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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法学案例分析,周运生非法占用耕地一案,12级土管一班艾媛巧,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司并投入生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运生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运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称自己不懂法,当时是招商引资才建厂触犯法律的,请求从轻处罚。,案例介绍:,经审
2、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司并投入生产。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案例介绍:,2001年6月29日,我和我弟周X强、妹夫郭X军三人合资成立信阳上天梯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周X强任法人代表。2003年人事变更,周X强退出公司,我任法人代表。强生分公司的法人代表还是我。2006年,强生总公司的厂址在312国道沿线,根据省政府的规定,
3、属于关停企业范围,我就想把公司迁址。陈堂村汪湾组组长汪X成在我公司务工,我和陈堂村支书余X恩又熟,所以决定把公司迁到陈堂村。先由余X恩和汪X成做群众工作,然后我和农户签协议,约定每亩土地每年支付租金700元。2007年3月20日签的协议。2008年元月份建成投产,一直经营到现在。建房占地有14亩,付了两年的租金9800元。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也根本办不下来。,被告人周运生自述:,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运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运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4、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运生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决情况:,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
5、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非法占用耕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
6、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根据周运生自诉:强生总公司的厂址在312国道沿线,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属于关停企业范围,其想将公司迁址。陈堂村汪湾组组长汪某在其公司务工,被告人和陈堂村支书余某熟识,所以决定将公司迁到陈堂村。先由余某和汪某做群众工作,然后被告人和农户签协议,约定每亩土地每年支付租金700元。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7、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周运生在未经罗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罗山县高店乡陈堂村部分村民签订租地协议,非法占用农用地14.355亩,其中基本农田13.668亩,耕地0.687亩,改变土地用途,于2007年8月建成强生珍珠岩制品有限公司强生分公司并投入生产。被告人行为符合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的判决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合情合法,有理有据。,案例分析:,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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