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十月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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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粉煤灰专业委员会 二00九年十月,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三、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四、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资金渠道,主要内容,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加速折旧国债资金财政贴息,教育培训生产信息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政府,限制政策,支持政策,鼓励政策,政策体系示意图,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1、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 2、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的通知国发 1996 36号文 3、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5、有关鼓励和限制政策,1.增值税,二、粉煤灰综合利
2、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发1985117号文,减免产品税 1994年税收改革,开征增值税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1995年1月到年底)。,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
3、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4、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
5、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6、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 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3号,水泥生产过程分为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生料烧制阶段,即将掺加有废渣的生料进行高温处理后生成熟料,在此过程中,生料因高温作用会发生烧失,化学成分和物质结构会发生质变。第二阶段是熟料研磨阶段,即在熟料中继续掺入石膏、废渣等其他材料进行研磨后成为水泥。由于两个阶段投入的原料不同,因此废渣掺加数量比例是指水泥生产过程中生料烧制阶段投入的废渣数量占全部生料原料数量的比例和熟料磨制阶段投入废渣数量占熟料和该过程投入的其他材料的数量的比例之和,即:废渣掺加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其中生料
7、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上述废渣数量和各种材料数量是指两阶段分别投入的数量。,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字200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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