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概论-第一章5-7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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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法概论(57章),主讲:张富强,2,目录,第一编 税法总论 第二编 税收程序法律制度 第三编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四编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编 财产、资源和行为税法律制度,3,第一编 税法总论,第一章 税收与税法第二章 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 税法的地位第四章 税收法律关系第五章 税收债务法第六章 税法原则第七章 税法的渊源、效力与解释,4,第五章 税收债务法,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从两个层面界定税收法律关系,即在抽象的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债务关系;在具体的层面,也就是法技术的层面,将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界定为债务关系,把税收程序法律关
2、系界定为权力关系。也就是说,在法技术的层面,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一种债务关系,如果在这种意义上认识税收的话,税收就是一种公法之债。,5,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一、税收债务法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税收之债的概念,来源于民法概念的债,但又具有不同于民法之债。税收之债,有其特定的涵义、特征和意义。,6,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一)税收之债的概念 1。民法概念的债,指的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传统民法上,债包括合同(契约)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尽管这四项基本制度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不相同,但在形式上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使一方当事人可
3、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是债的关系。法律效果的相同性是债的构成要素,即凡在本质上为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均可视为一种广义上的债。,7,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2。税法概念上的债 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之下,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正是特定人(国家或政府)得向特定人(纳税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缴纳税款)的法律关系,因此,税收实体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广义上的债的关系。税收之债,指的是国家作为税收债权人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其中,国家是债权人,国民(纳税人)是债务人,国家享有的权利是依法请求国民履行纳税
4、义务,国民的义务是应国家的请求而履行纳税义务。,8,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二)税收之债的特征 1。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税收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基础与保障。现代国家,税收的主要职能在于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和保障稳定,因此,税收具有高度的公益性。与此相对应,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税收之债是一种公法上的债。2。税收之债是法定之债。私法之债有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之分,并以约定之债为主,而税收之债并非当事人合意所产生之债,是依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产生,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之债。3。税收之债是货币之债。税收之债原则上以货币为给付,在性质上属于种类物之债,非特定物之债。,9,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4。税收之债是单
5、务之债。依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否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可以把债分为单务之债与双务之债。税收之债属于单务之债,税收债权人只享有债权而不负债务,税收债务人只负债务而不享有债权。税收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以后,不能请求税收债权人为对等给付或为某种利益的返还。5。税收之债双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不对等性。税收之债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为公平、及时地实现税收债权,税法赋予了税收债权人较多的权利,致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权利上不对等。税收债权人享有单方面的税基调整权、保全权和强制执行权以及在税收征管中所享有的一系列管理权。而这些单方面的权利是私法之债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曾享有的。,10,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三)税收之
6、债概念的意义 把税收视为一种公法上的债,将使与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发生重大的变革,并将对税收法治建设(如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产生深远的影响。1。在理论上,税收之债概念的提出,有助于税法借鉴民法之债的理论,重新审视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重构税收实体法体系。税收之债理论提供了税法学上的说理工具,为现代税法规范结构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由此,它赋予税法以崭新的地位和体系。2。在实践上,有助于平衡纳税人与国家之间法律地位,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防止征税机关权力的滥用。,11,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二、税收债务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税收债务法的概念 税收债务法是规范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7、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把税收视为一种公法上的债,规范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实际上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从广义上来说,税收债务法相当于税法。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一般把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界定为债务关系,而把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力关系。因此,从狭义上来讲,税收债务法相当于税收实体法。,12,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二)税收债务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为部门法体系,一般是指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多层次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税收债务法的体系是指由税收债务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多层次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税收之债按其性质不同,一般分
