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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引 论 国际贸易制度的概述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五节 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法,引论 国际贸易制度的概述,一、国际贸易概念及组成部分 贸易是一种自愿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交换,又称商业。国际贸易,又称世界贸易,指世界各国(或地区)间进行的,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活动,包括有形与无形商品的交换。从不同角度来,国际贸易有不同叫法:,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看,国际贸易通常被称为对外贸易(foreign trade);从国际范围、世界范围来看,国际贸易被称之为全球贸易或世界贸易(world trade);一些海
2、岛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常将国际贸易称为海外贸易(oversea trade);一个国家对外贸易通常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两部分组成,因此对外贸易也被称之为进出口贸易等。,长期来,国际贸易一直以有形货物的跨国交易为内容,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贸易几乎就是同义语。二战之后,特别是1950年代以后,由于科技的发展突飞猛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也成为商品,于是出现国际技术贸易。此外,国际间以无形劳务(如运输、保险、旅游、工程等)的提供与接受为内容的无形贸易形成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通常根据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种,即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二、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 国际贸易产生的动机与目的,
3、主要有以下各种学说的衍生和发展,其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内涵和制度有积极的意义。1、资源的绝对匮乏(贸易保护向贸易自由的启蒙)自然条件差异,国家或地区间不可避免的互通有无,乃国际贸易第一目的。亚当斯密:国际贸易的产生,在于地域、自然条件不同而形成的商品成本的绝对差异。如果外国产品比本国生产的产品便宜(生产成本绝对低),那么就用本国在有利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去交换外国的另一种产品,而不要自己去生产。其国际贸易理论被称为“地域分工论”或“绝对成本论”。,2、资源的相对匮乏(比较利益-自由化)大卫李嘉图: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其经济实力强弱,都具有他国相对优势的产品;安排生产相对优势的产品并用以交换,将使
4、贸易双方都可以用同样的劳动耗费,交换到比分工前所能得到的更多的产品。1817年提出后,1846年英国废除谷物法,开始实行自由贸易。3、生产要素比例学说(要素禀赋理论)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理论中,劳动是唯一生产要素,生产技术是给定的外生变量。但商品生产不仅取决于劳动,更取决于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等。,“资源禀赋论”是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1919年首次提出、另一瑞典经济学家俄林1933年创立的理论,因此也被称为“赫克歇尔俄林理论”。根据该理论: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直接原因。而价格的绝对差异起因于成本的绝对差异,成本的绝对差异起因于如下两方面:一是生产要素的供给不同,即两国的资源禀
5、赋不同;二是不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源比例不同。因此一国应该多出口集中利用自身资源,而进口自身缺乏资源的一些产品。4、技术差异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哈佛大学Vernon,产品的生产周期包括:开发、成熟、标准生产,因此产品的国际贸易是由技术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再向劳动密集型国家转移。5、国家相互依赖学说(自然条件、经济利益之外)国家间相互依存、合作,不能逐己之利,国际贸易也要实现经济利益之外的特定目标。,四、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体系1、概念 定义迄今尚未统一,主要有以下学说:(1)广义与狭义的国际贸易法(2)传统与现代的国际贸易法(3)国际贸易公法 与 国际贸易私法 我们认为,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越国
6、界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各种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与规范的总和。,2、国际贸易法的发展(1)商事习惯法时期(15世纪以前)(2)发展阶段(从17c到20c前期)(3)统一化运动时期(20c40s二战后)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罗德岛法,西欧普适的万民法,中世纪的商人共同法,以及19c末20c初的国际贸易法的统一编纂,但作为一个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和独立的法律部门和体系,是在二战后UNCITRAL主持下,进行系统编纂基础上发展健全起来的。其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颇深,关系紧密。,3、国际贸易法的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具有国际经济法的所有特点。(2)所
7、调整的贸易关系具有整体性、复杂性。(3)实体导向型法律规则体系,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和应用性。,4、国际贸易法的体系:(1)调整的对象应该涵盖国际货物、技术与服务贸易三大领域(2)调整的范围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3)法律性质上既有私法也有公法(4)调整方法上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及冲突法(5)法律渊源上,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贸易术语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四、课堂实践课五、国际贸易法新发展,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制度 1、国际货物买卖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3、各国有
8、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4、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商务法律文件。,(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2、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体系 国际货物买卖的进行主要是依靠一系列合同来完成的。这些合同规定了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业务的有序进行提供了安排和保障,是整个交易进行的中心环节。,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各种合同,最主要是四类: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支付合同。这些合同各自独立解决国际货物买卖特定环节的问题,但又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即促成国际货买卖的最终完成。这些合同相互间影响和配合,形成了一个内在联系的
9、合同网络体系。,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国际交往中存在的风险性,因此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不同国家的立法的趋同以及国际贸易统一规则的发展为当事人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了便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涉及的基本问题:(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条款(3)合同的风险控制(4)合同的救济与争议解决,(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和承诺 一般规定,在对要约进行承诺时合同成立。但要约和承诺的效力受相应国家一般规定的约束。但各国对什么构成要约,什么构成承诺,要约和承诺何时可被认为生效,规定的差异很大。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愿意按一定条件订立合同,
