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告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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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告知书,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Company Logo,为规范市政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完善工作程序,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Company Logo,一、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 二、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近期重要文件 五、有关工作要求,Company Logo,1、主要法律法规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2、主要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建
2、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等。,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Company Logo,3、主要监督工作文件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等。4、主要规范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Company Logo,4、主要规范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
4、0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等。,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Company Logo,1、建设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办理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合同签订(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
5、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Company Logo,1、建设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办理图审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末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确定安全措施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Company Logo,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2、监理单位的主要质量
6、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Company Logo,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2、监理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
7、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Company Logo,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2、监理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
8、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Company Logo,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3、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筑法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法第四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Company Logo,3、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
9、生产责任制;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Company Logo,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3、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
10、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Company Logo,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3、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
11、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Company Logo,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3、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C
12、ompany Logo,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3、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Company Logo,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3、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13、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Company Logo,3、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14、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参建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Company Logo,3、施工单位的主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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