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修正版打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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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变动,提 纲,一、物权的基本特征二、物的几种重要分类三、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四、动产物权变动五、不动产物权变动六、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基本特征,1 物权是支配权,权力的行使无需他人的行为2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义务主体不特定第三人3 物权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4 物权是排他性权利,一物一权5 物权受到侵害时有特殊的保护方法,如物上请求权6 物权的客体为物,且为有体物7 物权立法采用法定主义8 物权的核心是所有权9以土地为客体的土地所有权,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二、物的几种重要分类,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作为例外,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
2、质权的客体就是权利。民法上的物,与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无原则上指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能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气、磁波等。,(一)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的范围:土地、建筑物与构建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独立性)、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但反之不然。担保法解释52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各国立法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模式,结合主义:将土地和其上的建筑物结合作为一个不动产对待分别主义:将土地和其上的建筑物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不动产对待我国采用分别主义,以有利于建筑物的流通。但关于土
3、地与建筑物在物权变动中的关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我国立法上的房地一体主义,即房屋的物权变动及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总是同属于一个人。,如果没有正当权源,如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归谁?,1属土地使用权人,但取得房屋后应对建房者补偿2对建房者请求排除妨碍以除去该建筑物,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仅依交付生效;不动产让与必须书面形式,且依登记生效2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3不动
4、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二)原物与孳息,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果实、动物的出产物,注意一下几点1天然孳息为独立物,故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其构成部分,不能称为孳息,至于分离原因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在所不论2対一物加工所产生的物,不是孳息3埋藏物、始终独立于埋藏体,不存在出产问题,不是孳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基于法律所承认的游戏关系所产生的概率性收益如福利彩券的中奖奖金被称为射幸孳息,也为法定孳息的一种法定孳息的归属:1若无相反规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五用益物权的,归原物所有人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
5、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最重要的特种物-货币,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动产,但又不完全同于其他动产货币的特殊效力1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人2在物权法上,货币丧失占有后,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仅存在债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3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标志,因此,让与人有无让与所有权的意思及行为能力,在所不论4物不适用权法上,货币的占有不适用于时效取得的规定5在债法上,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债权6在债法上,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之债,其
6、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三、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基本形态(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三)物权变动的模式,(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和基本形态,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发生)、变更、转让(移转)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物权的取得,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一般为原始取得。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的,由于非继受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所以一旦完成,此前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归于消灭,原物权人不得再就标
7、的物主张权利。2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基于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取得物权一般为继受取得。除此之外,基于继承而取得特定标的物所有权的,也属于继受取得,在此情形下,由于标的物的权利系继受取得,基于权利人不得将大于他所有的权利与他人的法理,此前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可以继续存在,且转由取得人继承。,物权的消灭,1混同2抛弃3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没收4限制物权的约定存续期间届满5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实现6法定期间的经过7他人因时效、添附等原因取得物权的,原物权灭失8因法定原因被撤销,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2年 无偿取回,(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单
8、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事实行为和事件,(三)物权变动的模式,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产生、变更、移转、消灭的法定方式。物权变动模式在完整意义上包含法律行为所致物权变动的模式和非法律行为所致的物权变动模式。但法律行为所致物权变动模式是其核心,也是各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之争的焦点。,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及我国的选择,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法国民法典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之外,物权变动无需其它要件,即物权变动直接依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发生变动,不再有其他要求。债权意思主义否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规定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
9、抗第三人的要件.公式:债权行为物权变动交付登记第三人,物权形式主义德国民法典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了买卖合同外,还需要当事人就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物权合同上再加上登记或交付,始能移转所有权。在这里,不动产的交付或登记成为了一种事实行为。公式:物权合同+交付登记(事实行为)=物权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肯定债权行为之外尚有物权行为独立存在,债权形式主义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指债权合同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变动模式。公式:有效债权行为+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2.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这里,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有变
10、动物权的意思;二是在客观上完成了产权登记或者动产转移占有的行为。因而登记或者交付是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立法的选择,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例外采用意思主义,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股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公式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故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表述为: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除了遵循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主义外,还有一项特殊规则: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式:有效债权行为+交付=物权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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