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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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与应对,赵小刚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技术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提纲,一、为何要“营改增”及“营改增”进程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四、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五、“营改增”对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影响六、“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七、“营改增”对建筑业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八、建筑企业采购报价评审的调整九、“营改增”时的会计处理 十、“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企业的应对策略题外篇:住建部对营改增实施办法和过渡性政策建议,2,一、为何要“营改增”及“营改增”进程,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
2、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营改增:有利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完善第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消除营业税与增值税交叉混淆,3,案例导入,成都市路桥工程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服税务处理决定案(2000)广法行初字第1号,4,解析:,国税发1993154号: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5,国税函2000790号: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不属于预制构件,建
3、筑安装企业将所属单位生产沥青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6,思考:,因税法对建筑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工程建设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较为模糊,唯一明确的仅是施工现场预制构件不征收增值税,但无施工现场及预制构件的相关界定,到底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给税局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认定空间,也给纳税人带来巨大税务风险。取消营业税,便于消除上述风险!,7,“营改增”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底)完成重要税改项目增值税“扩围”。即“扩大增值税征收
4、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实务中简称“营改增”。,8,“营改增”进程,2011年11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同意,财税部门以财税2011110号文下发,此为“营改增”的纲领性政策。,9,财税2011110号文中明确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在计税方式中明确提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10,同日,即2011年11月16日,财税部门下发财税2011111号文“营改增”具体实施细则,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行业:1个行业: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
5、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11,“1+6营改增”地区试点日期:,2012年1月1日 上海2012年9月1日 北京2012年10月1日 江苏、安徽2012年11月1日 福建、广东2012年12月1日 天津、浙江、湖北,12,2012年10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举行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可能,逐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13,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再次指出,要积
6、极推进重要领域改革,力争有实质性进展,财税改革要拿出方案,循序推进。此次会议明确,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开。,14,但是,因建筑业情况复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未将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而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背景:住建部在全国调研,专家组初步判断:建筑业如果“营改增”后,建筑业反而会明显增加税负,因此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测算情况和建议的函(建计函(2013)3号),建议财政部、国税总局暂缓试点。,15,2013年5月24日,财税部门又下发财税201337号文全面替代财税2011111号文,规
7、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另外,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16,2013年12月12日,财税部门又下发财税2013106号文全面替代财税201337号文,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含快递业)纳入营改增试点。,17,2014年4月29日财税部门下发财税201443号文,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全面纳入“营改增”!,18,最新消息,为完成十二五规划,在2015年内将增值税推广至所有行业,将建筑业、不动产同时纳入“营改增”范围。预计建筑业“营改增”自2015年7月1日开始。,19,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
8、别,(一)税率不同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税率为 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20,(二)计税原理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税金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21,(三)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1)直接按收入纳税(2)项目亏损也要纳税(3)成本(人工、材料、设备)不能抵税(4)材料、设备属于货物,已纳增值税,再交一道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22,增值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成本(即上一环节)中的税金。理论上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有利于市
9、场经济的分工。,23,(四)计税方法不同 1、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营业额(收入额)*税率特殊事项:关于建筑业总分包行为,对总包人的计税方法中允许总包款扣除分包款后差额纳税。,24,但是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如果当期某建筑项目计算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建筑项目间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正负差不得相抵!,25,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理论上)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收入成本费用)*税率应纳增值税=收入*税率成本费用*税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6,但是,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票减票”,开票收入立即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
10、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不等于增值额(毛利额)*税率,27,(五)征管机关不同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28,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国税局的“金税工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企业在开具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都有重大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29,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1)没有经济行为,虚开发票,帮助取得方逃税,触犯刑法,即涉及行政责任又涉及刑事责任;,30,根据新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1、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1,32,新刑法第205条第3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注意:为他人虚开,包括虽有实际经营行为,但受票人不是实际承受人的情况。,【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
12、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33,【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3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