8、为商品税之债、所得税之债、财产税之债和行为税之债。2。相应地,税收债务法也可以分为商品税债务法、所得税债务法、财产税债务法和行为税债务法。,13,第一节 税收债务法概述,3。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商品税债务法又可分为增值税债务法、消费税债务法、营业税债务法、城乡维护建设税债务法和关税债务法。所得税债务法可分为企业所得税债务法、个人所得税债务法、农业税债务法和社会保障税债务法。财产税债务法可以分为资源税债务法、房产税债务法、土地税债务法、契税债务法、车船税债务法和遗产税债务法。行为税法可以分为证券交易税债务法、印花税债务法、筵席税债务法和屠宰税债务法等。4。由以上所述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税
9、收债务部门法就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的税收债务法体系。税收债务法的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一国税收体制的变动而不断发生变化的。,14,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一、税收之债的产生概述 税收之债的产生,也称为税收之债的成立,是指税收之债关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税法对于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课税处分时说,另一是构成要件实现时说。,15,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一)课税处分时说 1。该说主要内容:课税处分时说认为,税收之债经由课税处分而产生,课税要件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之债,只有经过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才成立税收之债。这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学说相对应的,
10、把税收法律关系视为权力关系的理论,在税收之债成立时间问题上,一般会采取课税处分时说。2。该说主要缺陷,大致有以下三点:,16,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1)税收之债满足构成要件以后,离课税处分形成之间尚有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随着征税机关课税处分的及时与否而有长短不同,这样,同时满足税收之债构成要件的税收之债,却有可能具有不同的成立时间,这对于税收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在理论上也难以论证其合理性。(2)课税处分在税收救济途径中被变更或撤销时,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则难以确定。(3)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之债仅依法律的规定而成立,课税处分时说把确定税收之债是否产生及何时产生的权力赋予征税机关,有违税收法定
11、主义之虞。综上分析,采用构成要件实现时说较为合理。,17,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二)构成要件实现时说 1。该说主要内容。构成要件实现时认为,税收之债在法律所确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成立,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只是具体确定税收债务的数额,仅仅具有宣示作用。这一学说也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学说相对应,把税收法律关系视为债务关系的理论,在税收之债成立时间问题上,一般会采取构成要件实现时说。,18,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2。该说的合理性 构成要件理论的提出,使人们可以事先明确预测自己所负担的税收之债的种类和数量,由此,可以确保人们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税收之债的设定,涉及人们
12、的基本财产权和基本经济自由,为确保其设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需要由人民的代表机关人大来决定,而构成要件理论的提出则正适应了“议会保留原则”的要求,在税法上也符合“课税要件法定主义”的原则,因此,是契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理念的理论学说。,19,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二、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税收要素概述。税收之债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成立,这一构成要件就是税收要素。税收要素,是指税收之债有效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特别措施。税收要素,一般也称为课税要素、课税要件、税收构成要件等,其含义基本相似,但使用税收要素较为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20
13、,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1。关于税收要素具体构成的不同学说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课税标准以及税率五种(日本税法原理)。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捐构成要件包括税捐主体、税捐客体、税捐客体的归属、税基和税率五种(税法总论)。我国大陆学者刘剑文、张守文等则提出了税法主体(税收债务人、纳税人)、征税客体(征税对象)、税目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特别措施(减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税收要素(财政税收法、税法原理等)。,21,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2。判定税收要素的标准。税收要素是税收之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14、因此,判断某一要素是否属于税收要素,其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是税收之债成立的必备要件。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环节、课税对象、税目、税务争议和税收法律责任等要素,并非是税收之债成立所必备的要件,(1)纳税时间、纳税地点仅仅是履行纳税义务所必备的要件,(2)课税对象的归属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对谁征税的问题,即确定税收债务人的问题,可以归结到税收债务人这一要素中。,22,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3)纳税环节所要解决的是在哪一个环节纳税的问题,实际上也是解决对谁征税的问题,也可以归结到税收债务人这一税收要素之中。(4)税目是对征税客体在质方面的细化,实际上可以归结到课税对象这一税收要素之中。(5)税务争议
15、和税收法律责任则属于税法的构成要素。,23,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二)税收要素的具体构成(1)税收债权人,是指税法规定的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2)税收债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收债务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对谁征税或由谁来承担税收债务的问题,因此,税收债务人是税收要素中的首要要素。不同的税种,规定的税收债务人也不尽相同,但往往存在重复、交叉现象。同一税收债务人依法可能要承担多个税种的纳税义务,比如企业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可能还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或关税等。,24,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税收债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二者共
16、同构成纳税主体,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并不实际负担所扣缴的税款,且可向税务机关按所扣缴税款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税法设定扣缴义务人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简化征纳手续,方便纳税人。,25,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即对什么东西征税,就是指税法规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和依据,包括标的物和行为,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证券交易税是应税交易行为。没有征税对象,根本无法征税,因此,征税对象是税收要素之一。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根据征税范围不相交叉的原则
