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九章-入境货物报检-分类复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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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入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一:入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二: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三:入境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四:入境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五:入境化妆品六:入境玩具七:入境机电产品八:入境汽车九:入境石材、涂料 十: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十一:入境特殊物品十二:入境展览物品十三:入境来自疫区的货物十四: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入境 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一、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二、肉类产品及水产品三、其它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动物遗传物质:胚胎、精液、卵细胞,其它检疫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2、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1、检疫审批 进口商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贸易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前,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备案证明书。,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输入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应当按照指定的口岸进境。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约定检疫时间。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
3、胚胎的,应在入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日报检。,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2、报检要求,(2)在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原产地证等;(基本的外贸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输入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种畜、种禽等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使用证;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应提供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使用单位备案证明书。无上述第三项或第四项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第一
4、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3、其它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1)境外产地预检 输入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境外检疫的,要在进口合同中加以明确。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兽医与输出国的官方兽医共同制订检疫计划,挑选动物,进行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安排动物运输环节的防疫等。(2)隔离检疫 进口种用/观赏用水生动物、禽、畜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的其它动物,须在临时隔离场实施隔离检疫的,申请单位应在办理检疫审批初审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使用证。入境种用大
5、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入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它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入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它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3)注册登记 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注册登记。(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表包装、
6、被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场所后,进一步实施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证书;须作检疫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 入境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报检要求,(5)其它要求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必须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输往我国的水生生物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与其它野生或养殖的水生生物接触。输往我国的水生生物在包装运输前,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
7、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种用和观赏用水生生物必须使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药浴、消毒并驱除水生动物体外寄生虫。输往中国的水生动物的包装必须是全新的或者经过消毒,符合中国卫生防疫要求,并能够防止渗漏。外包装应当标明养殖场注册编号、水生动物品种和数量;内包装袋袋透明,便于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1、检疫审批 进口商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贸易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订明中国
8、法定的检疫要求,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对进口肉类及水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进口手续。,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进口肉类产品,只能从国家指定的口岸进境。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约定检疫时间。(2)在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原产地证等;(基本的外贸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
9、证复印件进行核销;经港澳地区中转的进口肉类产品,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中转预检,合格后另外加施新的封识并出具证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加验指定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正本。,3、其它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1)境外产地预检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入数量、输出国家的情况和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的动物卫生检疫议定书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疫。(2)中转进口预检 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香港或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路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它港区装船运往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预检。未经预检或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
10、地。(3)注册登记及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及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4)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现场查验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外表包装、被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场所后,进一步实施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注明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动物
11、检疫证书;须作检疫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需办理注册的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涉及人身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5)其它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对进出口肉类及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或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
12、证明文件。进口肉类产品或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进口肉类产品或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其他场所。装运进口肉类产品或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将进口肉类或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进口预包装肉类产品或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其标签进行检验。,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 入境肉类及水产品报检要求,1、检疫审批 进口商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
13、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贸易合同。国家质检总局经过风险评估,取消了一部分风险较小的动物产品进境检疫审批规定。,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 其它入境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报检要求,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 其它入境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报检要求,2、报检要求(1)报检时限和地点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约定检疫时间。(2)在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原产地证等;(基本的外贸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
14、,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 其它入境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报检要求,检疫放行和处理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转移、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范围: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一、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三、粮食及其加工品四、其它植物产品另:转基因产品报检要求,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一 入境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1、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属于上述禁止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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