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十一章明朝的法制汇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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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明朝的法制(1368-1644)练 习 第一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司法制度,练习,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答案:C,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一、立法指导思想,1重典治国:重典治吏:如今务必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重典治民:用重刑严惩那些敢于反对明朝统治的“顽民”,以达到“欲民畏而不犯”,“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的目的(韩非:明主治吏不治
2、民)2明礼导民,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于五刑而弼于五教”,“明刑所以弼教”。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弼教”是为了推行“重典治国”。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简”即简易明了,使人一读就懂。太祖说: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严”即处罚应严厉,使百姓不敢轻易犯法。反对法律“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以防止贪官污吏出入人罪。,二、主要立法 1、大明律 2、明大诰 3、榜文 4、条例 5、明会典,1、大明律简介,朱元璋在位31年间共五次制定和修改正典,最后形成洪
3、武三十年律:大明律,计7篇30卷460条:名例律1卷47条 吏律2卷33条(职制、公式)户律7卷95条(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2卷26条(祭祀、仪制)兵律5卷75条(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11卷171条(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2卷13条(营造、河防),主要特点:A、在“名例第一”前提下,按六部编目,改变以往法典分立篇目的传统,是立法史上的一大变化,也体现了朱元璋在废除宰相制后,用立法来加强中央集权。B、将洪武朝所颁行的单行诰、例、律等都附入大明律,增强实用性。C、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寻条文。D、在文字上注重浅显
4、简明、易懂。E、将五刑图、服制图、八礼图、六赃图等置于律首,以贯彻礼法结合的治世思想。F、内容上,条文少于唐律,但其覆盖面远超唐律。明律将唐律数条合为一条,新增一百六十多条。评价:三十年律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典的定型。朱元璋曾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治之罪”。对清代立法的影响对朝鲜、日本、越南立法的影响。,2、特别法:明大诰,明大诰:以“明刑弼教”为指导思想、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共四编:大诰一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洪武时期大明律之外的重要法律。特点:严刑惩吏:案件的主体是官员的犯罪,在236个案件中,
5、民的犯罪只有12个,其余皆为官员犯罪.巧立罪名,处刑重于明律:设有诡寄田粮、倚法为奸、鱼课扰民、寰中士大夫不为召等罪名。酷刑凌迟、斩首、夷族、枭示、剥皮、弃市、断手、刖足、挑筋去膝盖、抽肠涮洗、枷趾、枷令、枷项游历、阉割为奴、墨面纹身等。古代最为普及的法令: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持有、全国学习、学校讲授、科举考试、集会宣讲、替代路引、犯笞杖徒流罪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3、榜文,榜文是各部制定的适用本部门的规章,并将之刻制到木制或铁制的板榜上,悬挂于各衙门的旁或乡里申明亭上,教天下官民人等遵守,揭榜以昭天下,效力高于明律。洪武31年颁行教民榜文,宗旨:将有关风俗教化的规定制度
6、化,以实现“以礼导民”,端正风俗。目的:发挥乡里老人的作用,防止乡民越诉,稳定基层社会,建立以里老人为核心的基层乡里社会理讼制度。它规定,乡里有关钱债、户婚、争占、擅食田园瓜果等犯罪,未经里老人处理,不得越诉。理讼地点是申明亭,可采用一定的刑罚处罚违法者。,4、条例的编修,“例”的编修:明代各朝例相当多,律反成具文太祖曾要求“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不得妄引条例、榜文和大诰,并令后世子孙、群臣恪守大明律。因社会发展,加之条例的灵活性,明宪宗成化年间,重视条例的作用。太祖说:“律者,常经也;条例,一时之权宜也”。以后各代都制定有例,明孝宗弘治13年制颁问刑条例297 条,形成了“例以辅律”的
7、立法制度,纠正了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弊端。正德、嘉靖、万历年间多次修订问刑条例 成为明中后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弥补了不变的大明律的不足。后大明律与问刑条例合为大明律附例、大明律集解附例。,5、明会典,A、两个阶段:制定阶段:从英宗开始,到孝宗初步编成,武宗时颁行,史称正德会典。修订阶段:世宗时修成嘉靖续纂会典,神宗时修成万历重修会典。B、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形成“六部之中更分司科,司科之下又标种种条目”的编纂特色。即: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个官职之下,先记律令,再记事例,没有律令,直接记事例。
8、这种体例便于百司使用。,第二节 刑事法律 一、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 二、从严从重惩治政治性犯罪 三、刑罚的发展,一、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加重对危害封建国家犯罪行为的惩罚:“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对“贼盗”、“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诛,且大量法外用刑。关于“比附”:“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并附有比附的办法,如扯破宝钞比照弃毁制书,皆斩。骂三品以上官长,比照骂祖父母、父母,处斩刑。“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二、从严从重惩治政治性犯罪,严法整饬吏治A废除“官当、减赎及荫
9、法”。B严治官吏赃罪。将“六赃”(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和坐赃)作为仅次于十恶的重罪予以惩处。刑罚惨酷:官吏赃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监守自盗者,不论首从,并赃论罪,赃一贯以下杖八十,附刺字。C严惩失职渎职。D首创奸党罪:如馋言杀人,蒙蔽圣明;交结朋党,紊乱朝政;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谏免死罪,暗邀人心者,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E交接近侍官员罪:“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接,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三、刑罚的发展,明律仍规定五刑制度,但徒刑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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