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校园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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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權(校園議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2006/12/14南台科技大學,著作受保護的要件,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自己有一個
2、原創小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著作權在什麼時候受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於著作創作完成的時候,就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也沒有要求一定要在著作上表示自己的姓名或是要公開發表才受保護,因此,匿名發表的著作,或是已完成但沒有發表的著作,一樣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的種類,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
3、及其他之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著作的種類,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
4、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
5、、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的報酬請求權未發行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重製權,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重製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在數位環境下,多數的著作利用行為,都會
6、涉及重製的問題,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目前僅視聽著作享有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內所使用的音樂著作,目前智慧局解釋認為音樂著作未享有公開上映權,故暫時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無法收費,公
7、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單純的CD透過擴音器播放,也是一種公開演出的型態,並非一定要有人在演唱或演出。,合理使用制度,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
8、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行為主體為學校或教師,不包括學生須
9、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不包括一般補習班或其他民間公司的教育訓練須限於合理範圍內所重製者應避免為考題或是專用於銷售予學生之著作,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
10、,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私人重製為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不得以散布為重製之目的,須為個人或家庭內的使用是否合法取得著作,可能被列入考量,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全部著作的引
11、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例如:學校進行國文期末考試,將某詩人的現代詩,作為測驗學生閱讀能力的題目,全部重製亦在合理使用範圍學校不能直接拿補習班的模擬試題來當考題,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
12、發表之著作。須為非營利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收費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須為特殊活動,不得為例行性的行政或教育支援的業務,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校園、網路相關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
13、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本條限制其實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宜,畢竟透過網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人,圖書館相關著作權問題,圖書館常見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標示,請問是不是只要沒有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第48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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