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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典型案例分析主讲人:xxx单位:xx律师事务所2017年xx月xx日,点 击 添 加 标 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复杂性,标的额巨大案件事实很难查清还原审理周期较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复杂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涉及权利主体众多权利类型多样化专业性很强,目录,Contents,问题一 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问题二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问题三 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问题四 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款 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五 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 问题六 固定价合同下
2、的工程造价鉴定,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提出:,虚假招标的本质就是招标人明招暗定。典型的虚假招标行为就是招标人与最终中标人在招标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此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之间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发包人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典型案例 原告:B公司(承包人)被告:A公司(发包人)2007年4月A公司就某时代小区工程(高层)发出招标文件,B公司等七家单位参与投标,2017年9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07年10月25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工程概况、
3、工期、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因该次招投标为A公司自行办理邀请招标,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也未按时开标,而是后来开标并通知B公司中标,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07年10月29日,A公司经某市某新区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在该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时代小区高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B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投标,后B公司中标。2017年12月26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月10日B公司进场施工,2010年4月18日工程竣工,2010年6月3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因双方对工程总造价意见不一,遂成诉。B公司起诉称,本案基础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
4、应按本案工程总造价1289万(B公司经结算认为的造价)进行工程款结算。A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实际履行依据。,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争议焦点 1.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2.应以哪一份合同为结算依据?,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法院观点 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1)本案第一次招投标为A公司自行办理邀请招标,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也未按时开标,而是后来开标并通知B公司中标,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据此,应认定本案工程第一次招投
5、标程序不规范,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非投标的结果,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2)对第二次招投标而言,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属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双方当事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而设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工程第二次招标属于虚假招投标,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其一,从A公司提供的提供的与第二次招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看,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没有作出规定,这说明第二次招投标从一开始就是不规范的。其二,第二次招投标的标底远远低于工程建设成
6、本,显然是虚假的。其三,双方当事人先行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再由A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确定B公司中标,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根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本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及原合同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附件,有抵触之处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故本案工程发包属于典型的先确定承包人再办理招投标手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法院判决 综上,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由于在2007年10月29日招标确定中标人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
7、了谈判,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以此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客观上影响了中标结果,属于虚假招投标,该中标应属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中标合同无效,应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合同,即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3条 在确定中
8、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55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相关法条 招标投标法第41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9、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实践中的处理建议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依法招标。2.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3.严格遵守招投标流程。4.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业主应当对标底严格保密,在发出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后,不应与个别投标人进行单独的沟通。任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时,均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答复时,应当向每一位投标人寄送答疑书,以免不经意之间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问题一: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
10、提出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时,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如何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在实践中一般指下列情况 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5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程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等等。,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典型案例 原告:C公司(分包人)被告:A理工学院(发包人)、B公司(承包人)理工学院就教学楼建设工程进行招标,B公司中标,后B公司
11、将成教楼部分的工程分包给C公司。次年,监理公司发现成教楼工程西半部浇板出现裂缝现象,遂向C公司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C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同月,B公司也向C公司下发了停工通知书。成教楼工程至此全部停工。此次停工,造成C公司停滞机械设备台班费、人工窝工等各项损失。后经过有关单位对成教楼浇板裂缝原因进行勘察,认为成教楼工程在地质勘探阶段系由无勘探资质和营业执照的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进行的,勘探结果与实际有差异,因而导致设计存在问题。故C公司将理工学院和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定理工学院和B公司赔偿因过错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立即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
12、点 击 添 加 标 题,争议焦点 1.理工学院、B公司是否应该对C公司承担停工损失的责任?2.这两个公司应当如何承担C公司诉请的停工损失?(1)停工时间为多长?(2)停工损失的承担比例。,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法院观点:1.关于停工时间。虽然成教楼停工状态近两年,但依据某省建设厅关于记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的通知的规定,酌定为停工之日起6个月,此后的停窝工状况C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变,故不再计入赔偿损失期限范围。2.关于停工损失的承担比例。停工损失三方当事人均有责任:(1).理工学院提供既无勘探资质又无营业执照的土木工程系的勘探结论
13、,是造成设计错误的主要原因;(2).该工程从发现裂缝被下令停工至本案起诉前,为分析裂缝原因去确认责任等用去了近两年的时间,理工学院和B公司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对C公司何时复工、人员是否撤场、机械是否搬迁等事项作出处理,也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因此B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3).C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工程停工有其不安成分在内,故C公司对停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认定理工学院承担损失的70%,B公司承担20%,C公司自负10%。,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28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
