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课件第四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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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辩护律师的基本技能,第一节 律师辩护概述第二节 辩护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第三节 律师出庭辩护技巧,第一节 律师辩护概述一、律师辩护概述(一)概念 指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进行反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辩:辩解、反驳、申诉。护:维护、保障1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核心和主战场,是律师成名的摇篮。2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起点,中国律师制度就是在辩护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3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职业特点表现得最充分、最鲜明,律师作用表现得最明显、最突出。,(二)刑事辩护的依据:宪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宪法第12
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组织法第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
3、可以从事下列业务:(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意义(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防止主观片面性,减少和避免错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治。(2)提高刑事诉讼的质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3)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有利于实现法治教育。包括对被告人的教育和对旁听观众的教育。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可以促使他们端正态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4)对完善辩护制度具有重要意
4、义。,(1)自我辩护之弊 权利受限 或被羁押而无从行使权利,或不具有辩护律师的特有权利“三权受限”查卷权、会见权:需经“两院”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6条);无取证权、申请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能力有限专业知识及办案经验欠缺。心态不正 犯罪心理是病态心理。当事人往往受感情及偏见的左右,法律知识及经验贫乏的阻碍而无法充分地自我辩护。在司法实践中,自我辩护有弱化的趋势。(2)律师辩护之利 广泛诉权 在诉讼中,一切争议的决定权在于法官的“一槌定音”,但律师是唯一可以使法槌改变用力方向和力度的人。美国流传着一句话:“律师听法官的,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丰富经验律师需要一种高度发达的对特
5、定程序的感觉。这里的程序就是可以通过法律系统在委托人的立场上解决争端的合理途径。实际上,这正是律师工作的核心。良好心态集体智慧律所集体讨论案件。(3)效果 维护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四)、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的一种,属于当事人以外的一般诉讼参与人,在这一层面上,他享有与其他辩护人相同的地位,但由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重要性,法律赋予他们特殊的诉讼地位。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所以其享有其他辩护人所不具有的诉讼权利。调查取证权,会见通信权,了解案件权等。但同时,律师又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与他们的职责不同,立场不同。同时,律师也没有其他公安
6、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所拥有的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他们只能依靠论理和说服来实现自已的愿望。由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决定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时,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1独立性 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1)独立于国家权力 律师开展业务并不是基于国家授权。律师与政府、公权力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应“保持高度的一致”。律师进行辩护,不受控诉方的意志约束。不受控诉方的非法干涉,不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无原则迎合公诉人的意志。(2)独立于当事人。律师依法独立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若当事人的意见于法相悖或出现偏差可能导致
7、风险时,律师不能迁就当事人。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喉舌),从属者或传声器,也不是司法机关的陪衬,律师有权根据自己对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3)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意志的约束。2依附性 律师的整个辩护活动就是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决定了其对被告人一定的依赖性。(1)委托辩护须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指定辩护一般应由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2)被告人有权拒绝律师辩护,律师不能参加诉讼也就无独立性可言。(3)律师只能帮助行使上诉权,而无权独立上诉。,(五)、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一是维
8、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上的权利。二是维护他们的实体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是帮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他们的诉讼权利受到剥夺、或限制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或向在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维护实体权利,即通过阅卷、调查、会见等手段,了解案情,收集证据,为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不做第二公诉人律师先抑后扬别过度。不做法官应声虫,(六)评判标准1主、客观相结合 从主观方面看,要尽责尽职,不能玩忽职守;从客观方面看,通过辩护得到了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结果。刑事辩护中,能完全洗脱罪名的很少。刑事案件对律
9、师来讲,有成功或者不成功,不存在胜诉或者不胜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就在这里。律师只要尽职尽力,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个意见能够被法院采纳,那这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件。2既看结果,也看过程。律师介入诉讼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即争取胜诉,而不是保证胜诉。法律并不要求律师承办诉讼业务时必须以胜诉为前提,而且律师收费的依据也只是律师所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律师打赢官司的承诺。,第二节 辩护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一、一般程序1、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资料,如逮捕通知书等。2、了解诉讼程序阶段,即嫌疑人或被告人当前是在侦查阶段还是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3、
