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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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商法教案,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第三章 代理法第四章 合同法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第八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第九章 产品责任法第十章 票据法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2,第一章 导论,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课时安排,3,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4,教学内容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第二节 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5,本章重点1、国际商法的概念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2、3、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4、两大法系及比较5、国际商法的渊源,6,本章难点国际商法的渊源,7,思考题目1、如何理解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2、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3、如何理解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8,课时安排 4课时,9,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0,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概念分析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11,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法律规
3、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1)起源不同: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3)具体内容不同: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4)实现方式不同:道德依靠社会舆论(5)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更为广泛,深刻,12,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B.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
4、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13,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萌芽)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丧失了国际性)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14,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15,1、国际条约,(概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6,2、国际惯例,(概念)
5、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 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影响较大的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7,3、国内立法,*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法国-1673年-路商 1681年-海商 1807年 共4编,648条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 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18,4、国内判例,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9,*英国的法院组织,(一)高等法院 1.高级
6、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二)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返回第二节,20,*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21,*美国的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由首席法官一人,法官八 成,有违宪监督权。联邦上诉法院:
7、共13所,是第二审法院。由三名法官 审理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共94所,分设在各州境内。实行独任制(二)1.州法院第一审法院(1)有限管辖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2)普通管辖法院:审理涉及州法的一般民、刑事案件 2.州的上诉法院 3.州的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的管辖权 返回第二节,22,*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 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
8、法院判决的约束,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 的约束。,23,*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确定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 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联 邦法院有管辖权。,24,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一、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 三、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六、两大法系的区别七、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25,一、法系 法系
9、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26,二、西方两大法系,1、大陆法系。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 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 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2、英美法系。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 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 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27,三、罗马法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影响,(一)罗马法(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28,(一)罗马法,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
10、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1)学说汇编它收集了罗马历史上著名的法学家的著作。(2)法学阶梯是一种法学教本。(3)优士丁尼安法典是历代皇帝敕令的汇编。(4)新律是优士丁尼安在编纂上述法典后颁布的敕令,由私人编纂而成,29,(二)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大陆法的影响是直接的,而且是深刻的。八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罗马法失去昔日的辉煌,仅存在与人们的记忆中。但是到十一世纪,地中海经济贸易的繁荣使罗马法从又复兴,意大利成为最早接受罗马法的国家。国法大全不
11、仅在法学教学中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法律制度,而且在法院的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执行。十三世纪开始法国和德国大规模的学习和研究罗马法,并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欧洲其他国家也广泛的吸收和借鉴罗马法,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30,(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英美虽然不象某些大陆法国家那样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对英美还是有一定影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教会法院主要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很大影响。(2)对商法的影响。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一致,受罗马法的影
12、响很大。(3)对衡平法的影响。为匡正普通法的不足,十四世纪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由于其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他们可以参酌罗马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31,四、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一)大陆法的结构(二)大陆法的渊源(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32,(一)大陆法的结构,1.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 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 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33,(二)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13、。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34,(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1.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法院分为三级:(1)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3)最高法院 2.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如行政法院等。,35,五、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一)英国法(二)美国法,36,(一)英国法,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英国的法院组
14、织 3、英国法的渊源,37,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二者的区别()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 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 书面方式审理案件。(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4)法律术语不同,38,3、英国法的渊源,A.判例法。B.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 例法才能 起作用。C.习惯。只有年前的习惯才具有 约束力。,39,(二)美国法,、美国法的结构、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
15、法的渊源,40,、美国法的结构,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根据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41,、美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42,六、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
16、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对法的分类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法律术语不同。,43,七、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两大法系相互取长补短,但不可能彻底融合,44,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二、中国法律的渊源 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四、中国的司法制度,45,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在唐朝达到鼎盛,唐律和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
17、家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清末统治者被迫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修改封建法制。新中国建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46,二、中国法律的渊源,(一)制定法: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二)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三)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被认为是法 律的渊源,47,三、中国的民法、经济法与商法,(一)民法与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分九章,共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第三章法人第
18、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二)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 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8,四、中国的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二)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合议制度。.调解制度。.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回避制度。,49,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50,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独
19、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要求、企业事务管理与执行、债务处理等规范,树立个人投资的责任与风险意识。掌握公司的形式、设立及经营为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奠定理论基础。,51,本章重点 1、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合伙财产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5、公司的设立,52,教学内容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第三节 公司法,53,本章难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公司的设立,54,思考题目1.简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2.论公司的设立,55,课时安排 8课时,56,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
20、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57,一、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三)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主体概念的关系,58,(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专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如前所述,按企业投资人的构成及其投资责任的不同,企业大体可分为三种组织形式:一是由一人投资设立的、投资者对所设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二是由两人以上共同投资设立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投资的合伙企业;三是由法定数目的人投资设立的、投资者仅对企业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个人独
21、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一类企业。为规范这类企业,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59,(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 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少,60,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其具体含义包括:(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
22、它社会组织或者国家;(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不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自然人,非中国公民单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应适用外资企业法而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3)投资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投资人应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格,而不能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定行业(银行、证券等)的从业人员。,61,企业财产由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指在该企业名义下的财产,包括投资人对企业的实际出资和以企业名义取得的一切收益。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
23、进行转让或继承,6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例如,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即为无限责任。另外,无限责任还表现在,即便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未能
24、清偿的企业债务仍有依法继续偿还的责任。,63,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完全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因而在民法上,将其与作为单一投资人的自然人视为同一主体,甚至有的学者(原北京商学院商法教研室吕来明,见其参编的教材商法学P14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10月)认为“企业本身就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是一种客体”(该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在商法上,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依法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性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因而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也是一种特定的商事主体。,64,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
25、,法律限制较少。受投资者资格所限,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小(资本数量较少,雇佣人员较少,经营范围较小),关系国计民生及公众利益亦较小,因此,国家无多大必要对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等进行干预,因而来自这方面的法律限制较少,从而赋予了个人独资企业简单、灵活的特点。但是,企业规模并非来自法律的限制,现实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壮大形成较大规模并不违法(如河南郑州“大学生修鞋连锁店”),不过,实践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合于大规模、大范围的经营,当企业扩张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引入公司治理模式,实行内部的法律规制,否则将不会得以稳定、持续、长久的发展。(如沈阳飞龙作为私人企业,申请上市遇到的障碍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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