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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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牢人民生命至上理念,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金沙县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群体宴席的村(居)民、乡村厨师、宴席服务队、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体宴席,是指村(居)民因婚丧嫁娶等请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加工的群体性聚餐。第二章职责和任务第四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食药安办公室”)负责督促县市场监管局、乡镇(街道)开展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群体宴
2、席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负责;指导行政村(社区)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纳入村(居)规民约;督促指导行政村(社区)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排查、及时制止村(居)民乱办酒席,督促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从简节约,杜绝大操大办、攀比浪费,倡导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按需采购,不得造成餐饮浪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因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所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第六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
3、席食品安全管理。配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村社区干部)和乡村厨师、宴席服务队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物中毒事件履行食品原材料抽样检测职责。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市场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第七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所致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抽样检测、分析、研判,并书面向县食药安办公室报告食物中毒事件;负责组织开展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所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负责乡村厨师、群体宴席服务队人员登记(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乡村
4、厨师登记表见附件3、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服务队登记表见附件4),建立健全乡村厨师和宴席服务队基本信息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健康档案,每月将各行政村(社区)上报的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数据填入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月报表(附件6)并书面报县食药安办公室;指导行政村(社区)干部开展群体宴席备案登记和群体宴席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第九条行政村(社区)负责督促村(居)民群体宴席举办者报备,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负责,组织开展群体宴席备案登记,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情况填入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备案登记表(附件1);教育引导村(居)民签订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
5、全承诺书(附件2);对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填入金沙县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检查登记表(附件5);指导村(居)民改进办席卫生条件,督促排除食品安全隐患;每月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情况书面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食安办,行政村(社区)干部同时将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通过“黔中食安”APP报备,在办酒当日开展现场指导并上报系统。第十条群体宴席举办者对食品安全负责,是第一责任人,承担所致食物中毒事件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向行政村(社区)报告备案,签订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除自养、自种的畜禽果
6、蔬、水产品外,从具备食品生产(或小作坊)经营主体购买食品原料,按规定留存购买票证。不购买使用亚硝酸盐,不购买三无食品,对所购买的食品原料仔细查验;不加工使用野生菌,不使用发芽或变绿的洋芋;自觉接受群体宴席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要求立即改进办席卫生条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十一条承办者(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队)对承办群体宴席饮食质量安全负责,是第二责任人,承担所致食物中毒事件相应的法律责任。除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外,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指导自办群体宴席村(居)民严把食品原料质量关,督促改进办席卫生条件,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使用清洁卫生饮用水等。第三章群体
7、宴席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第十二条村(居)民自办群体宴席应遵守以下卫生要求:(一)宴席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打扫卫生,保持加工环境和就餐环境清洁卫生。采取措施消除老鼠、嶂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滋生条件。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场所要合理分区,避免交叉污染。食品与非食品库房严格区分,办理群体宴席的燃料(醇基燃料)应独立存放,严防误食中毒。(二)不得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的食品及
8、原料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举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隔离管理,严禁混入加工存储场所,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防嶂螂。(三)乡村厨师、帮厨人员或宴席服务队人员应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不得参与宴席加工服务。乡村厨师或宴席服务
9、人员应持有效(一年内)健康证。(四)举办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中乡村厨师、帮厨人员和宴席服务队人员对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等工具应做到生熟荤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五)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或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六)宴席加工用水应尽可能使用清洁卫生的井水、农村饮水工程的清洁卫生水,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清洗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尽可能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七)在加工制作前应当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原料,不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
10、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制作野生菌、发芽土豆(洋芋)、新鲜黄花菜、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购买卤菜;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食用。(八)需要熟制加工的菜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CTC。凉菜卤菜应慎用、少用,确需食用应现做现吃、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在冷藏或冷冻条件下存放。(九)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条件下储存。隔餐食品再次食用必须彻底加热,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CTC,必须保证菜饭色泽正常、无臭味及其他异味,感官异常的不得食用。(十)每餐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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