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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辩护律师的基本技能,第一节 律师辩护概述第二节 辩护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第三节 律师出庭辩护技巧,第一节 律师辩护概述一、律师辩护概述(一)概念 指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进行反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辩:辩解、反驳、申诉。护:维护、保障1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核心和主战场,是律师成名的摇篮。2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的起点,中国律师制度就是在辩护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3在刑事辩护中,律师职业特点表现得最充分、最鲜明,律师作用表现得最明显、最突出。,(二)刑事辩护的依据:宪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宪法第12
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组织法第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
3、可以从事下列业务:(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意义(1)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防止主观片面性,减少和避免错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治。(2)提高刑事诉讼的质量,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3)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有利于实现法治教育。包括对被告人的教育和对旁听观众的教育。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可以促使他们端正态度,认罪服法,接受改造。(4)对完善辩护制度具有重要意
4、义。,(1)自我辩护之弊 权利受限 或被羁押而无从行使权利,或不具有辩护律师的特有权利“三权受限”查卷权、会见权:需经“两院”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6条);无取证权、申请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能力有限专业知识及办案经验欠缺。心态不正 犯罪心理是病态心理。当事人往往受感情及偏见的左右,法律知识及经验贫乏的阻碍而无法充分地自我辩护。在司法实践中,自我辩护有弱化的趋势。(2)律师辩护之利 广泛诉权 在诉讼中,一切争议的决定权在于法官的“一槌定音”,但律师是唯一可以使法槌改变用力方向和力度的人。美国流传着一句话:“律师听法官的,法官听陪审团的,陪审团听律师的。”丰富经验律师需要一种高度发达的对特
5、定程序的感觉。这里的程序就是可以通过法律系统在委托人的立场上解决争端的合理途径。实际上,这正是律师工作的核心。良好心态集体智慧律所集体讨论案件。(3)效果 维护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四)、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的一种,属于当事人以外的一般诉讼参与人,在这一层面上,他享有与其他辩护人相同的地位,但由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重要性,法律赋予他们特殊的诉讼地位。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所以其享有其他辩护人所不具有的诉讼权利。调查取证权,会见通信权,了解案件权等。但同时,律师又不同于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与他们的职责不同,立场不同。同时,律师也没有其他公安
6、司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者所拥有的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他们只能依靠论理和说服来实现自已的愿望。由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决定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时,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对待自己的职业。,1独立性 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辩护意见,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1)独立于国家权力 律师开展业务并不是基于国家授权。律师与政府、公权力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应“保持高度的一致”。律师进行辩护,不受控诉方的意志约束。不受控诉方的非法干涉,不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无原则迎合公诉人的意志。(2)独立于当事人。律师依法独立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若当事人的意见于法相悖或出现偏差可能导致
7、风险时,律师不能迁就当事人。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喉舌),从属者或传声器,也不是司法机关的陪衬,律师有权根据自己对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3)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意志的约束。2依附性 律师的整个辩护活动就是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从而决定了其对被告人一定的依赖性。(1)委托辩护须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指定辩护一般应由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2)被告人有权拒绝律师辩护,律师不能参加诉讼也就无独立性可言。(3)律师只能帮助行使上诉权,而无权独立上诉。,(五)、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一是维
8、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上的权利。二是维护他们的实体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主要是帮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他们的诉讼权利受到剥夺、或限制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或向在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维护实体权利,即通过阅卷、调查、会见等手段,了解案情,收集证据,为嫌疑人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不做第二公诉人律师先抑后扬别过度。不做法官应声虫,(六)评判标准1主、客观相结合 从主观方面看,要尽责尽职,不能玩忽职守;从客观方面看,通过辩护得到了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结果。刑事辩护中,能完全洗脱罪名的很少。刑事案件对律
