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法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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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秩序法专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定义消费者保护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法仅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则是指由国家制定、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可能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能完成,而是必须仰仗诸如民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甚至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的协力配合。因此本章若未特别声明都是采用消费者保护法的广义而论。,(二)特征1、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通过法律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体现。2、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是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的基础上对消
2、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3、消费者保护法是具有预防、救治功能的法律消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事前预防即通过法律对各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应当达到的标准、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等作出规定,约束生产经营者,使生产者生产出高质量、安全、卫生的商品,并通过正确标示,指导消费者合理地使用商品,以预防消费者损害事件的发生;二是事后救济即通过法律规定在经营者违反规定要求,侵害消费者利益时,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二、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思考:消费者保护法为什么属于经济法而不属于民法?,其原因在于1、消法是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出发,给予消费者的特殊的倾斜性的法律保护,它背后体现的是国
3、家对于经济生活的特殊干预2、现代社会,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了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非仅仅是一种个殊性问题。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不仅仅针对某一具体的消费者,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这就决定了这类问题单靠消费者个人是无法彻底克服的,因而需要国家运用法律从社会整体利益的层面出发来进行相应干预。(恰如单纯医疗责任纠纷与公共卫生事件之间的区分),第二节“消法”中的“消费者”,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含义: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思考: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是否只能为自然人?,“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的原因:其一,消
4、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根据现实生活经验,企业、法人在市场中很难被看作是弱势群体,尤其是当其与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相比较时。其二,消法主要是对产品交换、流通领域进行支配与控制,而企业、法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更多是发生在生产领域当中。,2、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由经营者提供。需注意:(1)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还包括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如:子女购买一台空调给父母使用,当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权益受损时,父母可直接依据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2)上述消费者所使用的商品应当是他人生产、制造的而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如农民食用自己生产的蔬菜。(3)消
5、费者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是其自己或他人通过一定方式从经营者处所获得的。注意:所谓“一定方式”通常是指购买,但又不限于购买,通过支付一定形式的代价(如劳动、提供便利等)而获得的也应被看作是消费者思考:张三因接受某商家免费提供的赠品而在使用过程中导致权益受损,试问张三能否通过消费者保护法而保护自身权益?,3、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是否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间的根本区别试问:张三购买30袋面粉回家做成馒头以便第二天在早市上出售时,其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某餐厅购买大量鲜花进行室内装饰时,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农民购买种子、化肥的行为中,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
6、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其含义有二:一是此处肯定了农民在该情形下也不属于消费者范围;二是肯定消法此时可以赋予农民以与其他消费者一样的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思考:如何评价王海打假现象?,第三节 消费者权利,(一)消费者权利的定义与特征1、定义:消费者权利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依法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2、特征:(1)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一方面只有在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另一方面,凡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享有这些权利。,(2)消费者权利通常是法定权利
7、(3)消费者权利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二)我国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消费者的安全权(1)定义: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附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基本内容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人身安全权。这其中又可具体划分为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其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3)消费者安全权对经营者的要求第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安全性,而不能
8、具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瑕疵或隐患。第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第三、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2、消费者的知悉权(1)定义:消费者的知悉权又称为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基本内涵其一,消费者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二,消费者有充分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利。亦即,对于商品和服务中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消费者都有权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款对此的规定为“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
9、、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费用、规格等有关情况。(3)法理依据:克服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对称,3、消费者的选择权(1)定义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2)主要内容首先,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选择商品和服务,而不受经营者的强迫其次,消费者有权自主地选择作为其交易对象的经营者第三,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最后,消费者有权自主作出交易或不交易的决定。,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1)定义: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10、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2)主要内容交易公平,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在消费性交易中,就是指消费者获得的商品或服务应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备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的适销性。其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合理。再次,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5、消费者的索赔权(1)定义: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
11、中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2)消费者可能遭受到的损害的类型第一,因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为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而导致的消费者损害。第二,由于服务者服务不当而导致的消费者损害第三,由于不公平的交易条件而导致的消费者损害。如缺斤少两等第四,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遭受经营者的侮辱、殴打或其他不公平对待而导致的损害第五,由于商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损害,6、消费者的结社权(1)定义: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2)结社权的主要内容首先,结社权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依法组织社会团体其次,消费者行使结社权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最后,消费者
