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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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2007年6月8日 天津,历年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本规范共分12章,总则 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附录A 隧道升温曲线,修订内容,调整了规范的适用范围,将无窗建筑、地
2、下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的防火设计纳入本规范,并对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作了修改。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以与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将原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修改为“术语”一章,并对原名词解释作了补充和完善。,修订内容(续),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节中。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修订内容(续),对民用建
3、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修订内容(续),对室内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作了部分修改;增加了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泡沫灭火系统等设置要求,删除了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防烟与排烟”一章。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作了部分修改,补充了消
4、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等。,目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建筑内使用人员的人身和建筑内的财产安全保证建筑结构安全保证建筑中的生产或商业运行的连续性便于消防救援和保证消防救援人员安全,二、建筑防火规范的主要内容,建筑的主动防火建筑的被动防火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建筑火灾时的外部救援火灾预防,适用范围,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
5、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建筑高度,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建筑层数,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
6、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不同屋面形式,跃层,不适用范围,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其他建筑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
7、范GB50229-96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纺织化纤工业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系统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系统规范
8、(续),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其他相关规范,1、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2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5、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6、乙炔站设计规范GB5
9、0031-9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9、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术语(23),耐火极限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闪点爆炸下限沸溢性油品半地下室地下室多层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重要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充实水柱,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
10、0m2,商业服务网点,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分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设置在居住建筑的首层或一、二层。,商业服务网点,首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首层及二层示意图,商业服务网点,安全疏散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m。消防设施室外消火栓(8.2.8)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散发火花地点
11、: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指标:需要的疏散时间与可用的疏散时间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室外楼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2部分 厂房(仓库),3 厂房(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1.2 火灾危险性分类,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
12、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5 火灾危险性分类,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
13、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3.2,3.2.2 下列建筑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3.2.4 金属结构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3.2.5 非承重外墙,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
14、,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B1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3.2.6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3.2.
15、8 屋顶,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3.1 耐火等级、层
16、数、防火分区,联合造纸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大型联合卷烟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
17、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3.3.2 仓库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3.3.3 防火分区的例外,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3.3.7 地下、半地下厂房与
18、仓库,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3.3.8 厂房设置办公室、宿舍等,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3.3.10 厂房内设置库房,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
19、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规定。,3.3.15 仓库内设置宿舍和办公室等,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4 厂房的防火间距,表注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
20、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贴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厂房,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规定的限制。,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新增)防火间距的调整,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
21、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3.4.6 厂房外的附属设施,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10 加油、加气站,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
22、城市建成区内。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新增)防火间距的调整,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
23、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2 爆炸泄压,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爆炸泄压面积计算,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式)式中 A泄压面积(m2);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选取(m2/m3)。V厂房的容积(m3);,3.6.3 泄压比(
24、m2/m3),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3.6.3 举例1图示,3.6.3 举例1计算,3.6.3举例2图示,跨度:A段15.0m;B段12.0m长度:A段24.0mB段18.0m高度:A段6.0mB段5.0m,3.6.3举例2计算,3.6.4 泄压面积设置,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13(新增)仓库泄
25、压,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3.7 厂房建筑的安全疏散,安全疏散立足于自救安全疏散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可用的疏散时间、疏散所需的时间等)安全疏散设施(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其数量、宽度和保护等),3.7.1 厂房的安全疏散,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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