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经典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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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华图教研中心 邢捷,大纲考查目标解读,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单项选择题)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题),试卷题型结构分析,单项选择题 3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60 分 判断题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分 简答题 3 小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 论述题 1 小题,每小题 16 分,共 16 分 案例分析题 2 小题
2、,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试卷内容结构分析,总论 约 20 物权 约 14 债权 约 26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 26 民事责任 约 14,民法总论之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罗马人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主要以平等和自治为基本理念,称为“市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
3、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例题讲解,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是()A.甲乙两个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B.胡某与其弟弟之间因继承发生的纠纷C.杨某与其供职的公司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D.赵某与某行政机关因罚款数额发生的争议,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意思自
4、治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本理念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民法的债法中,而且反映在民法的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遗嘱自由等)。,自愿原则的例外,意思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1.合同的内容;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 要求而变更;3.私法公法化。,(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
5、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成立前 合同履行中 合同履行完毕后,民法总论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重要地位:1.对于许多民事法律关系类型、性质的划分,往往就
6、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所达到的目的。,()(三)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可以是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民事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法律事实(一):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7、。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法律事实(二):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2)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的行为。,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分类(一)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划分,可以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即要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为绝对权。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为相对权
8、。,()(二)以权利的作用划分,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4.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在数权利存在特殊联系时,按照其互相关联的地位区分,可以将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而从权利则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但从权利仍然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非主权利的权能。,民法总论之自然人,(一)民事
9、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 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三)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
10、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发生移转,人身权消灭。需要指出的是,自然人死亡以后,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自然人的住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住所与居所不同。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住所的确定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
12、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例题讲解,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下落不明;这种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满2年。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宣告失踪的法律事实只能由法院通过特别程序确定,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二)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故不发生继承
13、问题,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二)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失踪事实。失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下落不明。(2)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
14、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监护人的设立和顺序,()(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因为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可以合理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监护人可以进行
15、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个人合伙,一、合伙的概念 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为个人合伙。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因此必须有合伙合同的存在;(3)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三)入伙,入伙指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合伙具有人合性质的组织,要求合伙人之间具有信任关系,故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原则上入伙必须接受原合伙协议的基本内
16、容,并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四)退伙,退伙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合伙人退伙,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没有规定退伙的,原则上应当允许退伙。,()(五)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例题讲解,甲乙丙三人合伙,甲乙已资金出资
17、,丙以技术性劳务出资,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丙对外承担的责任方式是()。A.承担约定的按份责任 B.在分得的利润范围内承担责任 C.按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D.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论之法人,()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企业法人分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公司制企业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许可设立主义,其他法人的设立,机关法人的设立,一般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
18、义的。,例题讲解,中国摄影协会所属的法人类别是()。A.机关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企业法人,民法总论之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为法律事实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而实践
19、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区分意义:诺成性法律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性法律行为则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有交付实物的行为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
20、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三)受欺诈、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对于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
21、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 下特点:(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三)行为效果不同(四)行使时间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一)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追缴财产,例题讲解,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总论之代理,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
22、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的特征,()(一)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三)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四)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1、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意或者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3、在紧急情况下,
23、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即使没有取得同意,代理人也可以进行复代理。,()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一)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二)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三)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三、无权代理的后果,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自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一)本人的追认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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