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财务人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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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解读,1,目 录,建筑行业营改增重点关注,增值税会计处理,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
2、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一部分,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a.年应税销售额标准附件2第一条第五款: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b.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3、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1、年应税销售额如何掌握,第一部分,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2、不登记一般纳税人情形,第一部分,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时,确定年应税销售额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
4、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3、兼营纳税人登记如何掌握,第一部分,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3、兼营纳税人登记如何掌握,第一部分,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部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纳税人要强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章,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1、强制办理登记,第一部分,1.试点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不需重新办理登记,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
6、人资格登记。3.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按照3%换算,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政策解读:2、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相关规定,第一章,第一部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3、一经登记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部分,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达到一定标准、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
7、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4、辅导期管理,第一部分,1.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
8、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4、辅导期管理,第一部分,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一、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二、科目设置(一)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原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二)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设置上述专栏。,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政策解读:,第一部分,案 例,2016年7月,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提供建筑服务收入100万元,增值税额11万元,款项已收。购买建筑模板5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付。1、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11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万 2、购进建筑模板的会计处理:借:原材料 50万 应交税
10、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 贷:银行存款 58.5万,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章,第一部分,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平稳过渡,本办法沿用了营业税部分税率作为一些事项的征收率),第三
11、章,第一部分,第三章 税率表,第三章,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性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四章,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四章,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
12、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四章,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进项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四章,第一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例如: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2016年9月取得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取得分包建筑方开具的专用发票50万元,以上支出均为不含税金额,且按规定取得抵扣凭
13、证。该纳税人2016年10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0.4万元。,销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计算,第四章,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4、自税务 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四章,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第四章,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15、(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第四章,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第一部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
16、(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改变用途可抵扣变不可抵扣,第四章,第一部分,第四章,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改变用途不可抵扣变可抵扣,第一部
17、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兼营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第四章,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
18、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第四章,例:某运输企业2014年1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6年1月该车辆发生被盗。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额
19、为30530.173.06万元。,案 例,例子,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四章,第一部分,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14项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涉及建筑服务有三项:,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四章,政策解读:,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
20、规定,发生十七项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预缴方式,涉及建筑服务有三项,按照预征率或征收率,在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四章,政策解读:,第一部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第四章,第一部分,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
2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参考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中对扣除项目的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第一部分,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22、、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解读:,第四章,第一部分,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给甲钢筋(17%),又为乙建筑房屋(11%),同时还负责给丙运输货物(11%)。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均按17%征税。,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四章,第一部分,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
23、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四章,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第一部分,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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