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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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国际贸易法,第一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对公约的保留:第1条(1)款(b):适用范围 后果: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11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
2、方法证明。”后果: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2.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Convention on Agency i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AISG),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不适用的范围和事项有:(1)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之交易商的代理;(2)拍卖商的代理;(3)家庭、夫妻财产或继承法中的法定代理;(4)根据法律或司法上的授权发生的代理无行为能力人的代理;(5)按照司法机关的裁决或在司法机关直接控制下发生的代理。,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
3、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使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ade terms,简称 Incoterms Incoterms 1936、Incoterms 1953、Incoterms 1967、Incoterms 1976、Incoterms 1980、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1.E组EXW EX Works(named plac
4、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2.F组 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案例:FOB合同卖方拒绝船舶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达成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澳大利亚散装大麦的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买方租船并通知卖方,合同规定,买方指定的船舶必须符合南澳大利亚所有港口船舶装载限制方面的规定,并且买方在指定船舶之前必须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买方
5、指定“NP”轮并请求卖方同意,卖方以该轮吃水不符合约定而拒绝“NP”轮。,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3.C组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
6、ion)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F合同方拒收货物案,中国A茶叶公司向美国B茶叶公司出口茶叶,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CIF纽约,适用Incoterms2000,该批货物数量5000箱,A茶叶公司根据合同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并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当该批茶叶运到纽约港时,B茶叶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因货舱进水,其中的2500箱茶叶因浸泡,已失去商业价值。为此,B茶叶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4.D组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 Deliver
7、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作业,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8、)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有形货 物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并受其调整,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形式要约和承诺三、合同主要条款首部、正文、尾部,合同正文主要条款,1.标的物条款 2.质量规格条款 3.数量条款“溢短装条款”4.价格条款 四川桐油每公吨1000美元CIF纽约5.包装条款 6.支付条款 7.装运条款 8.保险条款 9.商检条款10.免责条款 11.索赔条款 12.法律适用条款 13.争议解决条款,四、买卖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 2.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3.将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义务1交付货物,1.卖方
9、应依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 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义务1交付货物,标的物质量担保和权利担保 质量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53、155、156、157、158 条权利担保:我国合同法第132、150、151,合同法关于质量担保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关于质量担保的规定,第一百
10、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关于质量担保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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