。,4,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无论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均应提供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各栏目的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如下:,5,一、封面,1“量标 证字第 号”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
3、。2“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按计量标准命名规范JJG1022-1991的规定查取计量标准名称和代码。计量标准命名技术规范中没有的,可按该规范规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3“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6,4“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分别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5“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
4、码(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或手机号码。6“年 月 日”填写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的日期。该日期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日期相一致。,7,二、申请书内容,1“计量标准名称”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填法一致。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的相关栏目填法一致。3“存放地点”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8,4“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填写该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
5、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价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一致。5“计量标准类别”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此处应当根据该计量标准的类别和是否属于计量授权在对应的“”内打“”。,9,6“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填写该计量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新建后的第一次复查,则仅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和第一次复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考核仅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仅在书面审查的“”内打“”,如果采用现场考核方式,则在书面
6、审查和现场考评两者的“”内均打“”。,10,7“测量范围”填写该计量标准装置的测量范围,根据计量标准装置具体情况的不同,它可以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的范围相同,也可能与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范围不同。本栏应该根据计量标准装置的具体情况填写。对无法填写测量范围的计量标准装置,可以填写该计量标准所复现的标准量值或量值范围。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的测量范围或量值。,11,8“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对于不同的计量标准,可以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遵从本行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填写时必须用符
7、号明确注明所给参数的含义。,12,最大允许误差用符号MPE表示,其数值一般应带“”号。例如可以写为“MPE:0.05 mm”,“MPE:0.01mg”。准确度等级一般以该计量标准所符合的等别或级别表示,可以按各专业的规定填写,例如:可以写为“2等”,“0.5级”。,13,本栏中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被测对象时,该计量标准在测量结果中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其中不应包括由被测对象、测量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例如:由环境效应导致的被测对象的不稳定,或由于被测对象和计量标准之间的失配而对测量结果的影响。,14,当填写不确定度时,可以根据该领域的习惯和方便的原则,用标准不
8、确定度或扩展不确定度来表示。标准不确定度用符号u表示;扩展不确定度有两种表示方式,分别用U和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分别用 k 和 kp 表示。当用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时,应同时注明所取包含因子的数值。不确定度数值前不带“”号,也不得用小于符号表示。,15,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根据被测量 y 的分布,并由规定的置信水准 p 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用符号Up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kp表示。具体地说,当规定的置信水准p分别为0.95或0.99时,分别用符号U95或U99以及k95和k99表示。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直接取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取2),而不是根据被测量 y 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
9、度用符号U表示,与之对应的包含因子用 k 表示。,16,本栏目应根据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填写不同的参数(1)若计量标准简单地由单台仪表或量具组成 a)若在检定或校准中直接采用该仪表或量具的示值或标称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仪表或量具的最大允许误差;b)若在检定或校准中,该仪表或量具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即采用其实际值,则填写该修正值的不确定度;c)若该仪表或量具有准确度等别和(或)级别的规定,则也可以填写该仪表或量具的等别和(或)级别。使用等别,相当于用不确定度来表示;使用级别,相当于用最大允许误差表示。,17,(2)若计量标准由多台仪表或测量设备组成的一套系统,则在原则上可以将计量标准分成计
10、量标准器和比较器两部分。a)若可以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按上面的原则分别 填写这两部分的有关参数(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当比较器是由多种设备构成时,则填写这些设备的合成不确定度。b)若无法分辨这两部分各自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则直接填写上述两部分的合成不确定度。,18,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来表示,均应明确用符号表明所提供数据的含义。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对于不同测量点或不同测量范围,计量标准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则应该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以每一分段中的最大不确定度表示。如有可能,最好能给出测量不
11、确定度随测量点变化的公式。若对于不同的分度值,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不同时,应给分别给出对应于每一分度值的不确定度。,19,9“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明显影响的其它设备。本栏目中各子栏目的填法如下:“名称”和“型号”两栏分别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和型号。“测量范围”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测量范围或量值。,20,“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相应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填写要求与本申请书的同名
12、栏目相同。“制造厂及出厂编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制造厂及出厂编号。,21,“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例如:1年,半年。“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最近一次的检定或校准日期。“检定或校准机构及证书号”栏填写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溯源单位的名称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编号。,22,10“环境条件及设施”(1)应填写的环境条件项目可以分为三类: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未提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
13、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未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23,对第一类项目,“要求”栏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环境项目规定必须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24,对第二类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栏目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结论”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
14、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栏中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25,对第三类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实际情况”栏填写实际使用该计量标准时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26,(2)在本栏中还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影响的,同时又是独立隶属于该计量标准装置的设施和监控设备。在“项目”栏内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名称,在“要求”栏内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设施和监控设备规定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际情况”栏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并应与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相关内容一致。“结论”
15、栏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项目所提的要求。视情况分别填写“合格”或“不合格”。,27,11“检定或校准人员”分别填写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校准工作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有关信息。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的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从事本项目年限”、“文化程度”等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应填写检定或校准人员所取得的相应的检定或校准项目。“资格证书名称及注册编号”可以填写计量检定员证的编号,或填写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以及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编号。“发证机关”填写颁发这些证件的机构简称。,28,12“文件集登记”对表中所
