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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XX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XX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XX县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2、,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
3、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者比例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六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且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投资的项目,统称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
4、目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七条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政府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一)县发改委是全县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当由上级发改部门批准的跨地区以及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政府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交通、水利行业除外)审批工作以及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县财政局负
5、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办理资金拨付,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用地保障服务、规划审批等工作。(四)县交通运输局和县水利局分别负责交通和水利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五)县审计局按照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县发改委应按照县政府规定,统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需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县发改委负责汇总有关
6、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项目性质、功能分类,并结合前期工作进展,组织评估、论证。县财政局负责提出保障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财政出资总额,由县发改委商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平衡,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对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第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原则上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批准或投资概算核定
7、。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由县发改委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提出,经充分论证后,建立年度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储备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前期经费。第十一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
8、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改委审批,交通和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县交通局、县水利局依据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审批,除此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县发改委负责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审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
9、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除按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外,应在完成上一审批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一)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
10、范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应当附以下文件资料:1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2 .项目建议书文本。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县发改委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
11、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应当附以下文件资料:1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表)文本。3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有关土地权属文件。4 .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县发改委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
12、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个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及征地拆迁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应当附以下文件资料:1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2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3 .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
13、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第十七条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
14、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中介服
15、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二十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IOoo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
16、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审批
17、。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有项目代码的登记信息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
18、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
19、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项目单位提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三)项目单位新增投资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及县财政局意见。(四)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所需设备和材料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
20、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条政
21、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县发改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一条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实施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lM)、装配式
22、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贝L项目审批部门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
23、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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