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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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6,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主 要 内 容,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课堂练习1,第一节 法的特征和分类,考试内容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法的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1、广义的法是行为规范体系。(1)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2)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3)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4)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一、法的特征和分类,意志;(5)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2、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1、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一、法的特征和分类,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社会规范的一种。2、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国家把遵守技术规
3、范规定为法律义务,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从而成为法律规范。3、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一、法的特征和分类,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3)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
4、大量同,一、法的特征和分类,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4、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且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1)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必要条件。即什么情况下对人有效力,界定每种法律效力(时间、地点)(2)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的规定。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一、法的特征和分类,的主要内容。在法律文件中,关于处理的规定常常使用这样一些术语或表达方式: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侵犯,或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3)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
5、、判处刑罚等。例如:“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处理)。”其假定和法律后果部分没有被明文表述,但按照法律内在的逻辑联系可推导出:该规定只能在丈夫已死且留有遗产的条件下(假定)才能,一、法的特征和分类,适用,妻子已经合法继承的遗产应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法律后果)。(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一、法的特征和分类,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被统治阶级及其成员都要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统治阶级整
6、体利益的要求。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一、法的特征和分类,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限)。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社会规范,它是一种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四)法的效力(假定)即法的
7、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一、法的特征和分类,1、关于人的效力(人群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1)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2)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3)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法的特征和分类,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
8、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关于地域的效力(空间效力)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法的特征和分类,(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3)
9、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一、法的特征和分类,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一、法的特征和分类,(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五)法的特征 其抽象特征:具有普遍性、稳
10、定性和约束力。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具体特征:,一、法的特征和分类,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定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等。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一、法的特征和分类,是为了保证法的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为了体现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并实现立法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
11、科学化。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是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一、法的特征和分类,法律通过确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实际就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六)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3)损害结果;,一、法的
12、特征和分类,(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2、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法律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4)违宪责任。(七)法的分类1、法的一般分类: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的分类。,一、法的特征和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不成文法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2)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3)根本法和普通法:只适用于成文法国家。(4)一般法和
13、特别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一、法的特征和分类,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是相对而言,具有相对性。(5)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2、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按照法所调整的关系和保护的利益不同,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一、法的特征和分类,公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益关系,保护公共利益的法。私法是调整平权的法律主体之间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3、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见下图:,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
14、地方立法机构,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宪 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 法,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4、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
15、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
16、的要求。,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其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1)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2)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劳成疾,防止职业病。,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17、。”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工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 等。,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和修改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狭义的法律。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8、备案。,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是指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
19、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规章(一般为决议、决定、办法、规定等形式)。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国际公约,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公约、条约,其法律
20、效力高于本国立法的法律。我国已经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如: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55号)1988年建筑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1990年化学品公约(第170号),一、法的特征和分类,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按照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和基本
21、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一、法的特征和分类,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特殊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空间效力)、非常时期(时间效力)、特定公民(人群效力)、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法适用于全国(空间效力)、平时(时间效力)、全国公民(人群效力)、一般调整对象。,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
22、进依法行政”。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2)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3)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4)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5)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6)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
23、,又积极履行职责。,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记6条并细看内容)(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24、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消、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25、、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人人受法(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即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法治概念。包括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及其确立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它直接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确定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提供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规范。(3)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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