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模板产品质量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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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概 述一、产品的定义(一)、概念: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二)、对产品概念的本质理解传统产品概念强调产品的物质属性,认为产品是具备某种辩认形式而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欲望的实物形式。现代意义的产品,强调产品是企业根据消费者所给予的价值提供的相应的各个方面的综合物。美国卡特勒指出产品的三个层次:产品的核心层,是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时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所追求和可获得的基本消费利益,即产品的功能和作用;产品的有形层,是产品组成中消费者或用户可以直接观察和感觉到的部份;产品的延伸层,,即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获得的附加利益和服务。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一)、建设工程
2、不属于产品。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主要应以是否形成不动产作为判断的依据;(二)、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各国立法不一。主要考虑农产品,产品易受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产品的潜在缺陷,较难确定是否生产及销售者的过错。200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示我国的初级农产品已经明确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三)、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主要以是否具备投入到普通的流通领域必要条件作为判断依据。(四)、对于无形财产。,1、电。制造商已经放弃控制和已投放市场的电应构成产品;2、智力产品。各国判例相差甚大。3、计算机软件。可分为通用软件及专
3、用软件。前者应属于产品。(五)、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六)、核设施、核产品不完全属于产品。三、产品质量法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后者强调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除此外,还涉及对产品质量的标准、生产者和销售者保证质量、国家进行相应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监督管理体制主要掌握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权。,具体职权:对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现场检查;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
4、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上各项职权.,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掌握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的性质,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不隶属于相应行政机关。(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两者的区别:概念不同、认证内容不同、认证对象不同、认证结果不同、认证标准不同,(三)、产品抽查制度掌握产品抽查的种类、抽查的程序。三、产品质量法中涉及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一)、
5、中介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二)、检测的客观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三)、责任的承担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2、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其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3、社会团
6、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见课本第350页至351页。,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主要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
7、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遵守质量表示义务主要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
8、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三)不得为法律所禁止实施的行为主要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
9、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主要见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
10、 产品责任一、概念(一)定义:经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由该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相应主体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二)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别,1、责任性质不同。前者通说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而后者属于综合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违约责任,也包括民事侵权责任。2、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前者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不允许受害人在没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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