10、并在对方接受时受到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具备三要件:以与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明确、肯定;有经对方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有的国家要求较为宽松,如美国只要求对货物的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作出规定,其他条件都可以在以后进行补充。有的国家要求则较为严格,必须对数量、价格等都作出规定,缺少一项则不构成要约。有的国家还要求要约一定是要对特定人发出的,有的国家则承认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也可以构成要约。,2.承诺:是对订立合同建议的接受。承诺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且接受的内容须和要约内容相一致。要求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严格一致的规则被称为“镜像规则”(Mirror Image Rules)大部
11、分国家法律都规定,如果对要约的修改只是细节性的、不影响要约的基本内容则仍然可以视为承诺,而不构成反要约。但这种修改的范围多大,修改后的结果如何,对此,各国规定各不相同。,3.格式合同之争 现在进行国际贸易的商人往往都有自己的格式合同,一方以自己的格式合同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很可能不是在要约基础上而是在自己的格式基础上进行回答。两份合同格式往往不完全一致,导致合同是否成立、合同内容的确定等问题产生。一种解决方法是,忽略格式中互相矛盾较小的规定;另一种方法是,看谁“放了最后一枪”,即谁的格式最后起决定性作用。,(二)“到达”和“投邮”各国对要约生效的时间,一般规定在到达对方时才生效,但对承诺什
12、么时候生效则有不同态度。大陆法系如德国,一般认为承诺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效力,因此承诺在送达对方时生效。这被称为“到达主义”(Principle of arrival)。英国法则是区分“立即到达”和非立即到达”的通讯方式。使用“立即到达”方式,承诺在到达要约人后生效;使用“非立即到达”方式,承诺在发出后立即生效,又被称为“投邮主义”(postal rule)。“投邮主义”是“到达主义”的例外,理由是商业上的效率考虑。在接受要约的表示发出至到达时有很长的时间间隔时,认为接受一经发出就有效,可以使双方更快采取行动,更方便,也更合理。,但是,区分“立即到达”和“非立即到达”的通
13、讯方式并非易事,尤其是新的通讯方式如电子邮件的采用又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E-Mail传送速度非常快,从它瞬间可以到达遥远的对方而言,是一种立即到达的通讯方式。但电子邮件不一定每天查看,在传递过程中也可能发生误差等,这又使其与“非立即到达”的方式有很多相似之处。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距离遥远,而且一般是实力比较强的公司,要约和承诺往往通过一些快速先进的方式,而这些先进方式的使用往往使合同的成立在什么时候、在何处发生等产生了疑问。,(三)“对价”和“约因”除要约和承诺外,有的国家对合同成立还要求其他要件。如英国等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应该支付“对价”(Consideration),而法国等则要求存在“约因”
14、(Cause)。其都是用以确定合同生效过程中的互为给付义务,但对要约效力的影响不同。-英美契约法一句格言,即“没有对价的允诺只是一件礼物”。(交换的经济利益或价值)-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约因之债或者基于错误约因或不法约因之债,不发生法律效力”。(主观目的)合同的形式可能是书面的,也可能是口头的。我国曾经规定国际贸易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缔结,但现行法律已取消这一要求,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缔结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分为两大类,即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一)主要条款 规定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其解决交易核心问题货和款。合同对货物的规定包括商
15、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检验、交付等。另还会规定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合同对货款的规定包括价格的确定方式、币种、计价单位、支付方式、期限等。,(二)一般条款 合同中一般条款起补充说明作用,往往规定在标准合同格式中。常见的有:1.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规定在特殊人力不可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免除合同责任的条款。如罢工、封锁、劳工纠纷、政府限制、战争、火灾、天灾等常常被列入这种条款。有合同只是简单规定当事人对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延误或不能履行不负责任,对什么是不可抗力则避而不提,这时各国只能根据各自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进行处理。如我国民法通则要求不可抗力必须是不可预见、
16、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对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合同规定,不可抗力首先使受影响方有权延期履行,如果一定期间后仍不能履行,才有权解除合同。,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这是规定某一国家的法院对合同纠纷有权审理的条款,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承认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无论如何,管辖权条款不能剥夺一个国法院强制管辖权。3.准据法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最好在合同中规定其合同受哪国法律约束,即在合同中包括一项准据法条款。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一种意思自治的表现。有的国家,如英国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法律,不管该法律是
17、否与其买卖合同有实际联系。有的国家,如美国UCC,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该和交易之间有合理联系。不管如何,当事人选择应出于善意且有合法目的。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的强行规定而进行的法律选择无效。法律选择一般应该是明示的,但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从其他条款中推定当事人选定法律的意图。,4.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仲裁是解决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最常采用的方式。合同中一般都有仲裁条款,规定哪些纠纷应提交仲裁,仲裁的地点、规则以及裁决的法律效力等。除了明确规定的条款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往往包括一些默示条款。有的国家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规定了一些法定义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这些义
18、务也因为法律的规定成为默示义务。,(二)风险转移1、风险的含义 所谓买卖合同的“风险”(Risks)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履行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可能性。经常地,“风险”被引申为指“风险承担”,即由谁来承担保障货物安全的义务,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害的可能性成为现实后,由谁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风险转移”则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某一特定的时间点,承担风险的人从卖方变成了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是卖方承担风险,则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卖方要承担损害后果,不能向买方要求货款支付,已经预付的货款要进行退还。如果是买方承担风险,则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要承担损害后果,应向卖方支付货
