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选修课版本).ppt
《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选修课版本).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选修课版本).ppt(6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税 法,主讲:胡元聪(博士、副教授、硕导)联系方式:法律博客:法之缘胡元聪,主讲内容:,一、税法基础理论 二、流转税法律制度 三、所得税法律制度 四、财产税法律制度 五、行为税法律制度 六、资源税法律制度 七、税收程序法律制度,学习网站:,税法:北京大学 中国财税法网,第一章 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第一节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税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税收的起源内因:居民独立财产的出现“所有权必须发生转移”外因:国家的存在及其需要以及社会公共的需要“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马克思),第一章 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结构,(二)我国税收发展的历史概览,(三)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
2、照预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征收实物和货币而形成的的特定的分配方式或分配关系。(1)表明了税收的两重目的,即其直接目的是“形成国家财政收入”,而其根本目的则是“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宪法、法律法规。()指明了税收的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指出了税收的形式特征。即税收形式上的“三性”:国家强制性、无偿征收性和标准固定性。,(四)税收的基本特征.税收的强制性: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依据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征纳双方的税收行为加以约束的特性。(征纳主体,双方强制)李真:1998年任河北
3、省国税务局党组书记。2000年3月1日被“双规”,(38岁)2001年4月被依法逮捕。2002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814万余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李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3年11月13日被执行死刑。,.税收的无偿性:相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而言的。相对于纳税人整体来讲,国家所征税收是纳税人获得国家公共产品所支付的代价。(个人无偿,整体有偿),(3)标准固定性。相对于某一时期而言的,并非永远固定不变,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适当调整课税对象或税率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
4、。但这种变更只能由国家依立法权进行。(相对固定,与时俱进),小结:,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等的关系,(一)税与费的区别(征收主体、性质、使用原则)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税与费的区别主要有以下3点:1.征收主体不同。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2.性质不同。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3.使用原则不同。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
5、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因此,把某些税称为费或把某些费看作税,都是不科学的。,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等的关系,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二)税和摊派的区别(法律依据、固定性)摊派是地方有关部门在没有国家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分摊派定的方法向单位和个人取得收入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满足某些特定的、临时性的地方需要。摊派在我国有悠久历史,例如封建王朝对田赋的“加征”、“加派”、“借征”等都属于摊派,它是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的额外剥削。摊派和税收存在严格的区别:1.强制性方面,税收的强制性是以法律作为依据的,而摊派是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行政权力或
6、暴力工具作为依据的。2.税收具有固定性,而摊派一般不具备。3.无偿性方面,税收和摊派都是不再偿还的。社会主义社会不能动用摊派去取得财政收入,增加人民的额外负担。,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三)税和罚没的区别(固定性区别;强制性、无偿性相同)罚款和没收同样可以取得财政收入,也是国家的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区别在于:1.罚没缺乏税收固定性的特征。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由于罚没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性处分,不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对象上的固定性。因此,它不能作为财政收入的经常性手段和主要手段,只能作为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的辅助手段。共同点;2.罚没比税收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因此在特定的条
7、件下,它可以发挥其独特的政治经济作用。罚没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税制的顺利实施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特别是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等方面,罚没手段更具有较大的威力,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行政和财政管理手段。,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四)税收与公债的区别:1.公债是国家举借的债务,可分为内债和外债。(1)内债是国家在国内举借的债,通常以发行公债的方式募集,或由政府委托银行代募。(2)外债是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公债和向外国政府、经济组织和私人的借款。公债虽然也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但一般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因为它属于一种信用关系,有借有
8、还,必须按时支付利息。在发行公债的年份,表现为财政收入;而在还本付息的年分,则表现为财政支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有限度、有节制地采用公债形式。,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第一,从强制性特征看:国家发行公债,国家与认购公债者之间是一种信用关系,是自愿认购,不能强迫推销。至于税收则是一种强制征收,不管纳税人是否自愿,都必须依国家法律规定纳税,违法者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二,从无偿性特征看:国家发行公债,它与公债认购者是一种债务与债权的关系,国家作为债务人,到期要偿还本息,公债认购者作为债权人,以到期后能收回本息为认购条件,到期要收回本息。而税
