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及沿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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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体系,第一部分:经济法总论第二部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第三部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 济 法 总 论,经 济 法 总 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动因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即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由于西方各国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推动了生产的社会化,引起各国市场和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的职能也开始变化,导致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此即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历史的回眸,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三大理念:其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二,契约自由其三,自由竞争根本目的在于强调私人意思
2、自治,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私人权利的干预。这三大理念亦在当时深入人心,并构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大基石。然而,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问题的产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私权绝对,私权限制,私权的滥用,社会经济的无序,要求限制私权,为公共目的在正当的补偿下限制财产的支配权,(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契约限制,实质的不平等,社会危机,要求对契约自由予以限制,(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自由竞争,规制垄断,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垄断,社会危机,对垄断加以限制,(3),2、问题的症
3、结:,这些变化动摇了资本主义的基石,人们开始反思问题的症结以及解决的出路在于何方。由此而出现了两种路径:,革命,改良,社会主义革命,现代资本主义,3、解决的途径,A 私人或市场自发解决不可行B 国家介入解决可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守夜人,社会领导者,对干预私人领域 的谨慎与克制,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 的介入私的领域,民商法,经济法等新的法律部门,国家职能的变化,二、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经济原因:1)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马克思主义:盲目性;西方经济学:不能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2)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导致的两大异化竞争的异化、公平交易的异化(2)
4、理论原因:1)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2)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3)法律(部门法)原因:1)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民法与行政法)2)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政治原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特点:经济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部门法概念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构成现代经济法的完整体系伴随欧洲“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两大法系经济法律制度相互接近渗透,2、我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阶段(2)十年内乱阶段(3)新的历史发展阶段(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确立以后,第二章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含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一)平等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公平竞争原则(五)平衡协调原则,第四章 法人制度,一、概述民法通则第36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特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二、法人的分类学理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3、营利、公益、中间法人4、集体与独任法人,我国的分类: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一般需依法登记而成立。2
6、、机关法人:享有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时不以法人身份出现、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以法人身份出现、经费来自财政拨款、依法设立不需核准登记。3、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特征自愿结合组成的、财产由出资或国家资助组成、成员参与事务管理、须制定章程。,三、法人的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事物、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特征:1、依据法律法规或法人章程而设立;2、是法人的组成部分;3、是法人意志的形成、实现机构;4、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5、由自然人组成。构成: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四、法定代表人由
7、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应具备的条件:1、积极条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具有管理和业务能力的内部成员)2、消极条件(6项,实际为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禁止条件),五、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设立的条件:(1)依法设立;(2)必要财产经费;(一次缴足、几年内缴足)(3)名称(法人特定化的标志)、组织机构(借以实现权利义务)和场所(住所只能有一个);(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规定的条件),2、法人的变更性质和组织机构(分立、合并)的变更业务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的变更名称和住所的变更3、法人的终止终止原因: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其他原因。终止的
8、程序: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第五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1、社团性;2、营利性;3、规范性;4、法人性。,二、公司的分类1、按照股东责任的不同,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按照资本筹集方式及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以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为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4、按公司之间控制和依附关系的不同,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5、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某公司下属的一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的
9、合同,其效力如何?A.无效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C.有效,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总公司负连带责任,三、公司法概述2005年10月27日通过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是调整公司的组织、行为及相关关系的部分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法人财产权独立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3、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权益原则;4、公序良俗、社会责任原则。,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股人数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2)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10、承担责任;(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5)设立程序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6)资合性兼人合性。,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1、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的机构。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公司业务。2、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 有限
11、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它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事。它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现行法律还规定两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
12、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4)股份有限公司股
13、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4、。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使决策权的权力机构,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非常设机构。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公司执行机关。3、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是,A.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B
15、.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C.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D.前者的股东有最高人数限制即2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则不然,六、股份发行与转让,(一)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向社会发行公司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129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
16、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130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二)股份转让指股份所有人(股东)依一定程序将股份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因此取得股份可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17、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赔偿义务3、受质询的义务,八、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法第164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 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
18、金 分配,经股东会决定,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1、公司合并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2、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3、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第
19、六章 合伙企业法,2007年9月,A、B、C、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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