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历史、精神与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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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法的历史、精神与制度,一、普通法的形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法官法系。它是指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之一。普通法指的是英国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一)罗马统治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迁徙到不列颠,成为该岛的最早居民。公元前5世纪,凯尔特人移居此地,过着氏族制度的生活。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征服了不列颠,使其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罗马派总督进行治理。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借机入侵不列颠,从而开始了真正的英吉利民族的历史。,(一)罗马统治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2、,英国早期的法律主体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征服不列颠人时期从日尔曼带来的,是根据日尔曼人的习惯形成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通过金钱的力量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王与教会不分、行政与司法不分、诉讼充满形式主义色彩、宣誓和神明裁判为主要证据形式、血亲复仇、法律缺乏统一。罗马人统治期间推行的基督教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诺曼征服与普通法的创立,1066年,英王爱德华逝世,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进攻英国,英军战败,威廉进入伦敦,加冕称王,史称诺曼征服。这一事件是英国法发展的转折点。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诺曼底统治时期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方式带到了英国。保留了各地的地方法院,但要求它们根据国王的令状并
3、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同时还取消了教会法院对世俗纠纷的管辖权力。,(二)诺曼征服与普通法的创立,建立了国王的咨询机关“御前会议”,行使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亨利一世继续推行中央集权改革,将御前会议的司法职能分离出来,专设理财法院(又称“棋盘法院”)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并派出司法长官到全国各地进行监督检查和巡回办案,统一法律的运动开始带动起来。,(二)诺曼征服与普通法的创立,亨利二世时,除理财法院外,御前会议又先后分离出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前者专门处理有关契约、侵权行为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后者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涉及国王利益的民事案件。亨利二世确立定期的巡回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4、,促进了英国法律的统一,普通法逐渐形成。,(二)诺曼征服与普通法的创立,1215年,国王约翰被迫签署大宪章。“自由大宪章”、“英国自由的奠基石”,英国宪政的源头。爱德华一世对程序法进行重大改革,划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与“小陪审团”(负责事实审理)。判例集、法律权威著作的先后出版发行,以及法律职业者阶层的存在与法律教育的风行,推动普通法的理论发展。(格兰威尔的中世纪英格兰王国的法和习惯、布拉克顿的关于英国的法和习惯、利特尔顿的土地保有法、科克的英国法总论、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二、衡平法的兴起,衡平即平等、公正,古希腊、罗马即已出现。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
5、种形式的判例法,其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一)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从13世纪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向国王申诉,因为国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和最终裁决者。后来大法官以国王赋予的最高司法权为依据,根据“公平”、“正义”等衡平原则对这些案件进行独立的审理,从而逐渐创制出来一种不同于普通法的判例法形式和体系。,(一)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15世纪后半期发展成为完全独立于普通法院的法院系统衡平法院,从此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并立的格局,后来导致两大法院系统之间的冲突,科克宣布禁止衡平法院干涉普通法院的诉讼活动,埃尔斯密则坚持
6、认为衡平法院有强烈的道德心来纠正普通法院的错误,国王最终裁决:“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1875年,英国司法改革,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而为一,但衡平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仍然存在。,(二)衡平法的主要内容,1、衡平法格言(1)衡平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2)衡平遵循法律;(3)请求衡平救济者须为衡平行为;(4)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6)衡平法寻究履行义务的原意;(7)衡平法将应完成的行为视为已完成的行为;,(二)衡平法的主要内
7、容,(8)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9)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10)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依衡平法可对被告个人发出禁令);(11)有两个衡平发生时,先发生者优先;(12)平等即衡平。2、确认新权利(如信托)3、衡平救济(1)特别履行;(2)禁令。,三、制定法的发展,封建时代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13世纪议会成立后分享了部分立法权。1215年,英王被迫签署大宪章,成为重要的宪法性文件。1343年,议会正式分为上、下两院,自1414年起,法案必须由下院向国王提出,征得上院同意后方可制定为法律,国王对法案拥有否决权。随着议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逐渐增多,地位也逐渐上升。资产
8、阶级革命后,议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19世纪,边沁的功利主义学派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巨大影响,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进一步提高。,三、制定法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当前英国制定法的主要种类有:(1)欧洲联盟法;(2)议会立法;(3)委托立法。制定法虽然在数量上不及判例法,但效力却高于判例法,而且在社会改革中所起的作用也远远大于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又必须依赖于判例法。,四、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二)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7751782年的北美独立战争,扫除了美国法律独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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