9、收则是一种无偿征收,根本不存在需要偿还的问题。第三,从固定性特征看:国家发行公债,一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发行,不是经常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同时,公债以有偿、自愿为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办事,发行与认购多少,很难固定。而税收则在法律上规定了征收标准或数额,具有法律固定性特征。,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五)税收与财政发行的区别财政发行是国家为弥补财政赤字或财政透支而增加的纸币发行。国家通过财政发行能够取得财政收入。财政发行具有无偿性,人们叫它“发行税”或“隐蔽的税收”。其强制性表面不明显,实际上由于货币是国家规定流通和使用的,所以财政发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财政发行与税收的最大
10、区别:税收是以社会总产品为基础,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有物资保证,一般不会引起物价上涨和经济紊乱。而财政发行,则没有相应的社会产品作基础。在商品数量和货币流通速度不变的情况下,物价高低同货币多少成正比例,滥发纸币造成虚假的购买力,这样就会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社会经济紊乱。财政发行在资本主义国家是经常现象,政府把它作为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良方。我国早在宋、元时代,就采用这种办法。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由此可见,财政发行虽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取得财政收入收款快,办法简单,但容易引起通货膨胀,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生活。因此,财政发行不宜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二、税和费、税
11、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六)税收与专卖的区别 专卖是国家对某些特定产品的生产、运销实行垄断经营的制度。这种垄断经营所获得的高额利润,就是专卖收入。专卖反映商品交易中通常所奉行的买卖关系,并不具备税收的强制性。1.在专卖中,国家得到收入,但要售出商品,因此专卖是有偿的;而在课税中,国家只得到收入,并不付出任何东西,它是无偿的。2.在固定性上,专卖虽然可以取得高额利润,但它要受到专卖物品种类和价格以及成本的限制,并不象税收那样基于法律可以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3.由于专卖商品一般都是高价出售,可以说是“寓税于价”,但是,专卖和税收毕竟存在严格的区别,国家对专卖应有目的地采用。,二、税和费、税和摊派
12、、税和罚没的关系,(七)税收与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区别税收与利润上交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形式。从来源看,两者是相同的,都是国营企业创造的纯收入。但是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首先,两种分配形式所依据的权力不同。1.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的分配,而利润上交则是以国家财产权力为依据的分配。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者质的差别。(1)从课证对象来看,其纳税人可以不分国籍,凡在本国辖区内取得的收入,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要征税;(2)从纳税人来看,其课税对象可以不分国界,凡本国居民在本国和世界各地取得的一切收入均要征税,有的国家甚至把这种课征权扩大到居住在外国的本国公民身上。,二、税和费、税
13、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2.利润上交凭借的是国家财产权力,国家就只能以全民所有制总代表的身份参与国营企业纯收入的分配,而不适用于对其他经济成分,例如集体经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个体经济和居民个人收入的分配。3.两种分配的结果也不同。征税的结果,对其他经济成分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对国有经济,只发生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转移,不引起所有权的转移。4.由于税收分配凭借政治权力,税收就具有法律强制因素,纳税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税款,否则,就要加收滞纳金、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利润上交是国家凭借财产权力的分配,它属于同一所有制内部的分配,故无需具备税收强制性的特征。,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
14、没的关系,其次,从固定性特征看。由于税收是按预定标准进行征收,具有明显的固定性特征,特别是对流转额征收的一些税种,不论企业有无盈利或获利多少都要按照规定比例如数缴纳,有利于国家稳妥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而利润上交则是以企业实现的利润为依据,不具有固定性。实现利润多的多交,实现利润少的少交,无利和亏损的就不交,加之企业对其利润有一定的支配权和使用权,更使得利润上交的数额很不稳定,影响国家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二、税和费、税和摊派、税和罚没的关系,总之,对国有企业来说,利润上交和税收都是国家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形式,它们各有其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和合并。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搞了“税利合一
15、”,把税收合并到利润上交中去了;80年代我国的“利改税”,把利润上交合并到税收中去了,实践证明这两种做法都存在弊病,不适应国营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税利分流”。,三、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狭义特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和颁布的 税收法律。我国目前仅有3部:?,(二)税法的特征1.税法是公法。因为税法是规定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在税收债权债务上的关系,而且税收是满足公共需要的手段,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质。【税法私法化问题】涉及:
16、税收法律关系;行政强制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量能课税:税收与公共服务的比例:,2.税法以确认征税权利和纳税义务为主要内容。3.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4.税法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和原则性。必须要实施细则进行细化。5.税法具有较为频繁的变动性。与时俱进。6.税法是强行法。因为税法上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以法律规定的各种纳税要件的全部满足为标准,排除了当事人的随意性。而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税法还赋予征税机关各种强制执行的权利。纳税人违反税法的各种行为不仅无效,而且还有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法定非约定),四、税收和税法的关系,税收属于经济领域内的分配环节;税法则是反映这一经济活动的上层建筑;税法是税收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税法 概念 基本 结构 选修课 版本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327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