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难点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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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孙宁连,南京律协建工委2015年工作,招投标研讨沙龙 4.12,合同文本研讨沙龙 6.30,合同效力研讨沙龙 8.28,质量、工期研讨沙龙 10.31,合同效力问题,价款结算问题,质量问题,工期问题,实际施工人问题,一、合同效力问题,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2、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3,招投标法第三条,对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广东高院有不同的观点,2,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恶意串通的,招标人泄密招标情况或标底,投标人串通或行贿,1,3,六种中标无效情况,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3
3、,司法解释第一条,司法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发包人肢解发包的没有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合同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3,4,5,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司法解释二仍然是要维护资质管理,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资质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现行最有效的手段,最高院认
4、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资质管理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资质管理是万恶之源,政府不管工程质量是万恶之源,二、结算问题,2,黑白合同的结算问题,违法建筑的结算问题,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问题,1,3,1、黑白合同的结算问题,什么是黑白合同?,价款 质量 工期,实质性内容,结算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规定以备案合同结算,本质上还是用公权力在干预私权利,各地法院对按白合同结算都是一致的,如果发承包双方签订备案的合同与中标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是以备案合同为准还是以中标的实质性内容为准?,各地法院的意见分歧较大,浙江省高院
5、(2012年),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安徽省高院(09年指导意见一),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如该工程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按中标价确定工程价款;如该工程不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当事人举证证明备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安徽省高院(14年指导意见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又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
6、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江苏省高院(10年审理指南),法律、行政法规虽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招投标手续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2、违法建筑的结算问题,违法建筑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什么是违法建筑?,没有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工程规划两证)、施工许可证。,三无工程,江苏省高院10年指南,认定合同无效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损失,是发包人过错的,发
7、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是承包人的过错的,承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发包人材料费等实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司法解释第2条是针对第1条制定的违法建筑应该立即拆除,江苏省高院认为:,司法解释第2条笼统规定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并没有区分合同无效的原因。违法建筑并不当然被拆除。,我们认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承包人因合同无效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准备出新的工程审理指南现在的裁判思路是:违法建筑已经
8、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按工程司解第2条第3条处理。如果违法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对承包人投入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进行分担,考虑发包人的过错较大,应分担较多比例的损失。,省高院潘军锋法官,3、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问题,司法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双方共同委托造价审核,三、质量问题,1、竣工验收产生质量责任的划分效果,施工企业自评 设计单位认可 监理单位核定 建设单位验收 政府监督、备案,检验批 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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