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厦门.ppt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厦门.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厦门.ppt(7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厦门市社会保险规定,一、社会保障,(一)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一、社会保障,(二)主要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 这五个部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二、社会保险,(一)
2、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主要内容:养老保险(老有所养)、医疗保险(病有所医)、失业保险(失业有所救济)、工伤保险(伤残有所帮扶)、生育保险(生育有所补助),(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1、联系:都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2、区别:社会保险 目的:非盈利性、起保障作用;形式:法定性,是通过法律、法 规建立起来 的一种制度,属政府规章;手段:强制性,商业保险 最大目的就是盈利 契约性,合同形式 自愿性,三、学习社会保险有关制度的必要性,1、宏观方面:201
3、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造福百姓的法,是一部彰显公平的法,是一部促进社会和谐的法。
4、2、微观方面:,四、厦门市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一)部门职责:2003年4月,我市社会保险实现“五险合一”,2004年起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事务;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征缴;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我市社会保险的经办管理体制,已形成“地税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的新模式。,(二)相关计算标准:,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次年6月30日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当年12月31日上年度社平工资:40284元/年、人;下限 60%24170.40元/年、人;上限3倍-
5、120852元/年、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3357元/月、人;下限 60%2014.20元/月人;上限 3倍-10071元/月、人目前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从2011年3月开始执行)。,(三)如何办理社会保险,1、参(续)保手续:由用人单位依照地税部门的规范,在规定的时间为本单位录用的职工向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2、缴费手续: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后,应在本单位设立的银行帐户内存足保费,以便地税部门从其帐户中扣取保费。3、只要与个人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相关信息,市政府网站http:/之“政府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6、站之“政策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站m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地 税 咨 询 电话:12366,生 育 保 险,一、概念: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二、政策依据及执行时间: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3147号)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通知(厦劳社2007142号),从2007年7月1日起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也纳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三、参保范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7、、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职工;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缴费标准(基数、比例):,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3、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下限);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上限)。,五、享受待遇须具备的条件,1、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
8、育保险费,且累计缴费满1年的;2、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即:女职工在计划内(正常分娩、难产、流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六、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可刷医保卡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又可领取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计划生育手术补贴。1、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标准: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月标准以该职工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难产(含剖腹产)的,享受3个半月生育津贴、生
9、育生活补助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超过上述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六、生育保险待遇,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2)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3)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七、提供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
10、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八、注意事项,1、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规定支付的三种类型: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欠费在三个月以上的。2、若女职工属失业后分娩的,照样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女职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应在参保女职工分娩、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20日起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超过6个月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
11、意”、社保领导审核、最长不得超过一年。5、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失 业 保 险,一、概念: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政策依据及执行时间:1986.10全国性开展(限国有企业);1994.11扩大到全市所有企业(市政府4号令);出台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修正。,三、保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4、国家机关
12、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7、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8、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除国家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外)。,四、缴费标准(基数和比例),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2%和1%的比例缴纳;本市非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以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2%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下限,无上限限制。,五、享受待遇应具备以下条件,本市城镇户口职工: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
13、的(自动辞职不算);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及外来员工: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保险待遇,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一)失业保险金: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5(110085935元);2、满五年不足九年的,(110090990元);3、九年以上的,(1100951045元)。(二)医疗补助金:门诊包干每人每月2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可一次性给予补助60,但一年不得超过3000元,如已参加医疗保险,不再给予补助。,(三)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
14、领取的三个月失业保险金。(四)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即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月社平工资、抚恤金为月社平工资3024个月。本市非城镇户口及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60计发;2、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75计发;3、五年以上的,按90计发。,七、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7日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二个月内到社保机构登记、申请失业金,凭银联卡及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来人员凭社会保障卡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6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最长为2
15、4个月。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5、为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生活水平在蔬菜等副食品价格大幅上涨时不降低,根据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从2011年1月起,我市实施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补贴标准为:当月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
16、涨幅达46.9时,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5元;涨幅达79.9时,每人每月发放补贴25元;涨幅达10(含10)以上时,每人每月发放补贴35元。,工伤保险,一、概念: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筹集基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以及最早进行国家立法,也是最成熟的社会保险险种。,二、政策依据及执行时间,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从1995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
17、人民政府令第113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2005356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劳社2006189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三、保险范围(对象),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指雇用学徒或帮工的个体工商户。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4、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18、团体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但工伤待遇参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5、打破我市五险统征的模式,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的农民工。,四、缴费标准(基数),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缴纳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城镇户口职工、外来员工都一样,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下限),无上限限制。,五、缴费费率,1、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基准费率);(一类)低风险行业.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 1%;(三类)高风险行业 2%。首次登
19、记参保:依据营业执照,适用行业范围及风险分类确定行业差别费率;经营范围跨行业的,以经营最高风险行业确定费率(用人单位有质疑,可以重新确定);未能记载经营范围的,以中等风险行业确定费率。2、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每两年核定调整一次)低风险行业不浮动;一类行业:0.5%;中、高风险行业实行浮动,可连续上下浮动二个档次,二类行业:0.5%,0.8%,1%,1.2%、1.5%;三类行业:1%、1.6%、2%、2.4%、3%。,六、工伤认定的类型,1、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20、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认定为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故
21、意犯罪的;(原条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不予受理的情形:(1)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2)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3)属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4)属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七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
22、时,可延长30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15日内向上一级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八、工伤保险待遇,(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没参保的,下述待遇也由单位支付)1、医疗费: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规定(执行三目录:诊疗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2、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单位:元,3、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根据伤情及工伤职工申请的适合的交通方式等具体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核销。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所需的住宿费:5、康复费:工伤
23、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十级,分别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7个月7个月8、一至四级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缴费工资的90、85、80和75;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9、一至四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
24、级支付,其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11、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9109元20倍382180元;原标准:60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丧葬补助金(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
25、础上增加10%.累加不得超过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二)、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厦门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322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