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五章-债的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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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债的担保,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定金,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债的担保,指债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协商确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1从属性,但也有一定的独立性2补充性3保障性,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二、我国关于担保的立法概况1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留置、定金四种担保形式。2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形式。3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4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5我
2、国对担保的立法采分裂式。,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三、债的担保的分类,债务人的无限、有限责任等,三、债的担保的分类,原担保与反担保1原担保,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担保。2反担保,指为了保障原担保的担保人所享有的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担保。3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第二节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1从属性;2相对的独立性;3补充性;4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信誉为其成立或存续基础,但最终取
3、决于保证人的责任财产。,第二节保证,二、保证的设立保证的设立,即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从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二、保证的设立,(二)保证人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担保法法释第14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
4、部门能否为保证人?,二、保证的设立,(三)保证合同的成立形式1担保法第13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2担保法法释第22条第1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3担保法法释第22条第2款:“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民通意见第108条,“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司考真题,(2008-3-53-多)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
5、其中哪些构成保证?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A,B,C,二、保证的设立,(四)保证合同的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期间的始期)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担保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5保证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保证,三、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1概念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
6、担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方式应当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7条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三、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3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法释第25条:“
7、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司考真题,(2002-3-36-多)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A,C,三、保证方式,(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8、,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二节保证,四、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概念、性质、主要功能1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2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担保法法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3主要功能在于督促债权人以“法定方式”行使主债权或保证债权,“激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四、保证期间,(二)保证期间的计算1依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2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法释第32条第1款:“保
9、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3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法法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司考真题,(四川2008-3-53-多)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A,C,司考真题,(2004
10、-3-5-单)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D,四、保证期间,(三)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债权人有“规定动作”的,保证期间“下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接班”。担保法法释第34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
11、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司考真题,(2006-3-59-多)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A,B,C,第二节保证,五、保证人的权利(一)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1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辨权担保法第20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2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1)专属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辨权。(2)担保法法
12、释第130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3 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抗辨权,五、保证人的权利,(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1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概念与要件追偿权,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1)保证人已履行了保证债务。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担保法法释第35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
13、时效法释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2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范围(1)保证人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数额。(2)担保法法释第43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保证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行使(1)保证人的追偿方式:诉讼外的请求、起诉,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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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 课件 第五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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