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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费用支出,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议标是指企业以招标邀请函的形式,邀请合格供方范围内三家及以上单位参与投标和议标的采购方式。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对选择供方和合作方有专门规定外,公司对外所有物资采购均纳入自行对外招议标范围,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公司对外招议标活动坚持应招尽招的原则,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以及高品质、低成本、效益优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招议标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2、。XXX为公司招议标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起草制定公司招议标管理制度,规范招议标工作流程;(二)负责审核采购部门制订的招标文件;(三)负责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招标申请,制定招标工作计划;(四)负责组织发送投标邀请书和标书;(五)对招议标项目根据需要确认招议标参考基价;(六)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七)负责向采购部门发出中标通知书;(八)负责会同采购部门抽取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标;(九)负责监督、检查、考核中标项目合同签订情况。第六条公司采购部门对招议标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对需要招议标的项目填写招议标申请表并报批;(二)拟订招标文件;(三)提供符合招议标标的要求的公司现行所有
3、合格和临时供方;(四)对采购合同的执行负责,督促供方按合同规定要求按期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负责督促供方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改正。配合质量管理部门要求供方对质量体系进行整改;(五)负责组织制定采购项目的市场参考价格;(六)负责协助发送投标邀请书和标书;(七)需要评技术标的,负责联系通知抽取的技术专家评委;(八)参加商务标评标;(九)牵头落实总经理办公会对招标事项相关整改决议;(十)与中标人按照中标内容订立合同。第三章开标和评标程序第七条评标组评委构成通常由XXX及采购部门业务人员各二名及审计部门审计员一名组成。如需技术评标的,采购部门会同招标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规定共同在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人数及
4、专业的专家评委。评标专家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留存相关记录。第八条XXX应按投标邀请书或招议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并通知评委参加。评标应在严格保密、不受干扰的状态下进行。第九条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指定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至指定网址招标平台或按照公司要求提交相应的招标文件。第十条需投标人宣读标书和进行答辩时,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答辩。第十一条XXX按以下程序组织评标:(一)评委对投标标书进行审阅,审查供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对质量、技术、工期等
5、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对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对投标人排序,根据情况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优先进行洽谈。(二)设有技术标的项目,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技术评标,对投标人进行技术打分或排名。第十二条以最低价中标的,在满足质量、技术要求及工期的前提下,经价格洽谈报价最氐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采用综合评标的,综合考虑技术标与商务标评标情况,选择性价比高的供方为预中标人,按公司招议标金额审批权限经公司领导审批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确定中标人。如果所有投标项目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工作小组表决予以废标,废标后一般应当重新招议标。参加投标的供方只有两家或有效报价只有二家的,转为竞争性谈判。不足两家的,应废标。第十三条评
6、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一)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或者投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质量等要求;(二)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签字;(三)其它不满足招标文彳牛要求的。第四章合同审查与签订第十四条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按中标价格拟订合同,按公司相应制度规定履行合同的审查程序。第十五条采购部门在中标人确定后未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导致招议标结果失效或影响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的,XXX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将对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进行考核。第十六条中标人违约不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采购部门将处理意见及解决措施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招议标主管领导报告,并抄送
7、给XXX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招议标采购合同付款必须附中标通知单,否则财务部门不予以结算付款。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供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二)提供的技术文件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三)订立合同与中标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四)工作不到位,发生合同纠纷或合同不履行的。第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议标结果无效。(一)合同标的不符合公司计划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评标的;(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四)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议标的;(五)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第二十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供方资格。(一)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合谋使某投标人中标的;(三)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四)向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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