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行业的涉税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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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业的涉税政策解析、涉税难题处理、纳税筹划技巧及税务稽查,主讲人:肖太寿博士,第一讲 建筑行业的涉税政策变化解析,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与建筑有关的规定失效。(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三)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
2、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该通知规定,独立核算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不再列入征税范围,而该文件在原规定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础上,该“独立核算单位”还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企业或单位内部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该施工企业是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则其内部结算应
3、当征收营业税。反之,该施工企业不论是否与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都不应当征收营业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号)关于纳税人在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管道的价值应否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有关建筑业
4、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施工中所用的各种管道的价值,应计入建筑工程产值。因此,对铺设管道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管道的价值计入其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对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后直接为用户安装的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
5、97186号)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6、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一、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副款的规定,不纳营业税。二、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等为材料,根据中华人
7、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14号)。一、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
8、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14号)。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可依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149号)第一条1、2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
9、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该条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二、部分失效的有关建筑政策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三条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国税发20097号)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二、部分失效的有关建筑政策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
10、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十三)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一)建筑安装劳务发票使用的规定(该规定仍然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11、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否则需持有关资料到建筑业劳务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二)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仍然有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12、5227号)规定:1、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2、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
13、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依据上述规定,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但有的省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对外省建筑企业,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河北省冀地税函2007255号规
14、定,对来冀施工的外省建筑企业,无论其有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律就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应税所得率由县级地税机关在5至15的范围确定。,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1、原来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2、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
15、(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2、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就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3、分
16、析(1)新文件取消了转包人的说话,说明转包在税法上是不承认的,即新政策对于转包业务的,转包额也应计入营业额中,有利于打击转包的非法行为,且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替代了“全部承包额”。,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3、分析(2)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或者与分包方协商好仍然由总包方代扣代缴;或者又建设方 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税款。,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3、分析(3)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
17、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但如何开具发票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现在的处理模式: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为征收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三)建筑业分包业务的规定 3、分析(4)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
18、务应按取得的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新条例和新细则将建筑业可以差额纳税的主体界定为纳税人而不再是原条例规定的总承包人,这是为了保证条款的一致性,但实质是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才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分包给个人,同时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总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额纳税,而分包单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额纳税,如果再分包不仅违法,而且要全额纳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 1、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
19、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 1、原规定:(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
20、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 2、新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
21、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分析,(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纳税
22、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取消了原来没有分开核算的一并计算增值税的规定)。,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即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23、,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这就意味着,从事建筑材料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如果承包了建筑安装业务,则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三、建筑业的新旧政策变化,(四)建筑行业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政策规定 3、分析:根据新条例及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案例分析1,案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乙方)为某公司(甲方)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设备空调26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为190万。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开具了190万的建安发票给甲方。
24、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除装饰业务外的建筑业自行购买的设备要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因此,某建筑安装公司应交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190万元。,案例分析2,案例 具备钢结构生产安装资质的三星建筑公司2009年中标某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总价3000万元,其中测算安装价款为500万元,合同总价款并未区分工程劳务价款和材料价款,三
25、星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当期进项税额400万元。,案例分析2,分析 1、根据已经废止的原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三星建筑公司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三星建筑公司应纳增值税为3000(117%)17%400=35.90(万元)。,案例分析2,分析 2、无论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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