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控制基本制度第一节市场支配地位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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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垄断控制基本制度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一、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与特征1、含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欧盟特别强调企业独立行事的能力 2、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1)是一种经济性的支配力量(2)为市场主体所具有(3)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存在,2,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及其表现1、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1)市场竞争(2)自然垄断(3)政府授权(4)知识产权2、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1)独占(2)寡占(3)压倒性的支配地位(4)相对市场优势地位,3,第一
2、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市场份额:30%占有率可推定拥有一定市场力量;50%可推定企业具支配地位,除非有反证;在欧共体,高占有率须持续5年以上,而短于3年则不足以认定优势地位。2、纵向一体化程度3、经济与金融实力4、技术知识5、进入障碍6、相互依赖性等,4,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四)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1、目的:增强反垄断法操作性及可预期性。2、依据:市场占有率。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也作了规定。3、纠偏:允许被推定者进行反证。,5,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二、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一)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含义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明显不适当地运用其市场支配力,
3、从而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判断滥用行为的分析要素1、企业行为是否建立在市场支配地位基础上;2、企业行为方式是否正当;3、是否破坏了竞争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德国法关于滥用行为的相关规定,6,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表现形式 剥削性滥用:垄断高价 瓶颈垄断 掠夺性定价 妨碍性滥用:拒绝交易 差别待遇 搭售,7,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一)垄断高价Excessive Pricing指具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滥用其市场地位,通过垄断定价谋取高额利润。衡量方法:以“成本+利润”标准为基础,再以比较市场 产品比较 空间
4、比较 时间比较+25%的滥用加成后的价格水平衡量我国价格法第14条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列为不正当价格行为。,8,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二)瓶颈垄断bottleneck monopoly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控制的具有瓶颈性质的基础设施阻碍、遏制同业竞争者的经营活动以阻止、限制其参与竞争的行为。我国电信条例第17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欧盟委员会处罚德国电信对地方网络商收取反竞争价格案,9,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三)掠夺
5、性定价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故意以明显的低价格(通常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直接意图(3)客观上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4)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即使损害是一种可能性,也应当视为滥用)。欧盟委员会处罚wanadoo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10,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四)拒绝交易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拒绝向购买者供应原材料、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欧共体1972年关于Zoja/CSC-ICI拒绝交易案我国电信条例第41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
6、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另外,电力公司强制性无正当理由停电也属此类,11,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五)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与不同的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的交易条件的行为。差别待遇严重损害交易相对方公平交易权利,且会造成交易相对方竞争环节的障碍或者限制,因此为法律所禁止。差别待遇的构成与抗辩我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是不正当价格行为。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12,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7、六)搭售搭售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交易中强迫交易相对方购买从性质上或交易习惯上与合同无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认定搭售时应注意的问题,13,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七)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
8、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4,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或者持股等方式扩大规模或扩展经营实力的行为。(二)特征1、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的行为。2、集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3、集中能够增强企业的经济和经营实力。(三)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意义集中可能取得或者增强市场支配地位,进而限制或者消除正常的市场竞争。,15,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二、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一)经营者合并1、经营者合并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合并为一个经营
9、者的行为。2、经营者合并的分类(1)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2)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16,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二)股份保有1、含义:股份保有是指一个企业拥有另一企业的股份或资本份额的情形。2、分类:单方保有和相互保有3、影响:可增强企业的市场控制力,从而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均将股份保有列为重要的规制对象。,17,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三)董事兼任董事兼任是指一个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董事的情形。日本称干部兼任,这里所指“干部”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人员,最为典型的是董事。干部兼任的形式很多,可以是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派遣,也可以是双方互相派遣,等等。
10、此外,经营者集中还包括委托经营等,18,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四)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形态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19,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一)一般申报标准:1、所有参与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100亿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个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2、所有参与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同期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参与集中申报标准图例 附注: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
11、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0,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二)已达标准但可排除申报的情形:(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三)未达标准但需调查的情形未达上述申报标准,但按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21,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四、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一)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内容1、审查核心美国:实质减少竞争标准:家具连锁企业合并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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