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07第七章人身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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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人身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一、人身保险的定义,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理解:,(一)保险标的:,寿命,身体,(二)保险责任,死亡、伤残或疾病,生存至规定时点,生存、死亡,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人身风险的特殊性:,风险相对稳定。,(二)保险标的的特殊性,1、无法用货币衡量;,2、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分,标准
2、体,非标准体,死亡率,承保方式,死亡率=正常死亡率,按标准费率承保,死亡率正常死亡率,增收保费,降低保额,限制给付,又称“健体”,又称“弱体”,(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1、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一般没有量的限定,特殊情况: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保额以 债权为限;,3、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只要求订立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约定保险金额需考虑两个因素:,1、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程度;,2、投保人的交费能力;,(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给付性合同
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的问题,也没有重复保险、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六)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七)保险期限的特殊性,1、期限往往较长;,2、保险经营容易受利率、通货膨胀及对未来 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五)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三、人身保险的种类,三、人身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健康保
4、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最基本的人身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原因,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补偿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第二节 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种类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一、人寿保险的种类,有关人寿保险的常识:,1、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人的寿命,2、人寿保险的给付条件:,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3、人寿保险的费率基础:,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具体种类:,(一)普通型人寿保险,1、死亡保险:,主要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寿命为标的、死亡为给付条件,(1)定期死亡保险,(2)终身死亡保险,约定时间内死亡,给付
5、保险金;,超过约定时间死亡,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费。,(不定期保险),(没有现金价值),1)普通终身寿险,2)限期交费终身寿险,3)趸交终身寿险,2、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是生存保险中常见的形式。,3、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生死合险),两全保险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形式结合在一起。,两全保险的特点:,(1)储蓄性极强,两全保险纯 保 费,危险保费:,储蓄保费:,用于死亡给付,用于生存给付或支付退保金,(2)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得到保障。,(二)年金保
6、险,以生存为给付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间隔不超过1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的种类:,1、按照交费方式,(1)趸交年金:,一次性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2)期交年金:,分期交付保费的年金保险,2、按照被保险人数,(1)人个年金:,被保险人数,给付方式,(2)联合年金:,(3)最后生存 者年金:,(4)联合及生 存者年金:,一个人,生存则给付,死亡即停止。,二人或以上,皆活皆给,死一个都不给。,二人或以上,二人或以上,皆活皆给,死一个剩下的人还有,且给付额不变。,皆活皆给,死一个剩下的人还有,但给付额变化。,3、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1)定额年金:,(2)变额年金:,给付额
7、每期固定不变,给付额根投资帐户收益水平进行调整。,4、按照给付开始日期,(1)即期年金,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行开始按期给付年金。,(2)延期年金,合同成立以后,经过一定时期才开始给付年金。,5、按照给付方式,(1)终身年金:,活到老,领到老,直至死亡。,(2)最低保证年金:,1)确定给付年金:,2)退还年金:,确定最低给付年限,退还年金购买差价,目的是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而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3)定期生存年金:,事先规定一个给付期限,期内一直生存则给付至期满;期内死亡则停止给付。,(三)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方法经营的人寿保险。,1、保额低;,2、免体检;,3、交费期短:,可按月、半
8、月、周,4、保费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免体检,死亡率高;,交费期短,失效率高;,交费频繁,管理费增加,特点,(四)团体人寿保险,1、定义:,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保障的人寿保险。,2、特征:,(1)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本身而非个人,1)团体必须合格:,有特定业务,独立核算,2)被保险人员必须是能够正常 工作的在职人员:,3)对投保人数的限制:,4)保额的限制:,或整体相同,或分类制定,A:双方承担 75%参保,B:单位承担 100%参保,重要提示:,保险人对投保人数和保险金额的限制是为了消除投保人的逆选择。,逆选择是指那些风险较大的单位或个人试图以平均费率投保的行为
9、。,(2)使用团体保单:,保单由单位持有,被保险人仅持有保险证。,(3)成本低,1)手续简便,管理费用低;,2)免体检,节约体检费;,3)采用团体投保,减少了逆选择,使死亡率、疾病率相对稳定;,(4)保险计划灵活:,可就条款适当进行协商,(5)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以往理赔记录是重要的因素。,(五)新型人寿保险,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1)定义,(2)特点:,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保险公司至少将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2)客户承担一定有投资风险;,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4)保险给付、
10、退保金中含有红利;,红利可能高,也可能低,甚至可能为零。,(3)关于红利,1)利差益(损),实际收益率高于(低于)预定利率,红利来源,2)死差益(损),实际死亡率小于(大于)预定死亡率,3)费差益(损),实际费用率低于(高于)预定费用率,红利 分配,1)分配原则:,公平性、可持续性,2)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3)分配方式,现金分配,增额分配,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交清保额,(4)红利分配,2、投资连结保险,定义:包含保险保障功能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责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交费机
11、制具有灵活性()费用收取相当透明,3、万能保险,定义: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的保险。,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死亡给付模式:两种死亡给付方式A方式B 方式,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保费交纳:可用灵活的方式来交纳保费()结算利率:设立单独账户,提供最低保证利率()费用收取: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第二节 人寿保险,一、人寿保险的种类 二、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三、人寿保险的定价,二、人寿保险常用条款,(一)不可争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中止、复效条款(五)自杀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
12、条款(七)保单贷款条款(八)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一)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1、含义: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2、制定此条款的目的: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即:约束保险人)。3、适用范围:我国主要适用于年龄误告,(二)年龄误告条款,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方法,两年以内:,解除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两年以后:,承担保险责任(不可争),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处理方法,事故发生前:,调整保费,多退少补,
13、事故发生后:,多收保费,按保额承担责任,并退还多收保费;,少收保费,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承担保险。,(三)宽限期条款,1、基本内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2、宽限时间:,我国保险法规定为60天。,3、宽限期内事故处理:,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但需扣除未交保费。,4、超过宽限期未交保费的后果:,(1)合同效力中止;(暂时失效),(2)按照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5、宽限期条款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分期交费的保险合同在交纳续期保费时。,(三)宽限期
14、条款,提示:,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四)中止、复效条款,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1、合同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中止期限为宽限期结束后2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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