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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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总则1)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2)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
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2、船舶检验,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
3、构申请下列检验:(1)作业前检验;(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1)
4、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3、海上设施检验,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2)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3)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
5、的检验证书。,4、集装箱检验,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2)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集装箱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5、检验管理,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检验人员执行检验任务或者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
6、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船检局提出再复验,由船检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关于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置常驻代表机构或者派驻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总则,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2)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7、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2、船舶检验,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
8、,申请定期检验;(3)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4)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规范、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2)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3)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作业前检验;(
9、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以下称“船用产品”)的制造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用产品检验。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情况和意见报中国海事局,经中国海事局批准后签发认可证书。船用产品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一经批准,除用于入级船舶的船用产品外,其他机构不得重复进行。船用产品检验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等由中国海事局另行规定。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2)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经中国海
10、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事管理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1)、(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在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并取得适拖证书。,3、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必须取得中国海事局的船舶法定检验授权,并按照中国海事局的授权范围执行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凡从事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及产品检验并签署审查意见或
11、签发相应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认可。经认可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颁发“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如该机构继续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应在证书到期之日前三个月向中国海事局申请资质复核。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接受中国海事局的不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取消对该机构的法定检验授权:(1)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2)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3)未经请示批准,
12、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收费标准的;(4)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5)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6)显失独立、公正或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的。外国验船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按交通部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交通部令第33号)进行管理。,4、船舶检验人员,从事船舶检验(包括图纸审查、船用产品及集装箱检验)的人员(以下称“验船人员”)须具备相应的适任条件,并经中国海事局考试及资格审查合格,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适任证书。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分国际、沿海、内河、海上设施、沿海小船、内河小船及船用产品七个种类以及助理验船师、验船师、
13、高级验船师三个等级。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之日前六个月内,验船人员应参加中国海事局组织的资格复核,复核合格者由中国海事局办理证书延期。验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国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吊销适任证书处分:(1)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者;(2)违反验船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3)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4)超越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有关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5、规范的制定、解释和免除,船舶法定检验的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经交通部批准后颁布实施,并由中国海事局
14、负责解释。船舶检验机构在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时,应严格执行中国海事局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和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免除或放宽的,应报中国海事局批准。,6、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式。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格式,由中国船级社按中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要求设计,报中国海事局核准;报告和记录格式报中国海事局备案。船舶检验机构应按中国海事局的要求填写检验证书、报告和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签发。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签发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复审制度,确保船检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准确性,并对证书、报告和记录的各项数据负责。,7、检验登记,凡在中华
15、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受理检验登记,并按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图纸资料。受理船舶检验登记的机构负责:(1)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保管登记船舶的检验的技术档案资料并接受其查询;(2)对船舶的检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3)中国海事局规定的其他与检验登记有关的工作。船舶在检验登记前应取得检验登记号。登记号由受理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按中国海事局的规定授予,并定期向中国海事局报备。船舶检验登记号的管理办法由中国海事局制定。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之间由一个机构转到另一个机构,应重新办理检验登记,原登记机构负责将全部图纸资料转交新登记机构。,