14、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点 击 添 加 标 题,实践中的处理建议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3.如果发
15、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应当立即提出解除施工合同,并作出证据保全,避免因单纯提出停工,造成损失的扩大,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问题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问题三,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问题提出:,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在此种情形时,发包人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点 击 添 加 标 题,典型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B公司(承包人)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发包人)2005年5月20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
16、同,由B公司承建A公司的某国际广场2标段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按期完工后,双方在工程质量、造价及付款等方面发生争议。2006年9月18日,双方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约定,由该工程造价事务所对本案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审计。咨询公司出具了审计结果,B公司对该审计结果不予认可。其后因双方发生争议,B公司即自行组织施工,A公司也未再支付工程款。2007年5月25日,B公司提交一份“竣工报告”,A公司认为工程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在竣工报告上签字。2007年5月29日,工程全部交工,A公司将工程投入使用。2007年8月11日,B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保证金。一审中,A公司反诉,请求B公司
17、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问题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点 击 添 加 标 题,当事人争议焦点 B公司(原告,反诉被告)观点: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A公司擅自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提出反诉,不能支持。且本案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2006年10月被市政府评为优质结构工程,A公司和监理公司到现场检查并公证,不存在质量问题,更不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我方不应承担质量违约金。A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观点:B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我方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而且B公司存在拖延工期、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行为,我方行使抗辩权拒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判令B公司
18、承担延期交工违约金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问题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点 击 添 加 标 题,法院观点 1.关于质量违约金的问题。A公司在一审中申请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工程现场已经使用,所涉及的隐蔽工程无法勘验,故予以退鉴。B公司提供了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等工程资料证明施工程序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签字检验,施工材料符合要求。而且该工程2006年10月也被市政府评为优质工程。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A公司即擅自使用,按照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
19、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A公司认为本案工程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其要求B公司承担质量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质保金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由于A公司认为本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因此其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不应该返还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但因房屋防水工程的质保期未满,酌定预留20,000质保金。,问题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点 击 添 加 标 题,相关法条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
20、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1,2,3,4,发包人不得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提前使用工程,否则由发包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使用,问题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实践中的处理建议,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四: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提出:,有些施工合同对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有些施工合同虽然对工程款的应付款日期作出了明
21、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顺延、设计变更、合同提前解除等多种原因导致难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实际付款时间。在此类情况下,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该如何确定?,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四: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典型案例 原告:B公司(承包人)被告:A酒店(发包人)2007年8月22日,A酒店和B公司经过招投标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位于某地的A酒店工程,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28日。2008年12月9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第五条明确,B公司施工工期超出总进度计划,要求B公
22、司采取措施缩短工期。2009年2月2日,A酒店以律师函的方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2009年2月10日,A酒店发出通知,要求合同解除后,B公司停止现场施工,维护施工现场现状,3日内组织人员协商解决已建工程量清算和结算事宜。2009年4月30日,B公司向A酒店递交了阶段性决算书。2009年5月6日,A酒店出具决算报告(阶段性结算编制),对B公司编制的结算不认可。2009年8月7日,B公司办理施工现场交接手续,撤出施工现场。2009年9月29日,根据B公司申请,法院对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委托鉴定。2010年8月2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已完工程工程款为27,172,853元。A酒店 和B公司
23、均确认,A酒店尚欠B公司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为148万元。,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四: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当事人争议焦点 B公司观点:B公司在2009年4月30日向A酒店递交了阶段性决算书,A酒店在5月6日已做出决算报告(阶段性结算编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3.3条规定,A酒店应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结算价款,否则从第29天起按B公司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酒店应从2009年5月30日起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利息。A酒店观点:148万元欠款是根据鉴定报告得出的,在B公司递交阶段性决算书后第
24、29天即2009年5月30日仍处于不确定状态,B公司要求从此时计算利息没有依据,应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四: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法院观点:关于A酒店未付的工程款148万元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本案合同系中途解除,工程量有增减,不能依据合同条款判断工程款的支付节点,双方也未就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作出约定,依照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次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即从2009年8月7日撤场之日的次日支付利息。B公司主张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3.3规定
25、,从A酒店收到其结算资料后的第29天起计算利息。因A酒店出具的阶段性结算资料编制对B公司编制的结算并不认可,双方当时并未对未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3.3的规定。因此,对B公司关于应从2009年5月30日起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四: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相关法条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
26、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四: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实践中的处理建议 1.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将给付工程款的时间、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防止因此导致争议,甚至引发诉讼。2.如果因为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结算有争议,最好是在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当时,与承包人协商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和结算方式,并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束。,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问题五,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提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未按期答复的,发包
