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11〕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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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年十月十二日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我市地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地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地铁建设工程,
2、是指地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段、变电站(所)、隧道、高架线路等建设工程。二、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三、地铁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四、地铁工程建设实行分工协作、综合监管、统一管理。(一)杭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三)市级各部门及各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能对地铁建设工程方案、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等
3、实施综合管理。五、地铁工程建设实行安全风险管理。(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安全风险的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做好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风险;(二)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六、杭州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市地铁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七、市发改委应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地铁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指导做好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等政府审查和项目后评价工作,及时下达投资计划;监督落实地铁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八、市国土资源局应监督落实涉及地铁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九、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地铁
4、建设线网规划,做好规划控制、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城市地铁建设工程规划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十、市建委应加强对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以下工作职责:(一)实施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杭市场行为的监管。实施地铁项目勘察文件的前置图审工作。实施对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及危险性较大工程设计方案的备案管理;(二)实施对地铁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的监管,查处违法发包、承接业务、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制定地铁建设工程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更新涉及地铁建设各责任主体、人员的诚信信息档案,并依法依规实施建设市场诚信管理现场与市场联动机制;(四)及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工
5、程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十一、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按照主席令第七十号的规定,对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十二、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对地铁建设工程沿线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管理,设立专门部门配合做好安全鉴定工作。十三、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对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沿线的交通组织实施管理。十四、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的规定,对地铁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五、市城管委负责对涉及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完好状况实施监管;各管线产权单位对涉及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实施安全监护和应急管理。十六、市公安、
6、交通运输、质监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七、各部门对地铁建设应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十八、地铁建设工程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和社区等部门应专门建立社会维稳机制,负责与有关居民进行沟通协调,发现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十九、对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保护控制区范围从事各种对地铁安全产生影响行为的,其实施主体应制定地铁设施保护方案,并征得地铁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十、建设单位对地铁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
7、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并明确风险控制要求;(二)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技术方案和深基坑、盾构区间以及特殊部位、关键节点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各方签字盖章。(四)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各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工作,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
8、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五)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监督登记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方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六)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予以单列。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安全风险变化的,应予以核实并及时调整,确保施工安全。(七)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单位注册人员的管理要求,并在开工前完成对参建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参建各方人员资格的审查,督促企业履行合同承诺;强化对参建各方的资质审查,严格检查分包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各方主体的
9、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相关主体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八)建设单位应落实施工过程中各产权单位相关设施的监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投诉或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应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建设单位需派员进入相关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检测通知,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地铁沿线测量控制点。(九)建设单位应落实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与所监测工程施工单位无隶属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现场实施同步
10、监测。(十)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检查措施,发现安全隐患的,必须明确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人;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凡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十一)建设单位应加大对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信息的监管力度,对出现的重大险情,应及时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十二)建设单位应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和人员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地铁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组建专门的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
11、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救援体系的有效性。(十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在同一或相邻工区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签订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及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二十一、勘察单位应落实勘察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勘察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勘察单位和现场勘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工作的安全负全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勘察工作的安全负责。(二)勘察单位必须按勘察规范实施勘测,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根据勘察结果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地质灾害部位出具专项风险报告,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应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
12、出专项勘察的要求。(三)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确保勘察工作的有效实施。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勘察单位应当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要求进行补勘。二十二、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设计责任,其项目负责人对地铁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设计责任。(二)设计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落实以下要求:1.设计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2.地质勘察报告未能满足设计需求的,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补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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