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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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A13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544XXXX代替DB31/T5442011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手册编制规范Draftingspecificationforworkbookongovernmentserviceitems征求意见稿(2023-09-28)20XX - XX- XX 实施20XX-XX-XX发布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41范围52规范性引用文件53术语和定义54结构与要素设置55要素编写75.1封面75.1.1业务手册编号75.1.2标志75.1.3业务手册名称75.1.4发布日期75.1.5实施日期75.1.6发布机构75.2目录85.3前言85.
2、4正文标题85.5审批服务基础85.5.1事项名称和代码85.5.2办理依据85.5.3办理机构85.5.4审批数量95.5.5专业规划等95.5.6审批人员95.5.7审批条件105.5.8 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105.5.9 审批证件105.5.10审批期限105.5.11审批收费115.6办理流程115.6.1通则115.6.2新办115.6.2.1通则115.6.2.2业务描述115.6.2.3申请125.6.2.4受理125.6.2.5审查与决定125.6.2.5.1业务描述125.6.2.5.2实地核查135.6.2.5.3招标与拍卖135.6.2.5.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
3、、考核135.6.2,5.5专家评审135.6.2.5.6技术审查135.6.2.5.7听证145.6.2.5.8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145.6.2.5.9会办处(科)室审查145.6.2.5.10经办人审查145.6.2.5.11审查处(科)室负责人审查145.6.2.5.12集体审查145.6.2.5.13分管负责人审查145.6.2.5.14决定155.6.2.6证件的制作与送达155.6.2.7决定的公开155.6.3依申请变更155.6.4延续155.6.5补证155.6.6依申请注销155.6.7转让155.6.8终止经营155.6.9依申请撤销165.6.10配套制度165.6.1
4、0.1依职权注销165.6.10.2依职权撤销165.6.10.3主动变更或者撤回165.6.10.4中止审批或者终止审批165.7审查细则165.7.1实地核查165.7.2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165.7.3专家评审175.7.4技术审查175.7.5经办人审查175.8 办理服务175. 8.1审批咨询176. 8.2审批服务177. 8.3告知承诺185.9 批后监管185.10附录195.10.1法律文书195. 10.2流程图196. 10.3法规标准目录206格式编排207. 2封面206.2.1字号和字体206.2.2格式206.3 目录和前言206.4 正文和附录
5、206.4.1字号和字体206.4.2行距216.4.3编号216.4.4 页码216.4.5 流程图格式21附录A(规范性)审批办理相关规定23A.1审批办理的总体规定23A.2新办23A.2.1申请23A.2.2受理24A.2.3审查与决定26A.2.3.1实地核查26A.2.3.2招标与拍卖26A.2.3.3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26A.2.3.4专家评审27A.2.3.5技术审查28A.2.3.6听证29A.2.3.7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29A.2.3.8会办处(科)室审查30A.2.3.9经办人审查30A.2.4证件的制作与送达31A.3依申请变更31A.4延续32A.5补
6、证32A.6转让32A.7依申请撤销32A.8配套制度33A.8.1依职权撤销33A.8.2主动变更或者撤回33附录B(资料性)业务手册封面格式34附录C(资料性)流程图示例35参考文献37图1业务手册编号方法8图B.1业务手册封面格式35图C.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图(外部)36图C.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图(内部)37表1业务手册的结构与要素6表2封面的字号和字体21表3正文及附录的字号和字体22表4流程图常用符号2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31/T5442011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指引,与DB31/T5
7、442011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行政审批业务手册”更改为“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手册”(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b)删除了业务手册的适用范围(见2011年版的4.4.2);c)删除了“当场决定、特殊程序(绿色通道)、并联审批”(见2011年版的4.4.5.1.3、4.4.5.1.4、4.4.5.1.5);d)增加了“审查细则”(见5.7)、“办理服务”(见5.8);e)“监督检查”更改为“批后监管”(见5.9,2011年版的4.4.6);f)删除了“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年检、诚信档案、分类监管、投诉举报”8中批后监管的细化内容(见5.9
8、,2011年版的4.4.6.14.4.6.8);g)更改了流程图格式规定,增加了流程图编制格式的具体要求和常用符号(见6.4.5,2011年版的5.4.5);h)增加了审批办理的相关规定(见附录A)。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本文件由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1年首次发布为DB31/T5442011,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手册编制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
9、了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手册的结构与要素设置、要素编写、格式编排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业务手册的编制,公共服务事项业务手册的编制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526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及约定GB/T37277-2018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指南GB/T38543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规范GB/T38544行政许可申请与受