27、人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上不利后果?,问题五: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点 击 添 加 标 题,典型案例原告:B公司(承包人)被告:A公司(发包人)2002年6月6日,某县政府与某投资实业公司签订某县政府大院开发及新区建设合同书,该投资公司向县政府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A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2002年9月1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县政府大楼工程,合同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A公司)收到承包人(B公司)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8、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004年11月8日,A公司收到B公司递交的政府大楼工程决算书,决算书上反应的总造价为2474万元,2004年8月25日,县政府大楼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该工程被评为市级优良工程。至本案起诉之日止,A公司共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1264万元,B公司单方提供的工程 决算显示,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210万元。2005年10月8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就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款项进行司法鉴定,在移送鉴定中,A公司对鉴定事项范围提出异议,且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将案件退回。,问题五: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
29、,点 击 添 加 标 题,争议焦点:1.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是否成就?2.工程款的确认依据是不是B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的数额?A公司观点:B公司结算资料不全,且迟迟没有补齐,B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未成就,无权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B公司观点: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期限,A公司在约定的结算期限内未对B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确认或修改,A公司应以我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为依据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五: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点 击 添 加 标 题,法院观点:二审判决:支持全部的B公司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1210万元及利息。1.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30、B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涉案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A公司对工程质量不持异议。此后B公司依约将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给A公司,A公司在收到竣工资料的28天内,既不认可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违反了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从第29天起,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2.关于工程款的计算问题。B公司将其向A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提交后,A公司没有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相反的证据,后虽申请对就工程款有关的工程进行鉴定,但是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工作未能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 以B公司提供的证据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问题五:因发包人
31、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点 击 添 加 标 题,相关法条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问题五: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点 击 添 加 标 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出,一旦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按照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约定了“以送审价为准”的条款(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3.3条,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4.2条),则对于发包人来说,若出现疏漏将对其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因为送审价偏高是常态。实践中的处理建议 1.在专用条款中增加删
32、除通用条款中以送审价为准的不作为默示条款;2.根据工程规模合理确定竣工结算的审核期限,并在专用条款中修改;3.在合同中已约定以送审价为准结算的条款时,应加强文件收发登记管理,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及时进行审查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确保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问题五: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固定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六,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六: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问题提出:,因建设工程涉及种类的不同,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的鉴定该如何申请?,点 击 添 加 标 题,典
33、型案例 原告:B公司(承包人)被告:A公司(发包人)2005年8月16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价款为606万元。合同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2007年8月,B公司施工完毕。2007年10月25日,B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签收单,记载:承建工程于2007年8月底竣工并已投入使用,现将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总价764万元)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上,请予以签收核实。A公司法人予以签收。双方后因工程款决算及支付发生争议,B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B公司申请对本案工程固定价之外新增加的工程量、窝工、停工损失等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5月24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窝
34、工人工费及台班 费用为8.7万元,合同外签证费用2.4万元。A公司已付工程款373万元。,问题六: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点 击 添 加 标 题,当事人争议焦点 A公司观点:1.本合同价款约定为固定价格,不是固定总价。606万元合同款是双方以预定工程量为基础计算出来的,由于工程量大,施工内容会发生变更并引起工程量变化,实际结算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中一致认同的计价方法据实进行结算。2.B公司用于鉴定的工程量联系单大部分没有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的签字,不能作为计价依据。B公司观点:1.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而非固定单价合同。A公司应足额支付606万元工程款。2.对于鉴定结论,虽然所依
35、据的部分变更没有监理签字,但我方完成的工作量是经A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也是基于双方对于施工资料的认可才完成了鉴定,鉴定结论正确。,问题六: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点 击 添 加 标 题,法院观点 1.合同性质是否为固定总价合同。根据双方约定,B乙建设公司应为A公司完成两项施工内容,一是完成截污干管W128W139段,二是完成截污干管W71W79段。合同价款606万元。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专业条款中还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合同(但不包括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作量)。施工过程中,B公司对施工平面图的内容进行了变更,且该变更内容已经得到了A公司和监理单位的签字认可,A公司对B公司变更
36、的内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并未提出异议,也视为对变更内容的认可。虽然B公司的施工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化,但按照合同约定本合同范围内工程采用的是固定价合同,因此,对合同范围内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应进行调整。,问题六: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点 击 添 加 标 题,2.对于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计算合同外工程价款依据的问题。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相关鉴定单位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鉴定符合法定程序,鉴定单位在鉴定过程中程序也并无不当,而对本案相关事实的分析则是鉴定单位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对某一领域的专业问题进行的科学判断,具有一定的知识性、权威性、专业性。鉴定结论作出后,鉴定单位又出庭接收了双方当事人的质
37、询,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作了合理解释,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不能使用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问题六: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六: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相关法条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点 击 添 加 标 题,问题六: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的处理建议 1.谨慎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2.当事人选择固定价确定合同价款时,要对市场环境、价格变化、成本核算作全面考虑,公平确定价格,同时对承包范围、风险范围等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风险和纠纷。3.固定价合同下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及工程的签证、索赔,仍需要鉴定。这里需要注意两点:(1)风险范围之内的工程量变更,价格不作调整,不需要鉴定;(2)对于已经包含在承包范围之内的签证项目,不予鉴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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