17、设计出来的各个税种都有其各自的征税对象,并通过税法予以明确界定。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以下四类:商品和劳务、所得或收益、财产和行为。征税对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还应当符合法治国家和现代民主文明国家的一般价值判断标准。,26,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4)税基 税基,又称为计税依据、征税基数,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房产税是房产。流转税是流转额。税基乘以所适用的税率的结果就是应纳税额。没有税基,则无法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无法确定税收债务,因此,税基是税收要素之一。征税对象体现的是对什么征税,属于质的规定性;税基则是从量上来限定征税对象,属于量
18、的规定性。税基按照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情况:多数情况下是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另一种是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27,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5)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比例。税率所要解决的是征多少税的问题,同样为国家征税所不可缺少。税率乘以税基就是应纳税额(征税对象),没有税率,则无法计算应纳税额,因此,税率也是税收要素之一。税率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深度。在征税对象既定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反映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因此,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衡量税收债务人税收负担
19、是否适当的标志。税率的确定应当考虑是否符合现代法治国理念,即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人民经济活动的自由和人格发展的自由。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28,第二节 税收之债的产生,(6)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特别措施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税收特别措施以特别规定的方式限定了税收价税收债务人的范围、排除了某些征税对象、降低了税率甚至免除了税收债务,因此,税收特别措施对于以上各种税收要素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决定税收债务人的税收债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税收特别措施也是税收要素之一。税收特别措施的外延大于减免税,使用税收特别措施的概念较减免税的概念更为全面。税收优惠措施包
20、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等,主要为税收减免。税收重课措施主要为税款的加成征收。,29,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税收之债的变更,是指税收之债要素发生的变化,即税收之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的变化。一、税收之债主体的变更 税收之债的主体包括税收债权人和税收债务人,因此,税收之债主体的变更包括税收债权人的变更和税收债务人的变更两种情形。,30,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一)税收债权人的变更 1。税收债权人变更的条件 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是宪法依据,中央税收债权人不能任意侵占地方税收债权人的税收债权,否则就可能违背地方自治或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的宪法原则,甚至可能侵犯各州(成员国
21、)或地方政府的宪法权利。,31,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2。税收债权人变更的内容 包括课税权主体的变更、税收征管权主体的变更和税收收益权主体的变更。在我国,税收债权人的变更主要是税收征管权和收益权主体的变更,即将某些税种由中央税下放为地方税,或把某些税种由地方税上升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或变更中央地方共享税中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的比率等。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将课税权下放给地方,由地方政府决定是否开征此种税收的情况,如筵席税、屠宰税等。,32,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二)税收债务人的变更 税法没有关于税收债务人变更的原则性规定,但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关于债务人变更的原则规定。民法上债务人的变更又称
22、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债务承担分为免资的债务承担和非免责的债务承担。,33,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1。税收债务变更的条件 债务是否允许承担或转让,一般以债务是否专属于债务人而定。税收债务具有两方面的性质:一方面,税收债务为金钱之债,没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允许承担或转让;另一方面,税收债务又为法定之债,具有高度的法定性,税收债务是依据税收债务人的经济上的负担能力而课征的,强调税收债务人的个别性,因此,不允许对税收债务人任意加以变更。税法根据税收债务的这种双重属性,一方面为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对私法上债务承担和转让秩序的尊重而在原则上允许税收债务的
23、法定承担和转让,另一方面,又为了确保税收债务的法定性和维护公法上的秩序而对税收债务的约定承担和转让予以否定。,34,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2。税收债务人法定变更的条件 主要是税收债务的继承。所谓税收债务的继承,是指在不改变税收债务内容的前提下,税收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税收征管法第48条规定了税收债务继承的两种情况:“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在继承或赠与关系中,被继承人所负担的税收债务或附属于赠与物的税收债务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所继承。,35
24、,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二、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 税收之债内容的变更,即税收债务数额的增加和减少或税收债务履行期间、地点的变动。()税收债务数额的变更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在没有法律的明确依据的情况下,不允许对税收债务的内容加以变更,特别是不允许增加税收债务的数额,以保护税收债务人的合法权利。,36,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我国税法中税收债务数额的变更主要是税收特别措施中的税收减免。如税收征管法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
25、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37,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二)税收债务履行期间的变更 税收债务履行期间的变更即税收征纳期间的变更,包括税收征纳期间的缩短和延长。税收征纳期间的缩短,由于涉及税收债务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于税收征纳期间的延长,则法律一般赋予征税机关以自由裁量权,由征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以及延长的具体时间。关于税收征纳期间的缩短,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22第2款都有相应的规定。,38,第三节 税收之债的变更,(三)税收债务履行地点的变更 税收债务的履行地点涉及征税机关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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