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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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商事登记,1、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2、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3、商事登记的种类4、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管,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二)特征: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商事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行为。3、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二、商事登记立法:,(一)商事登记法的概念:商事登记法是指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2、商事登记的立法体例:1、由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制度 2、由商事登记专门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 3、由相关企业法规定,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强制登记主义:非经登记,不能取得商事能力。,任意登记主义:任意选择,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准则主义:登记条件法定,主管机关进行审查备案,符合标准的,登记。,特许主义:依政策性规定或长官意志,登记必须经过特别许可。只适用于金融、保险等特殊机构。,四、商事登记的意义:,(一)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行使和实现经济管理职能并实施市场准入控制的一种方式。(二)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其商誉。(三)商事登记制度有利于交易相对
3、人或社会公众对商主体及相关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 与登记管理机关,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分,法,一、商事登记的对象:,公司,非公司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3,1,2,二 分 法,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商事登记机关(英国、美国、西班牙),法院为主管机关(德国、日本等),法院与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法国),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登记机关(荷兰),二、商事登记的机关(一)各国的不同规定:,(二)我国的商事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
4、则。,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一、开业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前需审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实行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审批为辅的制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登记作了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内容作了规定。开业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二、变更登记:,(一)登记的对象已登记的商主体(二)登记的原因:因合并、分离、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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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 总论 第四 商事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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