16、列18种文件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若填写“否”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29,13“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本栏目是指计量标准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各子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名称”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如果只能开展校准,必须在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或参数)后注明“校准”字样。“测量范围”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测量范围或量值。“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用该计量标准对被检计量器具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测量时所能达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30,(1)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该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如果被检
17、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有准确度级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级别。,31,(2)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需加修正值使用,则填写所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上所提供的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并同时给出有关该扩展不确定度的足够多的信息。如果被检定或被校准的计量器具有准确度等别的划分,也可以填写可以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的等别。,32,“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栏填写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填写时先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再写名称的全称。例:JJG240-1981一等标准液体压力计试行检定规程,JJG146-2003量块检定
18、规程。若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则应全部分别予以列出。此处应当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或参数)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而不是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33,14“申请考核单位意见”申请考核单位的负责人(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15“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并加盖公章。如企业申请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本栏目签署“同意建立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意见。,34,16“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主持考核质
19、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阅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申请后,根据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确定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如“同意受理,请局组织考核”写入本栏并加盖公章。17“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确认受理申请后,确定考评单位或成立考评组,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35,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无论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或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均应提供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般由由计量标准负责人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后由申请考核单位存档。,
20、36,1 封面和目录,1“计量标准名称”本栏填写的名称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名称相一致。2“计量标准负责人”填写所建计量标准负责人的姓名。3“建标单位名称(公章)”填写建立计量标准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该单位名称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申请考核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中名称完全一致。,37,4“填写日期”填写编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日期。如果是重新修订,应注明第一次填写日期和本次修订日期。5“目录”目录共12项内容,应在每项()内注明页码。,38,2 技术报告内容,1“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简要叙述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意义,简要分析建立计量标准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建立计量标准的传递对象及
21、范围。2“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用文字、框图或图表简要叙述该计量标准的基本组成,以及开展量值传递时采用的检定或校准方法。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应符合所建计量标准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规定。,39,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填写内容和方法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的对应栏目完全相同。4“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明确给出整套计量标准的量值或量值范围,分辨力或最小分度值,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指标。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必须给出对应于每种参数的主要技术指标。若对于不同测量点,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不同
22、时,建议用公式表示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与测量点的关系。如无法给出其公式,则分段给出其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对于每一个分段,以该段中最大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表示。若对于不同的分度值具有不同的测量不确定度时,也应当分别给出。,40,5“环境条件”本栏的填写内容应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相应栏目一致。6“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根据与所建计量标准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画出该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要求画出该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计量标准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41,7“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
23、测量一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重复性条件包括测量程序、人员、仪器、环境等。为保证在尽可能相同的条件下进行测量,因此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重复性测量。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本栏应该列出重复性试验的全部数据,建议用表格的形式反映重复性试验数据处理过程,并判断其重复性是否符合要求。,42,8“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用该计量标准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测量稳定的被测对象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一致性。也就是说,计量标准的稳定性除与计量标准中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有关外,与包括主要配套设备在内的测量系
24、统的稳定性也有关。在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入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新建计量标准一般应经过稳定性考核,证明其所复现的量值稳定可靠后方能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已建计量标准应有历年的稳定性考核记录,以证明其计量特性的持续稳定。本栏应该列出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的全部数据,建议用表格的形式反映稳定性考核的数据处理过程,并判断其稳定性是否符合要求。,43,9“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此处的“测量不确定度”是指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
25、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在该不确定度中应包含被测对象和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的影响。本栏应详细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过程。当对于不同量程或不同测量点,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同时,如果各测量点的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差别不大,允许仅给出典型测量点的不确定度评定过程。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分别给出各主要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44,10“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是指要求对用该计量标准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可信程度进行实验验证。也就是说通过将测量结果与参考值相比较来验证所得到的测量结果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由于验证的结论与测量不确定度有关,因此验证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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