12、的结社权应依法行使。,7、消费者的受教育权(1)定义: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2)内容一是,消费知识教育。消费知识包括与消费者正确选购、公平交易、合理使用消费品、接受服务等有关的知识。二是,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8、消费者的受尊重权(1)定义: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2)内容首先,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其次,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注意: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乃一项法定权利,经营者不得擅自任意剥夺(如北京某商场曾在店内悬挂“本商场有权搜查顾客携带的包袋”的告示
13、),9、消费者的监督权(1)定义: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2)主要内容一方面,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如对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质次价高、虚假以及欺骗性标识商品等,有权进行举报;另一方面,是对保护消费者工作的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第三节 经营者及其义务,一、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一般意义而言,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人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主体,是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注意: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并非必须以营利为
14、目的。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通过市场中介(采用商品交换形式)而将其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人,也可以成为消法中的“经营者”。例如,某些公益性企业虽其设立之初衷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仍然可以成为“经营者”,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一)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首先,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其次,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首先,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对其商品和服务提出不同的看法其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反映自己的要求提供便利渠道再次,经营者应当正确对待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分情况认真地进行处理最后,经营者带有违
15、法性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及时予以制止,(三)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附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由此可见,经营者对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确保商品、服务符合安全要求2、对危险商品和服务进行
16、警示和说明3、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采取必要措施。,(四)信息提供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由此可见,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不得拒绝提供有关信息2、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3、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即与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有关的信息,凡可能影响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使用、消费的信息,经营者都应提供4、应当提供全面的信息即既应包括有利于商品、服务声誉的信息,也应包括不利于其商品、
17、服务声誉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瑕疵。5、信息应以适当的方式提供首先,信息载体应易为消费者所接触其次,信息应以易为一般消费者所理解的语言、文字、图形等来表示最后,重要信息应当以特殊的、能引起消费者特别注意的方式标示6、商店对于商品明码标价,(五)身份标明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场地的经营者,应当表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六)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现实生活中,购货凭证或服
18、务单据主要表现为发票、收据、保险单等形式。,(七)商品、服务品质担保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可见,经营者的品质担保义务包含两方面内容:1、没有广告许诺的情况下2、存在广告许诺的情况下,(八)售后服务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其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
19、、包退或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可见,经营者的售后服务义务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关于售后服务的强制性义务。(1995年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包括自行车、电视机、摄像机在内的18种法定“三包”的商品目录)其二,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其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售后服务的义务。售后服务中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的关系:首先,既有法定义务又有约定义务,而约定义务要严于法定义务时,执行约定义务其次,在没有法定义务但有约定义务时,执行约定最后,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时,经营者应当按照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售后服务义务,(九)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
20、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该义务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者提出的一般契约条款应当公平、合理2、经营者不得通过一般契约条款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利益所引起的责任3、不公平、不合理以及不当免责的约定无效,(十)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
21、满毛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因而该质量瑕疵应由张女士自行承担。请问: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经营者违反以下内容、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
22、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该规定无效,案例2:2008年6月,李女士到某钢琴城购买钢琴。结合该钢琴城出示的一本立式钢琴宣传画册的介绍,李女士选定了一台附有产品合格证书的费希尔牌钢琴,并支付了16000元价款。在钢琴送货到家后,李女士发现钢琴的实际长度少于宣传画册所标注的长度约70mm,李女士认定该钢琴城存在欺诈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在庭审中,钢琴城辩称钢琴的质量与长度无关,画册仅为便于消费者参考,而并非是产品的说明书,况且李女士当时是亲自看到了钢琴
23、的正品后才付款的,说明其当时已经对于钢琴的长度和质量表示了认可。试问:法院应支持哪一方的观点?,案例32007年9月,顾客刘某前往某小吃城就餐,就餐过程中欲通过被贴有“顾客止步”表示的操作间前往后院寻找卫生间,小吃城服务员当即制止并告知刘某该店未设客用卫生间。刘某不信,待服务员离开后,径直穿过操作间来到后院,岂知后院设有一污水井,当时灯光昏暗,刘某未能注意,结果落入井中,造成小腿骨折。事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吃城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试问:刘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分析:本案中小吃城虽然对原告当时的行为进行了阻拦,但是并未能完全制止原告穿过操作间的行为,更重要的
24、是,被告后院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因而其并未尽到保证消费场所的安全的义务,何况被告也没有告知过原告后院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因而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另一方面,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知道操作间不可随意进入,其在看见操作间贴有“顾客止步”标志并经过服务员阻止之后仍自行闯入所造成的损害,自身也有过错,故原告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第五节 消费者义务,思考:消法中消费者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第六节 法律责任,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思考:
25、2004年6月安徽汇通商厦的商家为表明其协力打假的决心,公开向广大消费者承诺不卖假货,庄重承诺“假一罚十”。其承诺的内容包括对商品计量,少一罚十,商品质量,假一罚十,商品价格,暴一罚十,消费者只要发现计量、质量和价格方面有一个方面有假,商家就给予其十倍的奖励。消费者张某于当年8月在该商厦某电器专柜以200元购得电风扇一台,回家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乃假冒伪劣产品,遂前往该商厦要求其赔偿2000元。商厦负责人在调查后承认该商品为假冒商品,但是认为其只应按照消法第49条之相关规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并宣称当初“假一罚十”的承诺只是一种宣传方式,由于其内容与明确法律规定相冲突,因而自然无效。试问:你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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