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新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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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新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主讲 韦光新,目的要求,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员明确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重点掌握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新规定及其相关会计处理,熟悉消费费、营业税的新规定及其相关会计处理,了解其他税种新规定及其相关会计处理。,第一节 税制改革,一、税制改革的历史沿革(一)第一阶段:1950-1977年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1966-1976年“文革”时期,极“左”思潮和“非税论”占主导地位。(二)第二阶段:1978-1993年1、初步建立涉外税制。2、实行两步“利改税”。(三)第三阶段:1994-2002年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深化税制改革,初步同
2、国际接轨。,二、新一轮税制改革明确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原则。1、改革出口退税制度。2、完善增值税制度。3、完善消费税、营业税制度。4、统一企业税收制度。5、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6、深化农村税费改革。7、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8、完善地方税制度。,第二节 增值税新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概念、分类和特征以及纳税人、税率规定(一)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二)分类1、生产型增值税。它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作任何扣除。2、收入型增值税。它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计入费用的固定资产折
3、旧相关进项税额。3、消费型增值税。它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当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相关进项税额。,(三)特征1、多环节征税、税基广泛。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的生产开始,一直延伸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等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增值税能够拥有较其他间接税更广泛的纳税人。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采用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纳税人享受税款抵扣的合法凭证,对纳税人投入的原材料等中所包含的税款进行抵扣。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值额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价征税,排除了对同一产品重复征税的现象,有利于生产协作化的发展。3、增值税可以对某些商品采用零税率的办法。如对出口商品通过“免、抵、退”方式,
4、不仅免除本销售环节税款,还对购买环节的进项税额实行先抵扣内销商品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部分实行退税。4、以不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计算商品和劳务价格时,均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也不作为计算利润的因素。在我国,增值税作为唯一的一种价外税。,(四)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五)税率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一般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
5、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二、增值税新规定,(一)修改完善了进项税额抵扣政策1、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
6、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明确了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1)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
7、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2)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与其购进相关的劳务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与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在实际工作中一直争论的问题。,3、修改和完善了进项税转出政策。(1)在发生应当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时,无法确定相关项目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8、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而原细则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其区别在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与“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虽有几字之差,但政策涵义不同。,(二)对部分产品及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对纯氯化钠、泥煤等82种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三)重新确定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1、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
9、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申报纳税。3、细则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比原细则增加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的宽松条件,更符合过去和将来实际工作的要求。,(四)对价外费用内容进行
10、了补充完善1、在价外费用项目中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两项内容。2、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五)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条例和细则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如下补充完善:1、先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
11、票的当天。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加了“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内容。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增加了“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内容。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增加了“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内容。5、增加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内容。,(六)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
12、新细则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湖北省规定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湖北省规定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湖北省规定200元)。分别比原细则规定高出3000元、2200元和120元,但具体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七)对申报纳税期进行了调整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原来的由10日延长到15日;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5日。同时还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也按此规定执行。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
13、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八)明确了纳税人放弃免税存在的风险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放弃免税后要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且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九)明确和修改的其他事项1、明确原来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即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说明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统一按新条例、细则规定执行。3、将原只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进行管理扩大到了“应税劳务”。4、将“进口货
14、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改“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取消了对申报主体的限定。并对扣缴义务人规定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5、将汇总纳税的审批权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纳税人是否汇总纳税具有审批权。6、新条例规定,对于施工类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如果可以分开核算可以不认定为混合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
15、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三、增值税所涉及会计处理实务举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者“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
16、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借 应交税费(金)-应交增值税 贷,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直接减免税额,(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及相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国内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新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17、价外收费,但是,向购货方收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例:2009年4月25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不含税价款为100万元,由A公司代垫运费10万元,运输公司向A公司开具运输发票,由A公司转交B公司。货款尚未收到,运费由银行付讫,商品成本为60万元。A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B公司 127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银行存款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18、2、出口商品的会计处理(对初学者可不讲出口退税举例)新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出口货物,不仅销售环节一般不计算销项税额,而且出品货物耗用材料等购买环节的进项税额也应不含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第007号)规定,在我国凡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19、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3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包括内销和外销),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免税进口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计算如下:不得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20、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7%-13%)-100*(17%-13%)=4(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负数表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款=100*17%-(34-4)-6=-19(万元)(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3%-=100*-(17%-13%)=13(万元)(4)按规定,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
21、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抵税额0,本例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19-1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000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13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0收到退税款借:银行存款 130000贷:其他应收款-出
22、口退税 130000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3、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
23、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应计销项税额。但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
24、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外地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应计销项税额。,(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例:某工业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一批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该商品的同类销售价格是10000元(增值税率17%),成本是8000元,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 9700(8000+1700)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25、税(销项税额)1700(1000017%),(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某工业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一批用于捐赠,成本是8000元,该商品暂无销售价格,市场也无同类商品,成本利润率核定为10%,则企业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9496(8000+1496)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96(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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