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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外交特权和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理论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一开始就指出,“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代表性说”、“治外法权说”、“职务必要说”,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1、悬挂国旗和国徽的权利,它表明使馆及其馆长“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的特殊地位和尊严。注意:除使馆办公处之外,只有馆长才有权在住所和交通工具上悬挂国旗。,2、置备所需馆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1条规定:“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依照接受国法律在其境内置备派遣国使馆所需之馆舍,或协助派遣国以其他方式获得房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提到要“为对方在各自首都建立使馆给予一切必
2、要的协助”。获得馆舍的途径:租赁、购买、新建,3、不可侵犯,(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2)、外交官人身不可侵犯(3)、档案文件不受侵犯(4)、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4、行动和通讯自由,(1)、可以自行设立电台用于通讯联络(2)、外交邮袋不可以拆开和扣留,外交信 使人身不可侵犯(3)、行动自由。公约26条规定,除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设定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并订有法律规章者以外,接受国应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的行动和旅行自由。,5、管辖豁免,公约第31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刑事管辖以及民事和行政管辖都享有豁免。刑事管辖豁免是绝对的。“通报派遣国将其召回”、“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驱逐出境”。民事豁
3、免是不绝对的。行政豁免。例如户籍登记,6、免税,公约23、28、34、36条规定,使馆馆舍免缴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使馆办理公务所收入的费用和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以及外交人员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的私人用品,包括供他们定居所需物品免纳一切关税,等。,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范围和期限,(一)范围1、外交官2、外交官的家属配偶和未成年子女3、行政和技术人员也有部分特权与豁免4、临时出国访问或做短期过境停留的政府高级官员(副部长以上),(二)期限,外交人员从上任起到离境止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非外交人员在任上被提拔为外交官,则从提升之日起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外交人员死亡,其家属仍然享有外交
4、特权与豁免权直到合理的期限离境为止。两国发生战争,外交人员的特权也要维持到他们离境为止。,四、领事特权与豁免,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详细规定。在领事辖区内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与外交官几乎一致。,五、外交特权的限度与外交官对接受国的义务,1、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2、不干涉接受国内政3、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如:进口汽车、电台的数目和频率、外交邮袋与违禁物品等都是敏感问题。,六、中国国内法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现行规定,中国不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但1971年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以后,于1975年11月25日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加入并存交加入书,公约于12月25日对中国生效
5、。,尽管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成为各缔约国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但一国采取何种方式来履行给予外国外交代表以特权和豁免的义务和责任仍应由各国按其宪法规定,并通过与它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国内法来决定。目前世界很多国家都制订了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内法规。这些法规或是重申本国政府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的义务,或是就公约某些规定不甚具体之处加以补充,或是就本国对公约某项条款的保留之处加以澄清,以及制定实施的细则等。,1986年9月5日,中国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制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既是为了适应中国外交工作的开展,国际交往的扩大,以及对外开放政策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为了便于外国在华使馆和外交人员有效地执行职务,与此同时,使中国各部门、各地方能够正确处理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的问题,做到有法可循。这既可避免损害外交特权的事情发生,又可防止特权与豁免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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