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建财务易发60条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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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基建财务易发60条问题,湖北省水利厅财务处 邵远亮2011年9月,水利基建财务七个环节,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 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三、资金筹措与管理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五、工程价款结算六、资金使用与管理七、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
2、2394号)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2、会计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3、出纳人员兼任会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
3、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一、会计机构和人员配备,4、未建立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或执行不严(1)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附件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第四条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2)不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八十四
4、条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5、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符合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第“一、总说明”中“3”“3”:“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本制度规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6、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的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四”“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
5、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7、未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不符合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一总说明”第“1”“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8、建设资金未在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多头开户,转户存储(1)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第四条第四条
6、:“中国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基本建设拨款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2)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第五条第五条:“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应严格执行专户管理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转户存储。”,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9、原始凭证不真实(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
7、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0、账证、账实、账账、账表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
8、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二、账户设置
9、及会计核算,12、往来账款清理不及时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3、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未按规定处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
10、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4、财务印鉴未实行分离管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附件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5、大额使用现金或库存现金白条抵库(1)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982
11、88号)第八条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2)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98288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
12、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16、私设账薄或私设小金库,未对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2)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
13、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二、账户设置及会计核算,(3)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的通知财会200320号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三、资金筹措与管理,17、地方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1)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
14、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二条第二条“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资金筹措与管理,(2)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619号)第三条第三条:“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三、资金筹措与管理,(3)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
15、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025号)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三、资金筹措与管理,(4)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
16、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三、资金筹措与管理,(5)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央根据专项规划、地方项目实施进度、已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年度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年度中央资金先到位时,省级政府可用中央资金先安排满一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同时,切实落实地方资金,当年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三、资金
17、筹措与管理,(6)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灌区多渠道筹集,其中中央与地方的安排比例为:东部地区1:2,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1:0.5。”(7)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61726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投资中省级投资应不低于30%,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三、资金筹措与管理,(8)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
18、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6124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对各省项目实行差别比例补助,东部地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15%,中西部地区及粮食主产区补助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3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9)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三、资金筹措与管理,18、农民自筹、农民投劳折资和政策抵顶,没有现场施工记录,施工人员的折资计算依据、监理人员签证未纳入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
19、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三、资金筹措与管理,19、未按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及时拨到建设单位帐户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二条。第二条:“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防止人为的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他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0、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806号)第十条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
20、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1、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291号)第三条第三条:“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立方米每秒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2、大型排涝泵站改造工程发改委、水利部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61726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按1:1的共同承担,地方投资中省级投资应不低于30%,中央资金主要用于机电设备的
21、和安装。”,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3、堤防维修养护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的通知(财农2004269号文)第七条第七条:“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4、水闸维修养护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的通知)(财农2004269号文)第九条第九条:“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
22、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6、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
23、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6124号)第三条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24、。”,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8、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第十条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
25、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四、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29、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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