9、师来讲,有成功或者不成功,不存在胜诉或者不胜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就在这里。律师只要尽职尽力,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个意见能够被法院采纳,那这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件。2既看结果,也看过程。律师介入诉讼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即争取胜诉,而不是保证胜诉。法律并不要求律师承办诉讼业务时必须以胜诉为前提,而且律师收费的依据也只是律师所提供的服务而不是律师打赢官司的承诺。,第二节 辩护的基本程序及方法 一、一般程序1、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资料,如逮捕通知书等。2、了解诉讼程序阶段,即嫌疑人或被告人当前是在侦查阶段还是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3、
10、了解委托人的要求及提出该要求的依据或理由。4、确定委托阶段及拟收费数额。5、办理受案审批、登记、委托手续及收费。6、根据委托的阶段,及时开展相应的工作。,二、立案侦查阶段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1、向有关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函件等,犯罪嫌疑人被拘押的,向有关部门办理会见手续。2、会见犯罪嫌疑人。主要内容有:了解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11、,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三、审查起诉阶段1、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及律师事务所函件,查阅、复制、摘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会见嫌疑人,或与嫌疑人通信,进一步了解案情。3、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必须注意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注意律师自身保护,防止出现律师伪证问题。4、提出辩护意见5、代理申诉、控告,提出撤销、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四、审判阶段1、阅卷。必须认真查阅所有的案件材料,复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等。2、会见被告人。通过阅卷,进一步了解案件后,应再次会见被告人,完整、详细了解案情,如案件的具体经过,询问必要的细节等,了解被告人的要求、想
12、法及其根据,从中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或线索,寻找或发现辩护点。3、初步确定辩护思路,如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等,或进行程序辩护。4、作必要的调查取证,进一步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寻找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5、确定辩护观点: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缓刑辩护 法定情节: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精神智力状况、从犯、预备犯、,实体辩护:未遂、中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情节辩护:酌定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退赃情况、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社会影响、初犯、一贯表现等。证据辩护:证据不足辩护,既可以是定罪证据不足,也可以是量刑的证据不足。程序辩护:什么是程序辩护?作为一种最新型的辩护形态
13、,程序辩护具有最基本的四个特征:第一、辩护的核心是申请刑事法庭对各种官方的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二、程序辩护的直接目标是促使法庭宣告官方的诉讼行为的违法性,并作出诉讼行为无效的裁决。第三、程序辩护要想获得成功,就需要法院就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举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活动。第四、对于程序性辩护意见的裁决一旦作出,辩护方应有机会获得进一步的司法救济,辩方可以上诉。但是,在今天的辩护中,程序辩护仍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在短期内难以实现。,6、作好出庭准备。第一、整理证据,确定需出示的证据和需出庭的证人,编写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随附有关材料,于开庭前5日提交法院。第二、熟悉案件材料,吃透案情。并作好必要的摘
14、录、整理工作。拟定庭审发问、询问提纲。(包括对被告人的发问和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等)。第三、拟定辩护词。第四、查好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好庭审应辩准备。第五、与被告人交流辩护观点,并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要求作好被告人陈述的准备。7、出庭参加诉讼第一、认真听取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注意起诉书的内容与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第二、认真听取公诉人的讯问,并作简要记录,同时要针对公诉人的讯问,随时修改自己的发问提纲。,第三、围绕辩护观点,强调发问被告人对自己有利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加深法庭的印象,或引起法庭的重视,且通过发问并记录在案,可以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第四、注意发问方式方法,避免诱导性发问而引起公诉