10、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结构与要素设置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手册的结构与要素设置见表1。表1业务手册的结构与要素结构要素名称封面业务手册编号标志业务手册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目录前言正文首页标题一、审批服务基础(一)事项名称和代码(二)办理依据表1业务手册的结构与要素(续)结构要素名称(三)办理机构(四)审批数量(五)专业规划等(六)审批人员(七)审批条件(八)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九)审批证件(十)审批期限(十一)审批收费二、办理流程a新办1.申请2.受理3.审查与决定4.证件制作与送达5.决定公开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转让终止经营依申请撤销配套制度依职权注销
11、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或撤回中止审批或终止审批三、审查细则实地核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经办人审查四、办理服务审批咨询审批服务告知承诺五、批后监管附录附录1法律文书附录2流程图附录3法规标准目录“根据审批业务实际情况,在基本业务如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转让、终止经营、依申请撤销等业务和配套制度中的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或撤回、中止审批或终止审批中选择一种或多种。5要素编写5.1 封面5.1.1 业务手册编号业务手册编号由业务手册拼音首字母大写组合YWSC、事项代码、发布年号、修订次数组成(见图1)。YWPC-x.xxXXXXX一匚修订次数(
12、00,01,02.03)发布年号事项代码业务手册拼音首字母大写组合图1业务手册编号方法示例:YWSC-0726-2023/005. 1.2标志标志包括市政务服务统一标志“SHZF”和发布机构的标志。发布机构标志由各发布机构自行确定。5.3.3 业务手册名称应以事项名称和“业务手册”的组合列出。事项名称应与上海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中公布的事项名称一致。示例:XXXX型式批准业务手册5.3.4 发布日期应以“年-月-日发布”的格式列出。“年”以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以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日”以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示例:2023-06-01发布5.3.5 实施日期应以“年-月-日实施”的格式列出
13、。“年”以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以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日”以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示例:2023-06-01实施5.3.6 发布机构应以发布机构全称和“发布”的组合列出。示例:上海市XXXX局发布应列出业务手册的前言、正文和附录所含主要内容的章、条的编号、标题和页码。标题与页码之间均用“”连接,页码不加括号。示例:前言I一、审批服务基础1二、办理流程1三、审查细则45.3.7可根据情况依次列出以下内容:a)业务手册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a)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示例: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5. 4正文标题应列出符合4.1.3规定的业务手册名称。5.5审批服务基础5.5.1 事项名称和
14、代码应列出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和代码。必要时,列出分项名称(包括事项分类以及同一事项下的“变更、延续、换证、补证、歇业、注销”等日常发生业务事项)。行政机关应根据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条款,确定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有两种以上或表述不够明确而难以确定的,由该系统的市级机关负责确定。行政审批的初审应有法律文件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件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准许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初审。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和代码应与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一致。示例:XXXX型式批准,代码:5.5.2 办理依据应列出办理该项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15、、项的具体内容。有两个以上办理依据的,属同一机关制定的新规定和旧规定,适用新的规定;有不同层次法的,以较高层次法为准。示例:XXXXXX第X条第X款第X项规定:5.5.3 办理机构应列出:a)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同一审批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实施主体分别实施的,应按照办事流程列出各个实施主体的全称及其审批权限;办理机构为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应在标明其名称的同时,注明委托机关。b)审批内容。列出行政审批的具体内容。c)法律效力。列出予以审批的决定对申请人产生的法律效果。d)审批对象。列出行政审批的范围。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包括:具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行政机关。非经法律、法规授权,行
16、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不准许作为审批实施主体。行政审批应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建立对外统一办事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证件。应逐步实施政策制定、审批办理、批后监管三分离,推进受理窗口既受又理。实施行政审查与技术审查两分离,明确相应职责。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清晰界定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部门内部处(科)室之间的审批权限边界。行政审批依法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由本级政府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审机关统一受理,并由受理机关将有关信息资料转送或告知相关行政机关。原则上,相同的内容一个部门审定后,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依法涉及两个