10、了解委托人的要求及提出该要求的依据或理由。4、确定委托阶段及拟收费数额。5、办理受案审批、登记、委托手续及收费。6、根据委托的阶段,及时开展相应的工作。,二、立案侦查阶段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1、向有关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函件等,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向有关部门办理会见手续。2、会见犯罪嫌疑人。主要内容有:了解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11、,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三、审查起诉阶段1、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及律师事务所函件,查阅、复制、摘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会见嫌疑人,或与嫌疑人通信,进一步了解案情。3、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必须注意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注意律师自身保护,防止出现律师伪证问题。4、提出辩护意见5、代理申诉、控告,提出撤销、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四、审判阶段1、阅卷。必须认真查阅所有的案件材料,复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等。2、会见被告人。通过阅卷,进一步了解案件后,应再次会见被告人,完整、详细了解案情,如案件的具体经过,询问必要的细节等,了解被告人的要求、想
12、法及其根据,从中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或线索,寻找或发现辩护点。3、初步确定辩护思路,如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等,或进行程序辩护。4、作必要的调查取证,进一步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寻找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5、确定辩护观点: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缓刑辩护 法定情节: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精神智力状况、从犯、预备犯、,实体辩护:未遂、中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情节辩护:酌定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退赃情况、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社会影响、初犯、一贯表现等。证据辩护:证据不足辩护,既可以是定罪证据不足,也可以是量刑的证据不足。程序辩护:什么是程序辩护?作为一种最新型的辩护形态
13、,程序辩护具有最基本的四个特征:第一、辩护的核心是申请刑事法庭对各种官方的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程序辩护的直接目标是促使法庭宣告官方的诉讼行为的违法性,并作出诉讼行为无效的裁决。第三、程序辩护要想获得成功,就需要法院就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举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活动。第四、对于程序性辩护意见的裁决一旦作出,辩护方应有机会获得进一步的司法救济,辩方可以上诉。但是,在今天的辩护中,程序辩护仍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在短期内难以实现。,6、作好出庭准备。第一、整理证据,确定需出示的证据和需出庭的证人,编写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随附有关材料,于开庭前5日提交法院。第二、熟悉案件材料,吃透案情。并作好必要的摘
14、录、整理工作。拟定庭审发问、询问提纲。(包括对被告人的发问和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等)。第三、拟定辩护词。第四、查好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好庭审应辩准备。第五、与被告人交流辩护观点,并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要求作好被告人陈述的准备。7、出庭参加诉讼第一、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起诉书的内容与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第二、认真听取公诉人的讯问,并作简要记录,同时要针对公诉人的讯问,随时修改自己的发问提纲。,第三、围绕辩护观点,强调发问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加深法庭的印象,或引起法庭的重视,且通过发问并记录在案,可以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第四、注意发问方式方法,避免诱导性发问而引起公诉
15、人抗议或法庭的制止,同时,对公诉人威逼性、诱导性讯问或询问,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第五、充分注意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并认真听取发表的举证意见,善于抓住或发现问题,发表有力的反驳意见。但必须注意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第六、进行举证。发表举证意见。用语准确,条理清晰,有针对性。把握好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第七、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辩护意见。注意语言规范,动作得体,言出有据。充分展示律师的风采。第八、把握好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第九、判决后回访被告人,征询对判决的意见,如果是一审案件,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提醒当事人上诉期限。若当事人要求,还作代为撰写上诉状。,第三节 律师出庭辩护技巧一、基本操作技巧 听
16、、说、读、写、问,样样精通。(一)说 即语言表达。1力求脱稿,善说前言 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不急不徐 口齿清楚,吐字清晰;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控制感情,放而不纵 辩论发言应做到生动而不失于轻浮,形象而不失于浅薄,锐利而不失于偏激,感人而不失于过度。在辩论中做到有理有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据之以法。律师的工作主要不是“以情感人”,而是“以理服人”。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要控制情绪,切忌冲动。切忌哗众取宠。,4把握风格,出言谨慎(1)多用法律语言,忌用民间用语(2)多用中性语
17、言,慎用感性语言 辩护人中性语言放而不纵、发而不露(理智委婉含蓄)被告人感性语言感情激动,语言偏激(事关自身利益)公诉人感性语言攻势凌厉、措辞激烈(代表国家控诉)(3)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5举止从容,心态平和 控辩双方地位不同,气质特征有所区别,一攻一守。作为辩护律师,应柔中有刚、以静制动(“四两拨千斤”);沉稳有序,言而有据;举止大方,稳中求胜。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二)写 即文字表达,包括各类诉讼文书、辩护词(意见)的撰写。1布局合理调配语句;2结构严谨条理清楚;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重点突出详略恰当;5用词准确字斟句
18、酌。(三)读 即审阅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1普遍阅读 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两相对照,兼听则明。2重点研究 对有关定性、量刑的重点材料和重点问题,仔细查阅,分析判断。如: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手段、方法进行犯罪,犯罪的危害后果如何等。3作出标记 包括:能够作为辩护依据的材料;调查访问证人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使用的重点、疑点材料。,4准确摘录 摘录所记的内容应注名原卷的名称、卷、册、页码;分清证据种类、作证时间、地点以及证人的姓名;证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及与案件的关系。摘录力求准确,不能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四)听 即倾听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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