13、一个月。,35,注意: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36,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仍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37,(2)由于各类原因,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时即收入红冲时,税
14、务管理流程很复杂,需要税局审批!鉴于大量企业即将全部纳入“营改增”,国税机关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管理,已开始简化,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38,2、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环节的行为不当,会造成税负增加!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构成要件:(1)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效!(2)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税局认证!,39,第一、经济行为应取得专用发票,由于疏忽或价格原因,而未取得;或取得“假票”或“认证不通过”的发票。举例:向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对方向建筑业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发票。,40,第二、取得专用发票后,未及时(180天内)到税务局认证,使得
15、进项税额作废;举例:某建筑企业2015年7月1日向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对方于2105年7月1日开具发票,但物资供应人员“压票”,未在2105年12月27日前传递至财务人员去税局认证,则此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41,政策规定:,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42,目前对超过180日的解决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
16、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43,“客观原因”主要有两类:,1、物资供应人员: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意:必须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44,2、财务会计人员: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注意: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
17、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45,第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做了抵扣,除税务机关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外,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46,案例:中石油员工虚开增值税发票1.2亿 获利60余万 中石油潍坊分公司业务员刘某,为牟取暴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转手卖给他人。潍城警方经过调查,将刘某抓获。据悉,自2010年至2012年2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亿余元。目前,警方已查实其中的近6000万元,刘某从中获利至少60余万元。刘某已于6月底被移送至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联系了很多客户,将这些不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散户”购买柴油的业务记到自己名下,刘某不但
18、增加了业务量,而且给这些“散户”一些好处。刘某让这些“散户”买油时将购油款通过潍坊坤宝经贸有限公司或者安丘源丰煤炭有限公司打到中石油潍坊分公司的账上,表面上看起来是这两家公司买的油,刘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这两家公司。另外,这两家公司也找了一些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通过刘某,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从中石油潍坊分公司购买柴油,刘某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这两家公司。,安丘源丰煤炭有限公司,潍坊坤宝经贸有限公司,散户,散户,散户,中石油潍坊分公司,第三方企业,某钢铁公司,“恶意取得”补税且涉及刑事责任,举例:实际向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100吨,建筑企业要求对方开具1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明知虚
19、开而取得,再取得发票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被税局查出后除必须补交税款外,移送司法机关。,48,“善意取得”补税但不涉及刑事责任,举例:向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100吨,对方开具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建筑企业自始至终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建筑企业不知情,取得发票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被税局查出后也必须补交税款!,49,解析:关于“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宜,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
20、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
21、分析,由于现有税收和经营环境的局限性,按财税部门110号文中实行既定建筑业11%的税率,所谓税负不变或者略有减轻只是理论测算。按照实际测算,税负增加的企业(主要是从事土建业务)达到85%以上,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税负增加幅度超过90%。折合营业税税率大约是5.80%,增加2.8个百分点。,55,主要原因,1、人工成本也就是劳动者报酬,这部分占总产值的比重越来越高。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普遍较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企业人工成本大,而人工支出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支出。,56,2、不能确定纯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目前营业税体系下,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
22、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是,纯劳务分包纳入“营改增”,如实行11%税率,因进项税额很少,税负将明显加重!如实行“服务业”的6%税率,则建安企业分包可抵扣的进项又少了。,57,3、地材及辅助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备注: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已修订征收率为3%,58,4、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
23、,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专用发票。备注:部分省市允许“转售电”,59,5、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已修订征收率为3%,60,6、很多建筑安装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7、不能确定存量资产所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1,8、有形动产租赁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以建筑安装业遇到的“塔吊租赁”为例:,62,(1)如果仅仅提供塔吊设备,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
24、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认为属于交通运输业11%税率(3)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也认为属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63,(4)现行“营改增”方案规定:以试点日期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计算缴纳增值税。,64,(5)现行“营改增”方案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5%税率)。,65,9、甲供设备和材料:因甲供设备及材料是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报的设备及材料需求计划而直接供应的
25、,但是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发票却是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施工企业因拿不到购货发票造成甲供设备及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66,10、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的政策尚不明确在现行“营改增”试点方案中没有对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费用是否能纳入抵扣范围以及怎么抵扣等问题都未涉及,使得这部分费用是否能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尚不得而知。,67,11、工程项目尤其是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回收期长,其利息费用巨大,而目前金融保险业尚未纳入“营改增”,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68,12、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资质共享、内部分包时,如果改征增值税,由于实际纳税人与名义的纳税义务人不一致,将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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