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环境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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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环境标准,二九年三月,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我们今天仅谈谈分类管理的内容。一、发展历程: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2001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2003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2008年10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二、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三、时限:2008年9月2日颁布,2008
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四、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五、具体分类:建设单位应根据分类名录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注意:1、分类名录仅针对建设项目,不包括规划。,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或变更报告、复核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
3、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种情况下,就是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或变更报告、复核报告)。补充报告(或变更报告、复核报告)不适用于分类名录规定,也就是补充报告不规定具体格式,报告书、报告表都可以根据变动情况编制补充报告(或变更报告、复核报告),只要能说明项目变动及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即可。,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
4、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六、分类管理名录的一些规定 1、新的分类名录首次提出: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原分类名录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和影响很小,来确定评价类别。,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对于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新名录规定,由省级环保局对其评价类别提出建议,报环保部认可。原名录规定,由省级环保局确定其评价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也就是说,对于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
5、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省、市、县等环保部门现在无权进行确认,必须报环保部批准了。3、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4、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名录里分为三类。,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七、分类管理名录的具体内容 现在的新的分类管理名录相较以前的名录有了很大的改变,更加便于操作和管理。如果不太确定项目类别,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来确认项目类别,再对照分类管理名录来确定环评的类别。,
6、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法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一、环境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防治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对有关技术要求所做的统一规定,它在我国环保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1、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2、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规划的体现3、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4、环境标准是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的一个动力5、环境标准是进行坏境评价的准绳6、坏境标准具有投资导向作用,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的概念:所谓环境标准体系,就是根据环境标准的特点
7、和要求,按着它们的性质功能、内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体系内的各种标准互相联系,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具有良好的配套性和协调性。环境标准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其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水平以及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状况相适应。因此它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环保要求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体系:,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国家环境保
8、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城市区域环境,也适用于乡村区域。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等。,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
9、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康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像跨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像行业标准,如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国家环境监
10、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生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如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等等。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甄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如大气 试验粉
11、尘标准样品 煤飞灰等。,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如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环境污染类别代码、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如: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厦门市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
12、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3、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地面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
13、术方法等。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三、环境保护标准的分类 环境保护标准将“环境介质”作为一级分类的依据,即:分为“水”、“大气”、“环境噪声与振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土壤”、“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生态环境保护”等几大类。其他无法划入具体介质类型的,列入“其他环境保护标准”之中。在介质分类下再按标准属性划分为“质量”
14、、“排放”、“监测方法、仪器、规范”等类别。例如:“水环境保护标准”下分为:“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水监测规范、方法标准”等。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以及其他技术导则、规范等纳入“其他环境保护标准”类目之中。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GB、GB/T)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HJ/T),分别纳入到相应的介质分类体系中,不再作专门分类。,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四、环境保护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与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关系:根据环保法第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以制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
15、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执行。,第二部分 环境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排放标准适用于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所有其他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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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 管理 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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