16、船舶报废或改变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原登记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其注销,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其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或该机构的分支机构申请检验,如船舶不能回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所在港口检验,根据其要求,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后可委托船舶营运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营运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将船舶检验的技术资料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构。新建或进厂改建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建造或改造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如果船舶不在当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登记,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和记录,签发不超过一个月的短期证书,并将船检技术资料通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转交船舶检验登记机构
17、,由船舶检验登记机构签发长期证书。,8、检验管理,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如果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接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中国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中国海事局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验船人员或船舶检验机构在执行检验过程中应秉公办事,如果当事人认为验船人员、或船舶检验机构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可以向验船人员所在船舶检验机构或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中国海事局投诉。,船级检验,第二
18、部分,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2006,一、建造中检验,1、一般规定1)申请(1)申请CCS进行建造检验的船舶,在建造前,申请方应向CCS总部或其当地机构提交船舶建造检验的书面申请。(2)船厂评估对于首次申请建造CCS级船舶的船厂或首次建造CCS级的新船型的船厂,验船师应对船厂的生产能力(包括生产场所、设施及船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人员的总体资质、分包方等各方面)以及对即将建造船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3)开工前检查开工前,验船师应对船厂开工建造及其检验的有关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如:建造船舶的准备工作计划、施工/焊接工艺、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资质、船用产品持证要求清单、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
19、图、密性试验图、检验/试验项目表、有关材料(钢板、焊接材料等)、建造公差标准、分包方情况(适用时)以及开工前必需的图纸文件等技术资料等等。对于个别不影响开工的项目,验船师可酌情在相应建造阶段之前予以检查和确认。(4)其他试验/检验文件的核查验船师应对船厂提供的,为即将建船舶的准备工作和相关资料,诸如机械、设备和系统安装工艺(轴系合理校中除外)文件、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大纲等现场试验、工艺文件进行审查或确认。验船师应确认诸如为安全系统的测量和试验设备持有有效的证书,设备使用人员、以及其服务结果作为检验依据的公司人员,持有有效的公认的资质证书或CCS认可的或接受的资质证书。,2、检验与试验
20、1)一般要求(1)验船师应按批准的图纸资料(含审图意见)进行检验,对船厂采取的措施进行落实确认;对船厂落实审批图纸及其审图意见的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审图部门反馈。(2)船厂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编制拟建船舶有关的产品持证清单,提交船舶现场验船师确认。,2)检验和试验项目,(1)船体检验和试验项目:验船师应确认规范所要求的船体结构材料(包括金属材料包括铸件和锻件、焊接材料、非金属材料等)、锚泊、系泊设备和系统等持有规范所要求的证书或证件;验船师应检查船体结构和设备,其材料、尺寸、制造、布置和安装等各方面与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相符,且工艺等各方面均令验船师满意
21、;验船师对船舶建造检验应是对主要间段控制(节点控制)检验,分段的构件尺寸检查及大合拢的焊接规格和焊接质量检查;当采用整体建造检验时,节点由验船师酌情考虑;结构和舱室完整性检查;对舱室的舱壁,包括横向舱壁和纵向舱壁进行结构试验、或渗漏试验或冲水试验或其他替代试验;舱口和开口及其关闭装置的检查和试验,包括遥控装置动作试验;防火、灭火和探火布置及其安装后的检验和试验;舵装置、锚泊和系泊设备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确认舵杆中心线、推进装置的轴系中心线;确认船舶主尺度、载重线标志、水尺及船舶的其他标志;确认船舶的空船重量;参加倾斜试验,包括试验前船舶状况检查和试验后的评估;对船级附加标志要求的项目检查和试验
22、;包括确认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装置和系统等符合批准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且持有规范要求的证书,且工艺等各方面均令人满意;参加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CCS认为需要检验的项目。,(2)机械检验和试验项目,验船师应确认规范所要求的机械、设备、装置和系统等持有规范要求的证书或证件;验船师应检查机械、设备、装置和系统的布置、安装和工艺等各方面符合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验船师应参加管路的制造、安装检查和试验;包括车间的强度试验和在装船后的密性试验;对机械、设备、装置和系统,诸如主机、推进轴系、螺旋桨、齿轮箱、发电机组、锅炉、压力容器、舵机、锚机、空压机、热交换器、海底阀、舷
23、旁排出阀等的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对诸如燃油、滑油、冷却、加热、舱底、压载、消防、通风、测量、透气、货物、扫舱、惰性气体系统等泵系、管系的安装后效用试验;对主机、辅机及其他辅助机械、装置的控制系统或遥控系统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对遥控关闭装置,诸如燃油柜应急关闭装置、通风系统及开口关闭等和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对附加标志要求的设备、装置和系统安装后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参加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CCS认为需要检验的项目。,(3)电气检验和试验项目,验船师应确认规范所要求的电气设备、系统等持有规范要求的证书或证件;验船师应检查电气设备,诸如发电机、电动机、电缆,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的布置、安装和
24、工艺等各方面符合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对电气设备 诸如发电机、电动机、电缆,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等的安装后检查和试验;对操舵系统包括应急操舵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船内通信系统和船舶警报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危险区域(如有时)内电气设备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对应急电源包括临时应急电源的检查和试验;对附加标志要求的设备、装置和系统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诸如机械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控系统主机、辅机、其他辅助机械和锅炉的控制、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以及动力定位系统等的检查和效用试验;参加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CCS认为需要检验的项目。,3、文件资料,1)报告(1)制造厂应向验船师和船东提交船舶
25、有关的检查、试验、测量等报告和记录。(2)验船师应参加所规定项目的检查、试验以及审核制造厂提交船舶有关的检查、试验、测量等报告和记录后,应按CCS总部规定的格式,签发船体和设备、机械、电气设备的各种检验报告、记录、资料和相应的证书给申请方并向总部报告。2)资料(1)船舶有关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等完工资料应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2)船舶有关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操作手册,设备使用说明书、船舶设备、装置和系统证书、船级证书、检验报告和记录、装载手册、稳性资料,以及特定证书要求的其他须知等应长期保留在船上以供随时使用。(3)船东或船舶管理部门、CCS尽可能保存(2)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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