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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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内容介绍,内 容,1、简要介绍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2、重点介绍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款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1 防火的基本思路 消防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火灾风险,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一般是从降低火灾概率和减小火灾后果两个方面着手,通过采取防止火灾发生、控制火势蔓延、扑灭火灾和确保人员疏散避难等多种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来共同实现的。从火灾的发生、发展来看,降低火灾风险主要有3个环节:,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
2、环节1,降低火灾概率:主要依靠公众消防意识、企事业单位的防火管理、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以消防部门为主开展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消防专业人士的消防安全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火灾,特别是城市火灾,主要是人的行为导致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人员、使用者(包括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时)在预防火灾中应当负有更多的义务和责任。,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环节2,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单体建(构)筑物消防设施对降低建筑火灾的危害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通过主动的和被动的消防措施,把火灾控制在起火的房间、起火的防火分区或起火的楼层;通过设置的疏散设施,使人们顺利逃生;通过设置建筑物消
3、防车道、建筑物消防电梯等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使消防队员快速展开战斗。,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环节3,设置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主要依靠消防队接警出动灭火这种传统的专业灭火方式,以及城市空间布局上采取的一些措施,比如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控制危险物品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限制建构筑物密度;控制土地的利用行为,防止有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和扩大的危险性土地的利用;提供防火隔离带来分割城市区域,隔离危险物品;设置城市避难场地和避难道路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一般来说,一个城市的消防工作需要同
4、时综合考虑这几个环节的作用,达到保护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建筑连续使用这几个目的。,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建筑防火工作,是城市综合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过程环节。概括地讲,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有: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方面(处理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a、控制建筑规模和方位。如控制危险物品(可燃、易燃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容积和设置方位,控制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容积和高度。b、控制建筑密度。是通过限制建筑的安全间距实现的。c、合理布置建筑的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
5、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2、建筑结构的耐火及防爆等方面。控制和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尽量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促使建筑物外壁不燃或难燃化;控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控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对建筑防火分隔构件上的开口、空开口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以维持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对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主要指工业建筑),采取抗爆的建筑构件、泄压设施等,减少爆炸时对主体结构的破坏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a、划分建筑物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采用防火分隔构件划分防火、防烟分区
6、,控制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发生火灾时尽量把火灾、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和烟气蔓延扩大。b、设置建筑的疏散避难设施和外部灭火救援的进入通道设施。包括控制疏散总长度;选择疏散楼梯的形式;合理设计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分布和宽度;设置建筑物内的避难场所等,为疏散创造有利条件缩短逃生时间;设置消防电梯等专用通道。,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3、建筑物内部的平面布置方面:c、合理布置危险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和贵重物品在建筑中的位置。如对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爆炸危险性的设备和物品,不宜布置在建筑的地下部位
7、,减少对结构的破坏以及便于扑救;人员密集场所、老弱病残弱质群体的活动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三层,便于逃生;对贵重设备、贵重物品等价值高的财产进行保护,尽量远离危险物品和设施场所,尽量分隔成一个独立的防护单元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 4、控制建筑内危险物品及容量。如“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建规3.2.10条);民用建筑内严禁附设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5.4.2条)。,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2 建筑防火的基本内
8、容 5、设置灭火设施和便于扑救及逃生的消防设施。建筑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等。6、其他措施。如建筑物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等的防火措施,以及提高工艺设备本质安全方面的措施等。,1.防火的基本思路、建筑防火的基本内容以及现有的防火设计方法,1.3 防火的设计方法 最基本的,就是按照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目前个别项目是运用火灾工程学的知识,对照现行的规范,进行性能化设计。,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建筑设计防
9、火规范是防火标准中比较基础的一本国家标准,其综合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涉及面比较广。现行规范共分成十章,规范的框架结构(略)。现行规范第2-7章主要是建筑方面的防火规定,其中第三-五章根据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不同功能特点,分别对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危险性较大的场所的设置等防火方面分别做了规定;第6章对消防车道的规定;第7章是建筑构造的防火规定。第8、9、10章是对消防给水系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火灾报警和电气等设备方面的防火规定。,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规范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稿共分十二章,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
10、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1、重点协调了本规范自身及其与国家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条文的规定,调整了规范的使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2、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删除、补充与完善。3、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进一步明确了钢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
