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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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法律法规解读皖源集团安徽节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法规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节能领域和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工业,建筑,交通,工业信息部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交通部主管,公共机构,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如何分工?,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政策,对各专业部门执行政策情况进行
3、指导检查,负责新建工业企业节能和工业企业节能运行(目前北京市工业节能管理在发改委下设的工业促进局)。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负责非公共机构节能运行监督;指导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节能,指导公共机构交通节能。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运行和交通节能的监督,案例分析,朝阳区建委应与区发改委协调,统一工作步调,发改委的行为属于“帮忙”;北京市发改委对空调温度执行26的执法,依据的是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因此,原则上不“越位”;建议各省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职责分工,避免北京市出现的类似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自200
4、8年4月1日起实施,立法目的,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能源利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和方面,节能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不是减少或降低人类生产、生活用能和质量,其核心是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节能的同时实现了减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能是缓解能源供需矛盾、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要求,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节能的含义,加强用能管理:一是政府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二是为企业自身发展,采取节能技术措施,进行节能教育和培训,加强能源利用管理,提高能效节能措施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
5、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使用各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对用能单位的要求,加强用能管理:贯彻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分析本单位用能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引进节能技术和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使用节能材料;制定节能计划和技术措施。明确节能责任:要求明确节能岗位责任,节能目标明确化、具体化、定量化,加强岗位考核;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进行用能计量统计: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数据采集和管理 禁止用能包费制,禁止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对建筑节能的规范,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
6、部是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拟定建筑节能规划,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制度、能耗定额制度、能效审计和披露制度,推进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明确了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和各方责任,房屋销售的节能明示制度,公共建筑室温控制制度,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城市节约用电规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鼓励政策,关于建筑节能的条文,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
7、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关于建筑节能的条文,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八
8、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对公共机构的节能要求,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责任单位:地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
9、构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加强用能系统管理,进行能源审计公共机构应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的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部委和省级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报送制度,要报送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要配备能源管理岗位和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了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责任:审查能源利用状况、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设备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提出整改要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10、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则职能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激励政策资金扶持和税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
11、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激励政策可再生能源利用,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激励政策价格机制,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
12、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授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和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
13、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其他技术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特殊对象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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