15、人抗议或法庭的制止,同时,对公诉人威逼性、诱导性讯问或询问,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第五、充分注意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并认真听取发表的举证意见,善于抓住或发现问题,发表有力的反驳意见。但必须注意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第六、进行举证。发表举证意见。用语准确,条理清晰,有针对性。把握好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第七、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辩护意见。注意语言规范,动作得体,言出有据。充分展示律师的风采。第八、把握好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第九、判决后回访被告人,征询对判决的意见,如果是一审案件,询问被告人是否上诉,提醒当事人上诉期限。若当事人要求,还作代为撰写上诉状。,第三节 律师出庭辩护技巧一、基本操作技巧 听
16、、说、读、写、问,样样精通。(一)说 即语言表达。1力求脱稿,善说前言 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传达案件的严重性;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不急不徐 口齿清楚,吐字清晰;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控制感情,放而不纵 辩论发言应做到生动而不失于轻浮,形象而不失于浅薄,锐利而不失于偏激,感人而不失于过度。在辩论中做到有理有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据之以法。律师的工作主要不是“以情感人”,而是“以理服人”。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要控制情绪,切忌冲动。切忌哗众取宠。,4把握风格,出言谨慎(1)多用法律语言,忌用民间用语(2)多用中性语
17、言,慎用感性语言 辩护人中性语言放而不纵、发而不露(理智委婉含蓄)被告人感性语言感情激动,语言偏激(事关自身利益)公诉人感性语言攻势凌厉、措辞激烈(代表国家控诉)(3)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5举止从容,心态平和 控辩双方地位不同,气质特征有所区别,一攻一守。作为辩护律师,应柔中有刚、以静制动(“四两拨千斤”);沉稳有序,言而有据;举止大方,稳中求胜。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二)写 即文字表达,包括各类诉讼文书、辩护词(意见)的撰写。1布局合理调配语句;2结构严谨条理清楚;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重点突出详略恰当;5用词准确字斟句
18、酌。(三)读 即审阅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1普遍阅读 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两相对照,兼听则明。2重点研究 对有关定性、量刑的重点材料和重点问题,仔细查阅,分析判断。如: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手段、方法进行犯罪,犯罪的危害后果如何等。3作出标记 包括:能够作为辩护依据的材料;调查访问证人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使用的重点、疑点材料。,4准确摘录 摘录所记的内容应注名原卷的名称、卷、册、页码;分清证据种类、作证时间、地点以及证人的姓名;证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及与案件的关系。摘录力求准确,不能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四)听 即倾听陈述
19、人陈述案情。1充足的时间 将自己的事情陈述给他人必然存在一些顾及,因此必须有充足的时间才能陈述清楚。注意:耐心;不要随便打断2自我表达方式 语言是一种习惯,改变表达方式会让陈述人无法陈述清楚。3鼓励陈述 让陈述人感到,律师对其陈述内容很感兴趣。鼓励方式:一种是简单的提问,如:然后呢?另一种是用肢体语言,如点头,或者是简单的语言,如:我明白、我理解。4需做记录 甄别有用信息以及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五)问1一般性提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由回答,律师并没有预期从这些问题中必然获得信息,也无须对如何回答问题进行指导。如:然后发生了什么?目的:区别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缺点:答非所问,脱离案情,
20、浪费时间。2指导性提问这类问题的答案是限定的。如:你当时戴什么颜色的帽子?目的:询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忽略的信息。缺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有被讯问的感觉,同时对有利事实过分夸大,对不利事实进行隐瞒。设陷性提问(针对证人,同案其他被告人)林肯是美国历史上颇有声誉的一位总统。他在担任总统之前,曾经当过一段时间的律师。有一次,他得知自已亡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控谋财害命,并已初步判定有罪,于是就以被告的辩护律师的资格,向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阅后,他要求法庭复审。复审进行了。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原告方面的一位证人福尔逊发誓地提出证据说:10月18日晚11点(相当于我国农历九月初八或初九)在月光
21、下清楚地目击小阿姆斯特朗用枪击毙了死者。按照美国法庭的惯例,作为被告辩护律师的林肯和作为原告证人的福尔逊,进行了一场面对面的对质。,林肯:“你发誓说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福尔逊:“是的。”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认清吗?”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福尔逊:“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林肯:“你能肯定时间在十一点吗?”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是十一点一刻。”林肯问到这里,就转过身,发表了辩护演说:“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0
22、月18日晚11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11点时月亮已经下山,哪里还有月光?,退一步说,也许证人把时间记得不十分精确,时间稍有提前。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往东照,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的脸面对着草堆,脸上是不可能有月光的。在这场辩护中,林肯以最起码的天文学知识,用强有力的判断和推理,推翻了证人的证词,澄清了事实真相,为小阿姆斯特朗洗清了不白之冤。小阿姆斯特朗被宣告无罪。林肯一举成为全国有名的人物。林肯主要是发现了福尔逊的所谓“证词“的破绽,从而在逻辑上驳倒他的。从逻辑形式上说,林肯在这里运用了一个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即通过否定当时有月亮照射,