17、政府层级审批的事项,应按照依法及简化审批层级和审批手续的原则,下放下级政府实施;依法确需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下级行政机关应简化程序,及时转报。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应整合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归并或取消非法定审批环节,逐步将本部门的审批职能向一个处(科)室集中;一时难以集中的,可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牵头办理,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前后置条件、办理期限、责任处(科)室等。5.5.4审批数量应列出限制条件和具体数量、具体的限制方式。对有数量限制但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的行政审批,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则上应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法律、法规另有
18、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额,以接受查询和监督。示例:本行政审批有数量限制,每年中心城区每区不超过XX个,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5.5.5 专业规划等应列出专业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描述、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表格等。涉及需制定专业规划、发展计划、技术标准、产业目录、合理布局规划等的行政审批,办理前应做好制定工作,否则不准许开展相应的行政审批。专业规划等,在每个行业都有不同的表述,本条的名称根据各行业的特点来注明。5.5.6 审批人员应列出对从事本项行政审批人员的资格要求,包括法律上、业务上等方面的条件及资格限制。从事行政审批活动的人员
19、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I、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准许上岗。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人员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审批人员应具备该要求。行政机关应明确本机关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人员的资格要求。示例:办理人员和批后监管人员应具有相应法律知识和质量专业知识,熟悉XXXX许可管理条例。审批办理人员应有审批办理人员资格证书,批后监管人员应有XXX级资质证书。5.5.7 审批条件应分别列出行政审批基本业务(如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依申请注销、转让、终止经营等)准予批准的全部条件,以及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内部指标、内部政策口径、内部文件规定等)。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
20、行政审批申请,应予以批准。行政机关对相同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应作出相同的处理决定。法律条款对审批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原则性较强的,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加以明确和细化,但不能超出该审批事项所必需的合理限度。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定。除依法规定并公开的审批条件和标准外,不准许随意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审批条件应全部逐一列明,具体客观,不准许作笼统含糊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审批条件的,列清目前实际执行的审批条件,并注明由审批业务手册规定,不准许擅自增设审批条件。5.5.8 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应列出行政审批附加规定的具体规定,包括附期限的、附条件的、保留废止权的、附义务的、附内
21、容限制的等情形。附期限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指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后才生效的情形。附条件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指行政审批因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而生效的情形。保留废止权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同时,保留将来废止行政审批的可能性的情形。附义务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同时,课予当事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情形。附内容限制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指对有数量、规模、幅度限制的行政审批,申请人符合全部行政审批条件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又不能全部满足申请人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部分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的情形。行政机关不能自行为被审批人增加法外的负担
22、。行政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有裁量权的行政审批,在裁量权范围内可以附加规定,没有裁量权的行政审批只有是在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情况下才可附加规定;行政机关的附加规定不准许与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的根本目的相抵触。5.5.9 审批证件应列出审批证件的名称和内容。证件如有期限,注明具体的有效期。应将审批证件的样本作为附件附后。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颁发有关行政审批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行政机关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时,不应附加条件,不应要求被审批人履行与该项行政审批无关的义务。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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