19、款,即使货物发生损害时仍在卖方占有下或仍属于卖方财产。,风险转移决定了货物灭失或损坏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即价金风险。但除价金风险外,风险还决定由谁承担为货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货物风险在交付前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在风险转移后、货物交付前为保管货物而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就应依有关委托或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买方偿还。,2、关于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则“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的区别 但虽然两者都要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二者其实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后,确定买方对货物的请求优先于其他人。“风险转移”确定的不是财产权而是合同权利,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等于卖方己经解
20、除了在合同下将货物实际交付买方的义务,如果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买方的救济不是针对卖方,而是针对第三人,如承运人、保险人。如果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则卖方的交货义务仍然存在,他仍然应该向买方保证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如发生货损失,他应向买方负责。,关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立法例常见的有三种:一是规定风险在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如1911年瑞士债务法典第18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特定物的风险在买卖合同订立时转移。二是规定风险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转移,如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承担货物风险直至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但当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后,不管是否已经交付,货物都由买方承
21、担风险。”三是规定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如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危险移转于买受人。自交付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负担也由其承担。”我国合同法也将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的转移与货物的交付联系在一起。,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往往不是同步进行,而是有一段时间差。对卖方来说,在买方支付货款前发运货物有两种主要风险,一种是实际危险,即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灭失或损坏,另一种是商业风险,即买方在支付前破产或丧失支付能力。如卖方发运货物后在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又停止对货物的实际安全与否负责,这两种风险就都得到了减轻。规定货物灭失的风险在货物装船时而不是
22、所有权转移时转移,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卖方的这种商业考虑。另外,风险在装船时转移还可以方便地消除证明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灭失的难题。,3、风险转移的溯及力 风险转移是关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分担的问题,一般只应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过程当中。但由于可能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所谓“路货”)的买卖,为方便这种买卖的进行,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风险转移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溯及力,即风险在货物交付甚至买卖合同成立以前就已经转移给未来的买方。这样在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将已受损的甚至已经灭失不再存在的货物交付给买方或作为新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方作为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得不对这种货物
23、支付货款。在有责任人或保险时,买方还可以向责任人或保险人追偿,在没有责任人或保险人时,买方就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将其已经购买但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卖给乙。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甲自己也没有看到过更没有检验过货物,考虑到海上货物运输存在的各种风险,货物当时可能已经发生损坏,这样在甲乙之间应由谁承担损害后果呢?如果合同约定由买方承担后果,这时乙方实际是对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发生的损害承担了后果,也可以说,风险转移溯及到了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承认风险转移有溯及力,对鼓励在途货物的买卖特别有益。一方面,如果不这样规定,卖方就不能通过提交单据有效转卖货物,他必须先调查
24、单据下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尤其在连环的买卖合同中,中间商(作为卖方的原买方)很难得到机会检查实际货物,在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也无法核实灭失或损坏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认为货物已经实际损坏则风险不转移,中间卖方将很难证实在他签订合同时运输途中的货物是处于良好状态还是已经受损,这样中间卖方将发现他没有办法履行转卖合同。另一方面,风险转移的溯及力也符合CIF和FOB合同的性质,因为这些合同下,买方都不仅得到卖方交付的单据还得到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下的权利,不管货物灭失与否,这种合同权利是不受影响的,这使买方在多数情况下能索回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4、违约对风阻转移的影响 几乎所有国家的
25、法律都规定,某些违约行为能阻碍风险按合同约定转移。例如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但如果卖方违约,没有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使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在买方接收货物前,风险不能转移给买方。而如果卖方已经按合同规定准备好了交付货物,由于买方违约,使交付不能如期进行,则即使交付没有进行,风险也可能提前转移给买方。在FOB合同下,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装船是由于买方没有履行买卖合同下指定载货船只的义务引起的,货物在装货期后在岸上发生损失时,买方应该承担一切后果。,(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与争议解决(一)违约责任的构成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何,各国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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