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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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Tt任层级建议1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3 .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2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入
4、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三)堆粪讴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5、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堆放物料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三)堆粪讴肥、倾倒垃圾或者撒漏污物的;(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3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
6、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4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N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公路两侧隔离栅、立交桥匝道、连接线边沟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
8、在高速公路两侧进行地卜开采作业除遵守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开采深度、沉陷角和爆破的影响再预留符合要求的安全保护带。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3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人民
9、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5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叫)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2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狂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3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的,
11、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6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12、、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E)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 .公路
13、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三)()(七)(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泗)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田)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伏)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
14、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
15、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Zl)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o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U)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三)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4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条
16、第一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5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村道的需要,在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17、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7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L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
18、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8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
19、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9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第五
20、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
21、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3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22、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4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序号事项名称权型职类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
23、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U)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11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12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 .中华人民共利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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