23、从而否定福尔逊当时看清了被告的脸蛋。这符合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因而有不可辩驳的逻辑力量。林肯在该案中在向证人发问时为其设置了陷阱,最终达到推翻证人证词的目的,获得无罪辩护的效果。,三、律师辩护观点的确立(一)无罪辩护1不构成犯罪(1)法无明文规定;(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3)意外事件;(4)疑罪从无。辛普森案件刑事判决“无罪推定原则”适用的典例1994年6月12日,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尔及其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由于警方认为已经掌握了确凿“血证”,于是将辛普森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予以起诉。,辛普森重金聘请的“梦幻律师队”,利用控方证据的漏洞,将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说服
24、了陪审团的全体成员,使陪审团成员们相信,“辛普森并不一定是罪犯,案犯极有可能另有其人或辛普森被栽赃陷害”,于是,疑罪从无,最终裁定辛普森无罪。本来,案发现场提取的辛普森的血迹和毛发,辛普森家中被害人的血迹,以及在案发现场和辛普森家中发现的同一副血手套,辛普森的卧室中发现的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袜子,经血液化验和DNA检验,所有疑点都指向辛普森,所以控方的证据可谓“血证如山”。但由于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严重失误,使得这些证据没有能符合“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的间接证据运用规则。,在辛普森案件中,律师以DNA鉴定方法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公诉方送去鉴定的那家研究机构曾
25、出现鉴定错误的例子;侦查案件的某位警官以前曾有过种族歧视性的言论;某位警察有故意制造伪证,意图陷害当事人的可能;以及案件现场还有另一个人的脚印;短短半个小时的时间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杀死两个人并回到家,然后赶到机场等等理由来为辛普森辩护。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2不负刑事责任(1)年龄不足:未满十四周岁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八项罪名以外的罪名;(2)精神疾病:完全性
26、精神病人犯罪;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3)排除危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3不予追究(1)已过追诉时效;(2)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二)罪轻辩护即改变定性,将此罪辩成彼罪,重罪辩成轻罪。1主观过错 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或过失杀人罪。2主体身份 如将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3共犯地位 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组织、领导与参加、协助)4罪数多少 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三)刑轻辩护1法定情节(1)刑
27、事责任能力欠缺 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2)主观恶性较小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3)犯罪作用较小 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自首、立功等。(4)特殊规定 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注意:(1)表述顺序 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在表述顺序上是有讲究的,律师应考虑相应的辩护意见。例如:“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罪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摆在“减轻”之前,律师可请求法院优先
28、考虑“免除处罚。”(2)可以、应当 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用的是“可以”或“应当”,律师对于是“应当”而非“可以”的,应当明确指出,以使判决对被告有利。,2酌定情节(1)性质轻重 间接故意(相对于直接故意)、消极不作为(相对于积极作为)、被动收贿(相对于主动索贿)、法盲犯法(相对于知法犯法)。(2)恶性大小 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3)犯罪次数 如偶犯(相对于惯犯),初犯(相对于累犯)。(4)罪后表现 如坦白、退赃,争取谅解。(5)实得利益(6)量刑平衡 法官量刑时,往往
29、会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一般将主犯分成:严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将从犯分成:严重的从犯、一般的从犯、次要的从犯,均按排名顺序拉开量刑档次。(7)量刑尺度可免牢狱之灾缓刑;管制;力争保全性命死刑慎用 勿忘法外减轻(8)犯罪原因 政治、经济、文化的不良影响。,第十章 辩护技巧及注意事项第一节 律师辩护谋略 第二节 律师辩护注意事项,第一节 律师辩护谋略(一)先声夺势法 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目的。(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
30、避的地方,甚至会采用偷换论题、模糊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律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三)设问否定法 先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掩盖本意,造成对方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使对方陷于被动、措手不及。律师在设问时要把发问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其真正意图。(四)以退为进法 即归谬法。先将对方提出的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原论题为假。,(五)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
31、,然后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二、律师发问技巧(一)清楚发问目的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要对被告人或证人发问,无非是想让被告人或者证人对法官说明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最终会支持律师的辩护观点。发问问题一般是律师已经知道答案的问题,如果律师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不应该发问。(二)设计发问陷阱 律师在设问时,绝不能让对方察觉其真正意图,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发问,以此来揭露证词的自相矛盾之处。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
