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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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011年1月1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公布2010年全国共发生了各类安全事故共超过36万起,死亡近8万人。安全事故不仅给家庭幸福带来伤痛,也给国家与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从2001年起全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03年是最高点;2004年2006年下降幅度较大;2006年2008年趋于平稳下降;2009年2010年明显下降。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对2010年全国建筑施工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事故类别由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起重伤
2、害、机具伤害、电器伤害、中毒窒息、车辆伤害、其他伤害等构成。,2012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87起、死亡624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02起、死亡人数减少114人,同比分别下降17.32%和15.45%。2012年,全国有31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各地不太平衡,有的地方事故比较少,如:海南(8起、8人)、辽宁(7起、9人)、陕西(6起、8人)、宁夏(5起、6人)、新疆兵团(2起、2人);有的地方事故比较多,如:浙江(45起、52人)、上海(33起、38人)、江苏(30起、41人)、安徽(30起、34人)、云南(27起、29人)、重庆(25起、28人)。,20
3、12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257起,占总数的52.77%;坍塌事故67起,占总数的13.76%;物体打击事故59起,占总数的12.11%;起重伤害事故50起,占总数的10.27%;机具伤害事故23起,占总数的4.72%;触电事故10起,占总数的2.05%;车辆伤害、火灾和爆炸、中毒和窒息、淹溺等其他事故21起,占总数的4.32%。2012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发生部位划分,洞口和临边事故128起,占总数的26.28%;脚手架事故67起,占总数的13.76%;塔吊事故63起,占总数的12.94%;基坑事故42起,占总数的8.63%;模板事故26起,占总数
4、的5.34%;井字架与龙门架事故25起,占总数的5.13%;施工机具事故25起,占总数的5.13%;外用电梯事故19起,占总数的3.90%;临时设施事故6起,占总数的1.23%;现场临时用电等其他事故115起,占总数的17.66%。,住建部发布的201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2011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314起,占总数的53.31%;坍塌事故86起,占总数的14.60%;物体打击事故71起,占总数的12.05%;起重伤害事故49起,占总数的8.32%;触电事故30起,占总数的5.09%;机具伤害事故20起,占总数的3.40%;车辆伤害、火灾和爆
5、炸、中毒和窒息、淹溺等其他事故19起,占总数的3.23%。山东省建管局于2011年3月17日发布了2010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析报告,2010年全省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7起,死亡20人,其中高处坠落事故7起,死亡8人,占死亡人数的40%,占居事故第一位;坍塌事故4起,死亡6人,占死亡人数的30%;物体打击事故4起,死亡4人,占死亡人数的20%;起重伤害事故1起,死亡1人,占死亡人数的5%;触电事故1起,死亡1人,占死亡人数的5%。,1、安全生产的意义:从国家、社会、企业特别是家庭的意义上讲的重要性;从企业效益(包括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讲的重要性。2、对安全事故的控制控制来自自
6、然界的、机械的、物质的不安全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3、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步骤4、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事故调查,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事故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现场勘察,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施工伤亡事故处理,.,及时抢救 事故报告 保护现场 积极赔偿,一、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国家宏观的层面:案例安全事故损害赔偿目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我国已经形成了形成了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建设部、劳动部、国家质量监督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经贸委等相关部委发
7、布的部门规章、强制性安全技术规范及地方性法规为分支的法律法规网络体系。,二、有关安全制度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2003年6月1日实施)、2007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关
8、于印发的通知(建质安函200510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05号)等等。,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9、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JGJ120-99)等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公司-职能处室-现场岗位,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11、,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资料,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应当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对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2、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
13、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
14、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环境污染防护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
15、理人员每年至少一次记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
16、的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指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
17、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注解: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注解: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注解: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注解: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注解: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18、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四、安全事故的种类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19、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7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事故调查,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事故报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现场勘察,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施工伤亡事故处理,.,及时抢救 事故报告 保护现场 积极赔偿,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可诉?,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
21、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做出事故处理批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处分。行政关系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可诉性,其主要理由包括:第一,事故调查小组非独立的行政主体。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随即解散。事故调查组是临时性工作机构,不在行政机构编制之列,无
22、权对行政关系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二,事故调查报告是在专业性、技术性指导下,客观反映事故产生原因、结果的书面结论。调查报告是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础上,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主体等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第三,对调查报告的异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7条,安监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认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具有可诉性,其主要理由在于事故调查报告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只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就应该具有可诉性。事故调查报告中,已含有
23、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因此调查报告以及随后政府对该事故的批复,均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是可诉的。其一,直接影响其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轻重;其二,间接影响其民事赔偿的数额。,1、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特大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24、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 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2、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
25、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抢救行动的实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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