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税款征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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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款征收,税款征收制度内容1、依法征收是税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1、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定,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时,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2、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税款征收方式,
2、(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主要对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4)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3、税款征收方式,(5)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照税法的规定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6)代收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仿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委托代征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
4、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另外,税款征收方式还有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税款征收方式,二、税款征收制度内容,2、税款核定征收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税款征收制度内容,
5、6、税款追缴与退还制度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延至5年。对偷、抗、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期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限制。,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一)税收保全 1税收保全的种类 2税收保全的对象 3税收保全的期限和范围 4
6、税收保全的有关程序规定 5税收保全的解释 6税收保全应注意的问题,税收保全措施相关条款,1、征管法第37条:简易保全,2、征管法第38条:一般保全,3、征管法第55条:检查保全,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如纳税担保人)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物,2、商品、货物,3、其他财产,1、存款,税收保全措施执行物的数量界限: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保全费用,不包括罚款。,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分为,一般保全程序: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简易保全程序: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检查保全程序:第五十五条的规定,1、一般保全程序:(顺序不
7、能颠倒),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实施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限期内缴纳税款,应在收到税款或完税凭证后1日内及时解除保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8、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责令提前清税,(2)责成提供担保,(3)报经批准保全,(4)纳税解除保全,(5)转入强制执行,2、简易保全程序:,可由两名以上依法执行职务的税务人员当场核定其应纳税额,当场责令纳税人缴纳。,对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限期更短)缴纳税款,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在1日内解除扣押,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9、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1)核定税额责令缴纳,(2)扣押商品、货物,(3)限期纳税,(4)纳税解除扣押,(5)转入强制执行,注意:只能扣押商品、货物,不能扣押其他财产 勿需经过批准程序,3、检查保全程序:,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此环节的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
10、批准。,(1)适用范围,(2)适用条件,(3)报经批准,(4)保全期限,(5)与一般保全的区别:没有“责令限期提前清税”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这两个前置程序,在查封、扣押时应注意的问题,1、现场执行,2、扣押收据 查封清单,3、价值计算,实施细则63条: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征管法第47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实施细则第64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
11、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4、权属证明和 协助执行,5、指定保管,实施细则第66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实施细则第67条
12、: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实施细则第65条: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6、整体扣押 查封拍卖,7、允许使用,8、保全不当赔偿,实施细则第67条: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征管法第39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
13、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征管法第43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程序由四个部分组成:,(1)法定步骤(2)法定顺序(3)法定方式(4)法定时限 另外,在履行法定程序时还应遵守回避制度。,基本案情:某民营企业集团在外省某市投资设立的销售公司。因为家电产品在该市市场已基本饱和,销售潜力不大,根据集团安排,某公司准备撤出该市到邻市发展。2003年12月1日,公司开始停业,准备搬迁。12月5日,该市某区国
14、税分局的税务管理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停业后,立即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分局遂以该公司转移财产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为由,以正式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账上的全部存款计11万元。但该公司认为,其虽然准备搬出该市,但并没有想要逃税,况且其正在汇总账目,准备将11月份实现的10.9万元税款缴完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遂认为国税一分局无端冻结公司银行存款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法理分析: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是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有严格法定条件的.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
15、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对照该条规定,我们暂不说某区国税分局是否有根据认为你们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就其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就有以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错误之处:一、没有责令纳税人限期(提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的税款,
16、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二、没有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按照规定,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三、没有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才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上几个程序均是逐步递进的关系
17、,有先后之分,不能颠倒。而某市国税分局在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时,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该公司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区国税分局违法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给某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有权依法申请赔偿。,(二)强制执行,1税收强制执行的种类2收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3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的情形4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要求 5拍卖变卖的具体规定 6强制执行与司法的协调 7强制执行与税款的追征期 8税收强制执行的应注意的问题,强制执行相关法条:,1、第37条【简易保全后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 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18、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四十条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八十八条 当事
19、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第88条【罚款的强制执行】,4、第55条【检查保全后的强制执行】,3、第40条【逾期不纳税的强制执行】,2、第38条【一般保全后的强制执行】,基本案情:2003年8月,赖某劳改释放,9月10日他筹资开了个汽车修理铺,没办理税务登记就开始了经营活动。10月15日,主管国税分局向赖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赖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赖某以劳改释放人员有税收优惠为由,不予理会。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赖某,向其下达了应
20、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和限期纳税通知书,限赖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赖某拒绝签字,并当场撕毁通知书。次日,税务人员在公路上将正在试车的赖某拦停。赖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驾车逃逸。税务分局工作人员以赖某撕毁文书并逃逸,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为由,将赖某正在修理的车辆扣押。赖某不服,向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违法,责令解除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对赖某的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国税分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焦点问题:本案中,主管税务分局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得当?法理分析:一是强制执行适用对象错误。根据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
21、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里的“其”指的是纳税人,当且仅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该纳税人时,才能执行扣押措施。显然本案中赖某提供修理服务的车辆,不属于可以被执行的标的物。对如何进行查封扣押,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强制扣押车辆
22、,假设车辆的所有权为赖某所有,这种扣押行为也是欠妥的。,二是征税机关适用法律“不正确”。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赖某虽然当场撕毁税务文书,后又驾车逃逸,但不属于暴力、威胁范畴,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抗税。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3号)规定: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赖某的行为看,征税机关(人员)把赖某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抗税行为
23、,显然是不正确的。,三是执行强制扣押措施程序不到位。赖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务人员应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四是上路检查超越执法权限。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上路检查。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部门具有6种检查权,其中交通运输要地检查权是指: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本案中税务人员上路实施税务检查,并强行扣押车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税务执法权限。,五是未出示相关证件。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
24、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根据征管法第5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89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忽视了这一环节。主管税务分局的执法行为有误,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就没有问题,在这个事件中,纳税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征管法第60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赖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如仍不缴纳,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37条规定采取强制扣
25、押措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同时,征管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经责令仍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赖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可按征管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规定,赖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属偷税,可按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理。三是逃避、拒绝纳税检查。赖某在税务检查中撕毁文书,驾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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