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经济法的基础法律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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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涉及经济法的基础法律知识,第一节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第二节民事权利体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一般联系和区别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一般联系(1)两者都包含调整经济关系的,直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共同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关注民生,为民谋幸福。(2)两者的作用是交叉或并行的,对同一类经济关系有时需要同时运用经济法和民商法才能有效地调整。(3)两者的某些基本概念和原则是共同的,如法人的概念、等价有偿的原则等。总之,由于经济法脱胎于民法,因此两者有相互交叉和渗透的一方面。,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一般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
2、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和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2)主体范围不同。民法的主体是法人、合伙人和公民,经济法的主体除法人、合伙人和公民之外,还有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中介组织、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3)当事人地位不同。民法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经济法中当事人的地位在管理关系中相对不是平等的,在微观领域中相对平等。,(4)调整的原则不同。民法完全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关系;经济法除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这些原则外,还采用国家适度干预、职权法定、经济协调等原则处理经济关系,反映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强制性干预、协调和调节。(5)
3、调整的方法不同。民法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采取综合性的调整方法,即民事、行政、刑事经济等多种方法,共同调整某一种经济关系。,(二)经济法和民商法关系的新认识,1经济法和民商法功能的互补与衔接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传统民法的界限,民法中的“公共道德”、“诚实信用”或“公序良俗”等具有“空筐结构”特征的抽象原则,可以说是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个“衔接点”,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超出了民法的调整范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作具体调整。,2经济法
4、和民商法理念、制度的分化与差别一是意思自治。民商法作为私法的典型形式,强调意思自治,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而经济法则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从市场规制、财政、金融等方面着手,利用公权力限制一切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表现为以限制个人自由来争取社会整体的更大自由,拓宽社会整体发展空间。,二是经济观念。如果从发展经济的观念来看,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以高效率来促进人的利益的实现;而经济法则侧重(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三是目标内容。民商法
5、主要重视单一的经济目标,提升经济效益;而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目标,而且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调整具有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两者都具有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两者都要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处理社会关系。所以,在学术界,有人称经济法为“经济行政法”,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密切联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主要调整不带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如公安、人事任免等产生的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2)主体范围不同。行政法主体主要是国家的非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6、体和公民;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范围较行政法要宽。,(3)调整的原则不同。行政法单纯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原则处理行政关系;经济法则除了采取这一原则之外还采用适度干预、经济协调、诚实信用等原则处理经济关系。(4)调整的方法不同。行政法采用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方法,经济法采用行政、刑事以及民事经济等多种方法进行调整。(5)法律适用程序和受理案件的部门不同。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并由行政审判庭受理,经济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法与刑法也有联系。虽然它们分别调整经济关系和刑事关系,但是经济关系有时要转化为刑事关系,因此要同时运用
7、经济法和刑法来解决。其中经济法认定具体的事实,刑法则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怎样科以刑罚。再者,经济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在一定条件下即发生诉讼时也要产生联系。,第二节 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根据内容主要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又主要可以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中所有权制度是其核心制度.一、物权与财产所有权(一)物权与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是物权的重要内容,此
8、外还有其他一些物权,如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体特征(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等。这些新的用益物权的出现,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解决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
9、意义。,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随着人们对财产控制能力的增强和对财产利用程度的加深,不仅导致产生新的用益物权,而且也使用益物权的权能发生变化,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按照传统的地上权理论,地上权人只享有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的权利,而不涉及地下或空间。但是,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的利用已从地表向地下和空中发展,出现了土地利用立体化趋势。对于这种发展趋势,传统的地上权理论是无法解释的,因而各国民法借助于扩大传统地上权的权能,以适应土地利用立体化的发展趋势。这就出现了所谓的“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新的用益物权。但我们认为,这种“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与传统的
10、地上权只是在量的方面存在差别,并无本质的不同。“区分地上权”或“空间地上权”仍属于地上权的范围,只是地上权的权能扩大而已。,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
11、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是物权的核心,也是其他物权的基础。财产所有权表面上反映了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但在本质上它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定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即不特定的非所有权人则对此负有不得干涉、妨碍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所有权的义务。,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即是一种以特定人为权利主体,以不特定的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可以
12、靠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所有权人并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的配合就可实现权利。,3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民事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指就一项财产而言,只能设定一个财产所有权,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所有权。但同一项财产所有权可以同时由多个民事主体共同享有。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占有权具有三个要件:(1)占有行为是公开的;(2)占有行为是持续性的;(3)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是法律承认的和一般社会观念所能接受的。,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根据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3收益权。收益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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