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授课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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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及实施规定授课提纲,主讲人:张文喜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6月5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和法律地位,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
2、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录,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特点,目 录,Contents,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相关对策与建议,社会保险法及实施规定主要内容,特点一、覆盖广、层次多,一是使用了“用人单位”这一概念。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二是把新农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了社会保险范畴。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3、险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特点二、职工应当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4、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特点三、社保关系可随职工转移,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特点四、无雇工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强制入社保,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
5、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特点五、一次性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历史,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特点六、职工医保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可享受,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特点七、因第三人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人负担,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特点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
7、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
8、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特点九、未参保相关工伤费用有用人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关于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先行支付以及追偿程序详见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特点十、领失业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
9、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特点十一、单位应在30日内为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特点十二、征收机构可从欠费单位银行账户划拨社保费,第六十三条
10、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
11、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特点十三、社保经办机构成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
12、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点十四、国家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
13、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特点十五、对拒不整
14、改单位处欠费数额1到3倍的罚款,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目录,社会保险法的主要特点,目 录,Contents,对用人单位产生的影响,相关对策与建议,社会保险法及实施规定主要内容,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
15、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6、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四、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具体办法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法
17、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是: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
18、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四,2011年7月1日起,全国60%地区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第五,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政策解读,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
19、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的继续缴费办法 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未继续缴费的转接办法 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
20、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不愿继续缴费或转接人员的处理 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
21、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关于缴费年限问题。第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第五,关于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第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问题。第七,普兰店市目前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关于缴费年限问题。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
22、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须满25年。连续缴费不足25年的,须按本人退休前上月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在职职工2004年1月1日之前和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4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六、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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