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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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贵州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
2、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办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局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组织局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五)局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四条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
3、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联络人名单应报局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局公开办备案。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各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第七条局公开办负责归口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制作或者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各部门获
4、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部门拟发布涉及局内其他部门或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局机关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
5、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局公开办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五)省药品监管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但经过审核后局公开办认为可以公开的,可以提供给申请人;(六)省药品监管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七)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省药品监管局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章主动公开第十三条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十四条局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
7、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集中采购等信息;(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七)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通过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8、媒体进行公开。其中,局门户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平台。第十六条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拟稿人对拟制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及依据。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送局公开办审查。公文公开属性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按发文办理流
9、程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二)局办公室在核稿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三)文件印制完成后,主办处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签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审批暨保密审查表及该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含电子版)交局公开办。未经局公开办审查同意公开的公文,主办处室不得向社会发布。(四)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公开办按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由局办公室上传至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第十九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部
10、门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局公开办,经局公开办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第二十条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公开办。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报送时应当特别注明下网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公开办审核,于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公开办在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加强药监政策、规章等政府信息的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释疑惑,回应公众关切。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二十二条局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
11、、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部门,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内容负责。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局公开办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制作登记回执。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提交一份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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