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行为-商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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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匹狼”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许可案例,【案情简介】,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原告因不服被告于2008年6月4日做出的关于第1408898号“七色狼”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其中维持了对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提出的“七色狼”商标核准注册)而向北京市一中院起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七匹狼”与“七色狼”构成近似商标;二者核定的商品构成同类商品至少是类似商品,故“七色狼”商标的申请侵犯了七匹狼公司及关联企业“七匹狼”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七色狼”用作商标伤害了七匹狼公司的企业和品牌形象,并且有悖于社会主
2、义道德风尚,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被告辩称,二者在读音、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七匹狼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并未提及“七匹狼”商标于2002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并且这一认定时间晚于“七色狼”商标申请日三年多,并不能证明其商标于“七色狼”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驰名。同时,“七色狼”商标的含义与“色狼”一词有明显区别,因此不能认为其使用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不良影响。,【裁判要点】一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第1408898号“七色狼”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理论分析】分析该案件的线索:一、在本案中,原
3、告认为两个商标均为三个字,首尾两个汉字相同,中间的“色”与“匹”都呈半包围结构,二者极为类似。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色狼”是单纯的文字商标,其与由“七匹狼”、“SEPTWOLVES”和“飞奔的狼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在读音、外形和含义上截然不同,二者不可能构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而二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分析: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颜色,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就文字商标而言,一
4、般需要结合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察。一般说来,商标的音、形、义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用,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志图标,组合图标,知名商标:(如地市县级地域)著名商标(如省级地域)驰名商标(如全国、国际),对商标近似的尺度把握,关于对商标近似的认定:参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232号)。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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