32、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已晚。林肯辩护案,(三)辨别虚假证词 一般来说,案情描述特别详尽的、不同证人证词特别一致的,极有可能是虚假的。虚假证词的原因有三:恶意伪证、串供;善意想表述清楚而添油加醋;无意表达能力、了解程度所限。(四)及时终止发问 律师提出问题及要求对方回答都尽可能简单、直接;当证人已经回答出核心内容,律师应及时终止发问,以免纠缠不清。三、律师应变技巧(一)律师与当事人发生矛盾区别对待1意见不一 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加以解释,帮助当事人接受正确意见,打消各种顾虑和侥幸心理。2坚持己见 应告诉被告人可自行辩护,但律师辩护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歪曲事实。3拒不认罪 应告知:
33、按照刑诉法规定,犯罪证据确凿,即使被告人不供认,也可以判决有罪和处以刑罚。教育其如实陈述案情,争取宽大处理。4无理要求 应予拒绝。,(二)被告人翻供换角度辩护 如果翻供确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是犯罪嫌疑人应当拥有的合法辩解权或辩护权,律师应当依法为他进行辩护。如果确属毫无依据的、无理的翻供,律师也不能对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攻击,可以换一个角度,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尽量做到不拒绝辩护。(三)证人改变证词刨根问底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刨根问底,迫使其客观作证。注意:提问要得当,避免审问式发问,以免造成对立。(四)证据存在冲突提示矛盾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但有时由
34、于疏忽,往往等到法庭出示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律师应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五)改变起诉意见直接反驳 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针对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六)庭审时间仓促调整思路 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是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例外。四、律师辩护注意事项(一)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而不善辩,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辩护
35、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让人不知所云。敢辩、善辩、明辩应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1敢辩 即敢于讲出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独立见解。如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认为没有办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切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忌:哗众取宠,无稽之辩。,2善辩 即注意辩护方式、方法。在法庭上,审判长经常打断或制止律师发言:“请辩护人注意不要重复”或“请辩护人注意表达方式”等等,甚至出现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辩论是否恰当而发生争执的现象。3明辩 有的辩护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昏昏欲睡;而有的辩护人发言,全场
36、屏气凝神,人人注目。关键看辩护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二)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1歪辩 即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2乱辩 即前后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3错辩 即错误的辩护。如违反法律。(三)重视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十分宝贵。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1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2提出要求 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四)尊重法官和公诉人 辩护律师若将情绪上的东西带到法庭上
37、,并且用这种情绪上的不理智的因素影响公诉人的情绪化,必然会导致法庭进展的非理性,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也会不同程度上偏离理性。1尊重法官 尊重法官成为很多律师的心理障碍。许多律师总是习惯上提到法官的素质问题,比如法官没有法律教育背景,法官无视法律存在,法官腐败等等。但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法官。因为他才是法庭的主宰。在法庭中要尊重审判人员,听从其调度和指挥。2避免仇视公诉人 控辩双方平等,应该用平等的态度去面对,而不应该仇视。这种仇视所造成的后果只能不利于辩护律师,最终是不利于当事人,说明你的辩护是失败的。,(五)尊重委托人意见 1征询被告意见,或将辩护思路与被告沟通商量,达成共识;2在开庭前,拟出辩护词初稿;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如辩护词有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3遇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只要充分与被告沟通,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4若有原则分歧,经沟通无法形成共识,可建议被告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如果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的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会大大影响律师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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