11、内容,4、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的防爆”作了修改和补充;调整了部分厂房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5、在“民用建筑”中补充了商店疏散人员的计算原则和有关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对居住建筑和商店的面积作了调整、等。6、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7、补充了建筑幕墙、建筑中贯穿管道及其部位、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等的防火要求。,2.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全面修订的主要内容,8、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作了
12、修改和调整;增加了泡沫灭火系统和厨房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9、增加了“防烟与排烟”和“城市交通隧道”二章。10、对防火阀和通风管道的防火要求作了修改。11、调整了有关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和消防用电线路的防火要求。12、将原规范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移至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并补充了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删除了防火门和防火窗的列表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总则”共四条。1.0.1条 是制定标准的目的。概括地说明了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1.0.2条 本规范的共性
13、要求,是涉及整个规范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1.0.3条 本规范的适用和不适用范围。1.0.4条 与相关标准的关系。,第一章 总则,本章重点介绍1.0.3条,建规的适用范围: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
14、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第一章 总则 1.0.3条,1、第一款指民用建筑,包括三部分:“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九层的层数划分,不以24m作为划分界线,是为了节省消防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相比,是放宽的规定。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中“底层”,是指首层。商业服务网点,
15、附录一名词解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300m2的这些用房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现行标准5.4.2条),第一章 总则 1.0.3条,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大会堂、会展中心等建筑,这类建筑空间大而高,容纳人数多而密集。有些建筑虽有局部是多层,主要部分为单层大空间。这些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消防设施的配备上不应同于高层建筑的要求。故将类似这样的一些单层公共建筑列入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2、第二款指工业
16、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工业建筑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以24米划分,是考虑了登高消防器材、消防供水能力、消防队员登高能力和参照国外标准确定的。,第一章 总则 1.0.3条,3、第三款指地下民用建筑: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单建的地下民用建筑目前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2001年建规局部修订时将该部分的防火设计内
17、容纳入本规范。,第一章 总则 1.0.3条,4、不适用范围:由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它们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0160等,故本规范均未包括在内。5、注: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不计入建筑高度。,第一章 总则 1.0.3条,6、建筑高度:现行建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高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建规修订报批稿对建筑高度的
18、规定,基本与高规一致。“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第一章 总则 1.0.3条,7、建筑层数:现行规范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层数内。修订时增加了不计入建筑层数的一些部位: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不计入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
19、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第一章 总则 1.0.3条,8、修订稿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改为“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与高规基本协调一致。9、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修订。现行规范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底层”是指“首层”。修改为“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现行标准5.4.2条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且其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修订后改为“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第一章 总则 1.0.3条,10
20、、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城市交通隧道、地下非民用建筑和无窗建筑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明确了“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1、第二章,共7条。主要内容:划分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2、对表2.0.1条的修改:(1)、防火墙:除了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丙类仓库防火墙耐火极限仍是4h以外,把其他类型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防火墙耐火极限降低到3h。,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2、对表2.0.1条的修改:(2)、屋顶承重构件(工业和民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顶承重
21、构件,其耐火极限比现行规定的0.5h提高了0.5h,为1h。(3)、明确了民用建筑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的耐火极限:一级:不燃烧体2.00h,二级:不燃烧体2.00h,三级:不燃烧体1.50h,四级:难燃烧体0.50h。,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3、对2.0.3条工业建筑的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的修改 增加了1款: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B1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第
22、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4、第2.0.6条主要的修订内容 工业部分增加了“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5、对第7.2.8条的修订 增加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其柱、梁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的内容。,第三章 厂房,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第五节 厂房的安
23、全疏散,第三章 厂房,一、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二节)1、表3.2.1中“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修订稿改成“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新增: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3、新增: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三章 厂房,4、新增: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5、新增: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
24、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第三章 厂房,二、厂房的防火间距(第三节)1、防火间距的基本概念: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关于民用建筑里的灶具、电磁炉是否为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5、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第三章 厂房,二、厂房的防火间距(第三节)3、新增:厂房与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的弥补措施:“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第三章 厂房,三、厂房的防爆(第四节)有爆炸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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